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北京市非居民用水价格的通知

颁布单位: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号:
颁布日期:2014-04-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北京市非居民用水价格的通知

京发改[2014]88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大力促进水资源节约,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本市非居民用水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特殊行业用户水价。本市洗车业、洗浴业、纯净水业、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用水户为特殊行业用户,水价为每立方米160元。

二、非居民用户水价。除上述特殊行业用户外,本市工商业、旅游饭店餐饮业和行政事业等其他非居民用户,自2014年5月1日起,水价为每立方米7.15元;自2015年1月1日起,水价为每立方米8.15元。

三、按照《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全市非居民用水继续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政策。

四、共用一块水表计量、具有不同用水性质的混合用水户,应主动与供水单位联系办理单独装表计量事宜;不具备单独装表条件的,经供水单位认定,可安装二级计量水表分别计量收费;凡不单独装表(或二级表)的混合用水户,供水单位按水价从高的原则收费。

五、供排水企业要认真做好水价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严格落实水价政策,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六、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价政策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七、本通知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4月28日

附件:

北京市非居民用水阶梯水价表

单位:元/立方米

(表,见http://zhengwu.beijing.gov.cn/gzdt/gggs/t1351854.htm)

注:自2015年1月1日起,非居民用户水价由每立方米7.15元调整为8.15元,其中污水处理费由每立方米2元调整为3元,水费和水资源费标准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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