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福州港口生产发展的补贴及优惠政策方案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福州港口生产发展的补贴及优惠政策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榕政办〔2012〕19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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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8-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福州港口生产发展的补贴及优惠政策方案的通知
榕政办〔2012〕199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关于鼓励福州港口生产发展的补贴及优惠政策方案》已经市委第25次常委会和市政府第14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31日
关于鼓励福州港口生产发展的补贴及
优惠政策方案
为了促进福州港口发展,做大做强江阴核心港区,特提出如下补贴和优惠政策方案:
一、补贴政策
(一)发展航线
1.远洋干线补贴
以上一年船公司远洋干线数为基数,对本年度在江阴港区每新增一条远洋干线且连续运营满1年的船公司,给予一年内每航次船舶港口使费(主要三项,以下同)100%补贴。
新增干线的船公司同时享受省级一次性首航补贴50万元。
2.巩固和加密远洋干线补贴
对上述新增干线,在运营的第二年,给予该干线年内每航次船舶港口使费50%补贴;运营的第三年,给予该干线年内每航次船舶港口使费25%补贴。
对江阴港区现有的干线,给予该干线一年内每航次船舶港口使费25%的巩固补贴。
干线船公司加密航班的,按照新增航线做法办理。
3.近洋航线补贴
以上一年船公司近洋航线数为基数,对本年度在江阴港区每新增一条近洋航线且连续运营满1年的船公司,给予一年内每航次船舶港口使费50%补贴。
对上述新增的近洋航线,在运营的第二年,给予该航线年内每航次船舶港口使费25%补贴;运营的第三年,给予该航线年内每航次船舶港口使费12.5%补贴。
(二)聚集箱源
鼓励船公司和码头公司加大揽货力度,大力发展海铁联运、公水联运、水水联运等多式联运,加大对马尾—江阴的水运喂给支线补贴,吸引省内和省外箱源向江阴港区聚集。
4.干线船公司外贸集装箱增量补贴
以上年度远洋干线船公司在江阴港区完成的外贸箱量为基数,对本年度箱量的增量部分进行补贴,标准为每增加1个标箱补贴40元。
5.内贸集装箱增量补贴
以上年度码头公司完成内贸集装箱吞吐量为基数,对本年度码头公司箱量的增量部分进行补贴,其中内贸箱年增长在10%以内的,每标箱补贴20元;内贸箱年增长在10%至20%以内的,每标箱补贴25元;内贸箱年增长20%以上的,每标箱补贴30元。
6.集装箱海铁联运补贴
对省外和省内地区经由福州港进出口的海铁联运集装箱,按年度完成量给予承揽海铁联运业务的企业补贴,其中铁路运距在400公里内的每标箱补助250元,400公里以上至1000公里以内的每标箱补助400元,1000公里以上的每标箱补助600元(铁路运距以铁道部公布的铁路里程为准)。补贴资金每季度结算一次。
承揽省外集装箱海铁联运业务的企业还可同时享受省级海铁联运每标箱100元的补贴。
7.外贸集装箱公路运输补贴
按当年在江阴港区的外贸集装箱进出口重箱量的增量部分,给予省外企业每标箱400元的公路运输补贴;
按当年在江阴港区外贸进出口重箱量的增量部分,给予福州地区以外的省内企业(当年在江阴港区外贸进出口重箱量150标箱以上)每标箱250元的公路运输补贴,当年在江阴港区的外贸进出口重箱量达5000标箱以上的省内企业(含福州地区企业),增量部分再给予每标箱100元补贴。
(三)支持马尾内贸集装箱运输发展
支持马尾新城建设,在迁移外贸集装箱业务的基础上,扶持马尾发展内贸集装箱业务。
8.马尾港区同样实行内贸集装箱增量补贴政策。
9.马尾至江阴往返的“定点定班”穿梭支线运输业务补贴。
对从事马尾—江阴之间往返的“定点定班”海上集装箱穿梭支线运输船,以往返计为一艘次,给予内贸集装箱船每艘次4.5万元的补贴,给予舱位为400标箱以内的外贸集装箱船每艘次9万元补贴,给予舱位为400标箱以上的外贸集装箱船每艘次12万元补贴。补贴资金每季度结算一次。
为有利于箱源向江阴港区汇集,对今后福建省内地区(不含福州地区)开辟至江阴“定点定班”航线参照上述标准给予相应的补贴。
(四)江阴港区港使费等方面的让利优惠
10.港口装卸等费用实行差别化政策。福州港务集团每年将让利优惠2亿元用于发展江阴港区和闽江口内港区集装箱业务,其中对江阴港区集装箱码头企业在新增航线装卸费上给予五折优惠。
11.加大引航、拖带费用优惠力度。在市场培育期内,福州港口管理局给予以下优惠:
一是继续在引航、拖轮收费上每年给予船公司约3000万元的让利优惠;二是努力缓解港口拖轮不足局面,实行鼓励码头业主自备拖轮政策,并在2012年安排1000万元租赁拖轮以缓解拖带力量不足的问题,同年拟贷款筹资1亿元建造两艘大马力拖轮,确保2013年到位;三是江阴港区自2013年1月1日起不再收取港区间的拖轮调遣费。
(五)鼓励大宗散货中转业务
12.大宗散货中转运输补贴标准为:
对通过水水中转方式中转至福州港以外的大宗散货,按年完成的中转量,给予码头装卸企业每吨0.5元的补贴。
中转省外货物的,码头装卸企业还可以享受省级的每吨0.3元补贴。
二、其他优惠政策
(一)通过租赁、合资、独资建设或经营江阴集装箱码头的方式,吸引大航运企业落户江阴港区。
(二)为支持马尾新城建设和江阴港区发展集装箱运输,按照建设福莆宁大都市区要求,自2012年7月1日开始到2013年12月31日为止,用一年半时间完成将闽江口内港区外贸集装箱航线全部转移至江阴港区工作。
(三)支持中远、中海等船公司争取海关的有关政策,在马尾、江阴开展内外贸同船运输。
(四)福州港务集团加大揽货场站建设力度,继续参与投资建设为福州港提供对接服务的省内(福州市以外)、省外陆地港(无水港)项目,到2013年底,实现投资省内、省外各1个陆地港项目。市财政对福州港务集团投资的每个陆地港(无水港)给予500万元的补贴支持。
(五)集装箱车辆高速公路通行费减征优惠。执行省政府《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高速公路通行费减征暂行办法》,经由福州港进出货物的省外集装箱车按2类车标准降低征收通行费;经由福州港进出货物的省内集装箱车按“递远递减”的优惠模式征收通行费。
(六)提升口岸服务能力。支持在福州地区开展场外海关监管的拼箱业务,提高货主选择江阴港区进出口的积极性;实施口岸通关全年365天24小时监管服务;开展口岸通关评价工作,结果纳入政府对驻榕口岸查验单位行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考核体系,并在此基础上给予口岸查验部门一定的通关服务效能年终奖励。
(七)认真执行我省出台的《关于促进航运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共同推进福州地区航运业发展。
三、政策执行期
为了更好地检验政策效果,补贴政策先试行一年,即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到期后在对政策效果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再决定是否继续执行优惠政策。
四、政策适用范围及经费预算
(一)鼓励福州港口生产发展补贴及优惠政策适用范围为福州市行政辖区港口,即与“闽江口内(马尾)港区”“罗源湾港区”“松下港区”“江阴港区”相关的港航物流企业。
(二)补贴政策第一年所需经费共计约1亿元,相关费用通过设置专项基金,由市财政统筹监管,并按市、县两级财政各分摊50%筹措,共同承担补贴经费。
上述补贴政策具体实施细则由福州港口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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