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开展打击非法开采稀土矿产“雷霆行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宁政办〔2012〕201号
颁布日期:2012-07-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开展打击非法开采稀土矿产“雷霆行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2012〕2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宁德市开展打击非法开采稀土矿产“雷霆行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确保专项行动落实到实处、取得实效。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31日

宁德市开展打击非法开采稀土矿产“雷霆行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不断加大工作力度,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受经济利益驱动,今年以来,无证开采、滥采乱挖稀土矿的行为屡禁不止,造成资源浪费、水土流失、地质灾害等问题,严重扰乱了矿产资源正常的开发秩序,制约了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影响了社会稳定。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根据国务院、省政府要求,结合《全省非法制贩爆炸物品和违法采矿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闽公综〔2012〕411号)精神,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三个月的打击非法开采稀土矿产“雷霆行动”专项整治工作,为确保取得实效,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整治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依法查处非法开采稀土矿的行为,坚决取缔非法开采矿山,全面开展稀土矿区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建立完善监管长效机制,切实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

二、整治工作内容

(一)全面打击无证勘查开采行为。对无证开采、越界开采、非法转让采矿权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以及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要依法查处直接责任人,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坚决取缔无证勘查开采的矿山。及时拆除违法勘查开采矿山的地面设施,查封设备,充填沉淀池,恢复地貌,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

(三)积极推进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按照“谁破坏、谁恢复、谁治理”原则,非法采矿相关责任人对破坏的地质生态环境承担恢复治理责任。

三、组织机构及部门职责

(一)成立领导小组。市政府成立打击非法开采稀土矿产“雷霆行动”领导小组,市长郑新聪任组长,副市长刘嘉水、副市长兼公安局局长林志坤任副组长,市国土资源局、经贸委、财政局、公安局、环保局、林业局、监察局、工商局、安监局、水利局、电业局负责同志为小组成员,负责全市打击非法开采稀土矿产“雷霆行动”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国土资源局,各有关部门指定一名业务科室负责人为成员,负责专项行动实施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刘振辉兼任。各部门要加强联系沟通和协作配合,建立定期会商、信息沟通和工作衔接机制。各县(市、区)政府也要相应成立打击非法开采稀土矿产“雷霆行动”领导小组,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全面加强本行政区域打击非法开采稀土矿产的组织领导。

(二)成员单位职责

1.国土部门:加强对无证非法勘查开采稀土矿行为的监管,负责查处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对非法开采、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涉嫌犯罪的,申请上级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公安部门:协同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打击非法开采行动,负责依法查扣运输非法矿产品的车辆,对行政执法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受理侦查,并及时报送检察院审查、批捕、起诉。

3.监察部门:监督和查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涉矿违纪行为。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直接或变相参与、暗中支持保护非法勘查开采稀土矿,以及玩忽职守、渎职失职行为的,依纪追究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林业部门:加强稀土等矿产开采中涉及的林地、林木的监管,负责查处非法占用林地的违法案件,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环保部门:加强对非法勘查开采稀土矿污染和破坏环境的监管,负责查处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违法案件。

6.水利部门:加强对稀土矿山水土保持的监管,依法处理非法勘查开采稀土矿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

7.电业部门:加强对矿山用电的管理,配合执法行动切断非法采矿用电电源,撤除或销毁供电设施,严厉查处向非法采矿单位和个人提供电力的行为。

(三)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职责

1.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打击辖区内无证勘查、开采稀土矿行为,取缔非法矿山,负责组织对辖区内非法矿山的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水土保持和土地复垦工作。

2.乡(镇)政府:建立健全巡查制度,加强矿山巡查活动,对发现无证勘查开采稀土矿的行为,要及时函告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查处或报告上级政府组织取缔。指导、监督村委会履行对集体土地的监管职责,禁止为非法采矿行为提供场地。

四、整治工作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从2012年8月至2012年10月,分三个阶段开展工作。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和排查摸底(2012年8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

1.深入动员,广泛宣传,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人员和工作经费,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营造强大的整治舆论声势。

2.开展排查摸底工作。各县(市、区)在前一阶段打击无证非法采矿工作的基础上,再次对本辖区非法开采稀土矿区进行全面排查,逐一登记汇总,建立台帐,提出整治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于2012年8月底前,报送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和规范管理(2012年9月1日至2012年10月10日)。

1.全面开展清理整治工作。严格按照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目标、内容和措施要求,严厉打击本辖区内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的行为。对非法开采的矿点进行全面清理取缔;对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全面恢复治理;对非法勘查、开采的当事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2.建立完善监管长效机制。对本次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建立完善的日常巡查、举报受理、宣传曝光、打击取缔、监管责任考核等机制,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秩序。

第三阶段:检查总结验收(2012年10月11日至10月底)

1.认真做好处理案件的回访工作,对前一阶段工作中尚未整治的问题,或经整治后出现反弹的,要集中力量整治。

2.在集中整治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及时查漏补缺,整理完善相关档案资料,并于2012年10月15日前,将工作总结上报市“雷霆行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2955168,Email:[email protected])。

3.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于10月下旬对各县(市、区)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工作将从机构设立、组织部署、经费落实、现场清理等方面进行。

五、整治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的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形成专项整治行动的强大合力,确保全面完成任务。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这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目标、内容和要求,增强广大群众参与的积极性、主动性。公布举报电话(电话:12336),鼓励群众举报非法盗采矿产资源。对典型案例要公开调查、公开处理、公开曝光,起到警示作用,为专项整治行动营造良好氛围。

(三)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在打击非法开采稀土矿专项整治工作中,各地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对非法开采稀土矿涉嫌犯罪的,要做到快捕、快诉、从重、从快判决,决不姑息。严禁任何人说情、打招呼,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执法,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四)加强督查,严肃纪律。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采取明察暗访的形式,对各县(市、区)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办,对在专项整治行动中工作不力,辖区内乱采滥挖现象得不到有效治理,对行政主管部门隐瞒不报、有案不查、查处不力、通风报信、幕后支持违法开采行为的,要会同纪检监察部门严厉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完善制度,建立机制。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联合执法、动态巡查、违法案件举报、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和责任追究、协管员、信息交流等工作制度,保证整治行动各项任务全面完成。

市直有关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经贸委、财政局、公安局、环保局、林业局、监察局、工商局、安监局、水利局、电业局。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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