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北京市非居民用水价格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北京市非居民用水价格的通知
| 颁布单位: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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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4-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北京市非居民用水价格的通知
京发改[2014]88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大力促进水资源节约,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本市非居民用水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特殊行业用户水价。本市洗车业、洗浴业、纯净水业、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用水户为特殊行业用户,水价为每立方米160元。
二、非居民用户水价。除上述特殊行业用户外,本市工商业、旅游饭店餐饮业和行政事业等其他非居民用户,自2014年5月1日起,水价为每立方米7.15元;自2015年1月1日起,水价为每立方米8.15元。
三、按照《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全市非居民用水继续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政策。
四、共用一块水表计量、具有不同用水性质的混合用水户,应主动与供水单位联系办理单独装表计量事宜;不具备单独装表条件的,经供水单位认定,可安装二级计量水表分别计量收费;凡不单独装表(或二级表)的混合用水户,供水单位按水价从高的原则收费。
五、供排水企业要认真做好水价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严格落实水价政策,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六、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价政策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七、本通知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4月28日
附件:
北京市非居民用水阶梯水价表
单位:元/立方米
(表,见http://zhengwu.beijing.gov.cn/gzdt/gggs/t1351854.htm)
注:自2015年1月1日起,非居民用户水价由每立方米7.15元调整为8.15元,其中污水处理费由每立方米2元调整为3元,水费和水资源费标准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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