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战略部署实施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战略部署实施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8-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战略部署实施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
市直有关单位: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莆田市委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战略部署的实施意见》(莆委发[2011]4号),需要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实施意见并认真加以落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分工
(一)关于“到2020年基本建成安全防洪减灾体系,木兰溪下游河段堤防防洪标准达到五十年一遇,中上游重要河段堤防防洪标准达到三十年一遇,城市排涝标准达到十年一遇,滨海新城、工业园区、重要城镇力争达到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重点海堤达到国家规定的防潮标准。全面完成规划内重点中小河流重要河段治理、病险水库和大中型水闸除险加固、山洪灾害易发区预警报系统建设”的问题,由市水利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气象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关于“到2020年基本建成可靠供水保障体系,东圳水库、金钟水库、外度水库“三水源”服务湄洲湾、平海湾、兴化湾“三湾”供水格局基本健全完善,力争实现供水网络互联互通,滨海新城、临港工业、城乡供水保证率显著提高,城乡居民饮水安全得到全面保障,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基本完成,田间渠系工程逐步配套,恢复农田有效灌溉面积20万亩,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5以上”的问题,由市水利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业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三)关于“到2020年全市平均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70%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降到60立方米以下”的问题,由市经贸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水利局等部门落实。
(四)关于“到2020年基本建成良好水资源保护体系,木兰溪、秋芦溪等主要河流水功能区水质明显改善,东圳水库、金钟水库、外度水库、古洋水库、双溪口水库等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及建制镇集中式供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持续加大重点水土流失区综合治理,力争全市水土流失率控制在10%以下,水质监测、水土流失监测能力显著增强。严格保护环境资源尤其是水资源,坚决避免基础设施、工业项目、房地产开发建设等对水资源造成负面影响”的问题,由市水利局会同市环保局、经贸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五)关于“十二五”期间,完成大型东圳灌区和仙游双溪口等3处重点中型灌区、城厢径桂等6处一般中型灌区的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建设一批高标准节水灌溉示范项目,认真抓好山地水利工程建设。力争新建配套仙游金钟灌区和蒋隔灌区”、“按照成片开发、整体推进的原则,加强灌区末级渠系建设和田间工程配套,加快小型拦河坝修复改造”及“高效推进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和初级水利化县建设”的问题,由市水利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六)关于“健全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财政更大支持,市、县两级政府要大幅增加专项补助资金,增加农田水利建设投入,引导农民自愿投工投劳”的问题,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水利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七)关于“积极推广排灌机械、抗旱机具、节水灌溉等设备”和“全力提高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比重,积极发展旱作农业、设施农业”的问题,由市农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水利局、科技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八)关于“木兰溪防洪工程捆绑上报,争取国家立项,下游防洪工程尽快建成,中上游重要河段抓紧建设。抓紧实施全市洪涝灾害易发的河道治理,堤岸加固,清淤疏浚,使治理河段达到国家防洪标准。巩固东方红、古洋、蒋隔三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成果,加快17座小(一)型、86座小(二)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步伐,积极整治小山塘,尽快消除水库安全隐患,恢复防洪库容,增强水资源调控能力。推进列入规划的水闸除险加固,积极实施海堤强化加固,实现各类水工程的安全运行”的问题,由市水利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九)关于“健全完善防汛抗旱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部门协作、反应迅速、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和‘预警到乡,预案到村,责任到人’的防灾减灾应急工作机制,加强防汛抗旱督察制度化建设。提升完善防汛指挥决策平台,组建市、县区洪水预警报中心和乡镇防汛抗旱指挥中心,加强台风、旱涝灾害自动测报、防御、风险评估管理等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全面提高防汛救灾指挥调度水平。进一步强化防汛指挥协调能力,配强配足市、县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领导力量。完善防汛抗旱基础设施,建立市、县二级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健全应急抢险物资储备体系,提升防汛应急通讯系统水平。加大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建设力度,“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各县区建设任务”的问题,由市水利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委编办、市国土资源局、海洋与渔业局、气象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关于“加快避难避灾场所和易受灾区群众转移安置点建设”的问题,由市民政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一)关于“加强人工增雨作业基础建设和应用研究”的问题,由市气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利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二)关于“加强莆台防汛减灾技术交流合作”的问题,由市水利局会同市台办、科技局、海洋与渔业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三)关于“在基本实现全市饮水安全村村通基础上,按照“巩固成果、提升标准、注重质量、确保安全”的总体要求,继续深化推进建设集中式供水工程,延伸供水管网,实现城乡一体化供水,“十二五”期间全面提升我市城乡饮水安全保障水平。着力饮用水源工程建设,完善净化消毒设施,积极建设涵江、仙游城区及重要乡镇的应急备用供水工程和乡镇水厂增容扩建,加快实施供水主管网改造,加快建设海岛村跨海供水工程”和“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能力建设,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落实管护主体,确保工程长期持续发挥效益”的问题,由市水利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卫生局、民政局、住房与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四)关于“严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畜禽养殖”的问题,由市环保局会同市农业局、财政局、水利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五)关于“高质量、高标准,科学修编木兰溪流域综合规划,完善南北洋防洪排涝规划、滨海新城防洪排涝挡潮规划,编制完成全市抗旱规划”和“深入开展东圳水库泄洪通道及水库防洪调度方案专项研究”及“提高规划执行力,严格预留水利建设规划用地,强化水利规划对涉水活动的管理和约束作用”的问题,由市水利局会同市规划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与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六)关于“编制完成城乡供水规划”和“加强城市防洪排涝工程建设”,以及“结合城市综合体建设,大力提高城市水面率,研究实施人工湖工程,实现河湖联通,增强城区水系防洪排涝蓄水能力”的问题,由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利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七)关于“不断健全完善“三水源”服务“三湾”供水格局。尽快建成金钟水利枢纽工程及其引水配套工程,抓紧建设湄洲岛世界妈祖文化中心供水保障工程,尽快开工建设乌溪水库等兴化湾南岸供水工程,抓紧开展湄洲湾北岸供水二期工程前期工作,择机动工建设,抓紧开展木兰溪重要支流和秋芦溪上游中型水库规划方案优化,适时开工建设”的问题,由市水利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八)关于“科学规划实施莆田主城区第三水厂、滨海新城(妈祖城)水厂、兴化湾南岸水厂和仙游第二水厂建设”的问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规划局、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利局、水务集团等部门单位负责落实。
(十九)关于“积极拓展临港工业海水利用领域和规模”的问题,由市海洋与渔业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关于“加快开展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和东圳水库、金钟水库、外度水库、古洋水库、双溪口水库等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及建制镇集中式供水水源地水土流失防治和水生态修复”和“大力开展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强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有效遏制人为造成新的水土流失”,以及“按照乡镇属地负责,市、县区财政补助原则,广泛开展农村河道综合整治,逐步建立农村河道综合治理长效管理机制,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建设“生态家园”。加强水能资源管理,积极开展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建设和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建设”的问题,由市水利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农业局、环保局、经贸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一)关于“以建设森林城市为载体,保护建设城市绿心,逐步实施东圳库区退果返林,重点推进环库公路以下居民外迁、退果返林还草,建设生态防污带。加大河流两岸、水库周边造林绿化,加强生态脆弱区、重要水源涵养区、河流源头以及湿地的生态保护和修复”的问题,由市林业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规划局、水利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二)关于“要建立健全稳定长期的生态补偿机制,促进环境生态良性发展”的问题,由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林业局、农业局、水利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三)关于“加强水文气象基础设施建设,优化站网布局,在暴雨和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生态脆弱区、重要对象保护区及资料稀疏区等增建一批多要素自动气象站,完善气象观测网。加强暴雨短时临近预报预警,建设全市灾害性天气综合预警发布平台,提高雨情、汛情、旱情和潮情等预测预报水平。整合水文、水利、气象信息资源,健全完善预警信息传输网络,实现水文、水利、气象信息实时共享,完善会商系统建设”的问题,由市气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四)关于“健全水利科技创新体系,加大水利科技创新和技术引进力度,建立基层水利科技推广示范基地,健全完善水利科技推广网络。加快建设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继续加大水利信息化建设力度,以水利信息化带动水利现代化”的问题,由市水利局会同市财政局、科技局、数字办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五)关于“多渠道筹集资金,力争今后10年全社会水利年平均投入比2010年高出一倍。发挥政府在水利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将水利作为公共财政投入的重点领域,市、县区财政对水利投入的总量和增幅要有明显提高”的问题,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利局、人民银行莆田支行、农办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六)关于“进一步提高水利建设资金在固定资产投资中的比重”的问题,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
(二十七)关于“大幅度增加市、县区财政专项水利资金”的问题,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利局负责落实。
(二十八)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耕地占用税新增收入全部用于农业,重点投入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小流域综合治理占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财政投入比例从10%提高到30%”的问题,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水利局、农办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九)关于“加大水利建设基金、水资源费、河道采砂管理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水利基金和规费的征收力度,并确保全额用于水利投入。延长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年限,继续征收江海堤防维护费,拓宽来源渠道,增加收入规模”和“市、县区财政设立水利前期专项经费,市财政安排水利前期专项经费2000万元(其中2011年安排1000万元、2012年安排1000万元),滚动使用。切实加强水利投资项目和资金监督管理”的问题,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水利局、监察局、审计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三十)关于“在规划基础上,确定并实施30个农村水利重点工程项目建设,集中资金做好水利项目,如木兰溪两岸防洪、南北洋排涝、金钟饮水安全、延寿溪拓宽、乌溪水库等项目建设,项目建设资金市、县区各承担50%,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和耕地占用税新增部分中支出”的问题,由市水利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环保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三十一)关于“采取有效手段,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水利建设贷款投放”的问题,由人民银行莆田支行会同市水利局、农办等部门提出落实意见。
(三十二)关于“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农业发展银行积极开展水利建设中长期政策性贷款业务”的问题,由人民银行莆田支行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水利局等部门提出落实意见。
(三十三)关于“鼓励农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增加农田水利建设的信贷资金”的问题,由人民银行莆田支行会同市财政局、农业银行莆田支行、市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莆田支行、市水利局等部门提出落实意见。
(三十四)关于“积极申请利用世行、亚行贷款,重点投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问题,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利局、发展改革委、农办负责落实。
(三十五)关于“支持有条件水利企业通过上市或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券等直接融资产品,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开展水利项目收益权贷款等多种形式融资”的问题,由人民银行莆田支行会同市发展改革委、水利局提出落实意见。
(三十六)关于“鼓励发展水利行业保险,支持政府投资和银行贷款的水利工程项目参加保险”的问题,由市保监会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利局等部门提出落实意见。
(三十七)关于“对符合水利发展规划,由民间资本投资兴建的农田水利、农村饮水安全、山地水利、蓄引调水、防洪挡潮、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土保持、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水电农村电气化及以电代燃料生态工程等水利项目,享受与国有、集体投资项目同等的财政补助政策”和“在统一规划基础上,按照多筹多补、多干多补原则,加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力度,充分调动农民兴修农田水利积极性”的问题,由市水利局会同市财政局、农业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三十八)关于“落实国家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地、建设、运行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农村水电增值税相关政策”的问题,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地税局、水利局、经贸委等部门负责落实。
(三十九)关于“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对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的一律责令停止”的问题,由市水利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四十)关于“严格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实行全社会取用水总量控制。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开展地下水普查工作,加强监测,严禁地下水超采。推进取水许可计量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加大对重要和取水量较大的取用水户的监管力度”的问题,由市水利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四十一)关于“严格用水定额和计划管理,对超定额、超计划取用水的用水户,限制新增取用水申请。落实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制度。加快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全面加强企业节水管理,建设节水示范工程。加大生活和生产节水器具与工艺推广普及力度”的问题,由市水利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科技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四十二)关于“‘十二五’期间节水型社会建设取得明显新进展,万元GDP用水量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年均降低3%以上”的问题,由市经贸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水利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四十三)关于“完善全市水功能区区划,全面启动重要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工作。开展全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普查,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入海排污口。新上工贸项目要建立严格的入河入海排污的论证审批制度”和“开展重要水域纳污能力核定工作,严格控制入河入库入海排污总量”的问题,由市水利局会同市环保局、海洋与渔业局、经贸委等部门负责落实。
(四十四)关于“加快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继续实施河道保洁,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各级政府要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明确责任,落实措施”的问题,由市环保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国土资源局、经贸委、水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四十五)关于“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严格实施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和绩效主管部门,作为县区政府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县区政府、相关部门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的问题,由市水利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效能办、审计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环保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四十六)关于“实行水务一体化管理,对城乡供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资源保护和防洪排涝等实行统一管理、统筹规划、协调实施,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优化配置、高效利用、科学保护”的问题,由市水利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国资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四十七)关于“深化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落实好公益性、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基本支出,并把水利建设基金的60%以上用于水利管网维修、建设。深化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明确所有权和使用权,落实管护主体、人员和责任,对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给予补助,组织引导各地建立用水户协会进行管理”的问题,由市水利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民政局等部门提出落实意见。
(四十八)关于“充分发挥水价的调节作用,大力促进节约用水和产业结构调整,积极推进城市供水终端水价制度和计价方式改革,农村饮水安全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或农业排灌用电价格”的问题,由市物价局会同市经贸委、水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四十九)关于“建立农业灌溉水费财政直补惠农机制”的问题,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利局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五十)关于“设立市、县区洪水预警报中心,负责雨情、水情实时监控,提供防汛技术支撑,核定人员编制,经费纳入市、县区财政预算。水利重点乡镇(街道)设立水利工作站(增挂防汛抗旱指挥中心牌子),作为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机构,负责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小型水利工程设施管理、水利科技推广等,核定人员编制,经费纳入县区级财政预算,其他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增挂防汛抗旱指挥中心牌子)必须配备专业水利技术人员。建制村应配备1名农民水利技术员,可以由农技员兼任。积极组建农民用水户协会”的问题,由市水利局会同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农办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五十一)关于“实行防汛抗旱、饮水安全保障、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水库安全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的问题,由市水利局会同市委组织部、监察局、审计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五十二)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水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配套制定相关实施办法和管理规定,促进依法治水”的问题,由市水利局会同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负责落实。
(五十三)关于“坚持水利建设和移民安置协调发展,做好水库移民安置工作,落实后期扶持政策”的问题,由市移民开发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水利厅、财政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五十四)关于“把水情教育纳入国民素质教育和中小学教育,并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的问题,由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市公务员局、水利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五十五)关于“把水利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为水利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的问题,由市委宣传部会同市水利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五十六)关于“对在加快水利改革发展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的问题,由市水利局会同市公务员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好相关任务。牵头部门对分工任务负总责,及时汇总进展情况;其他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大力支持、积极配合。落实相关政策需要增加参与单位的,请牵头部门商有关单位确定。对未列入本通知的任务,请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
(二)分工任务中,属于制度建设的,要抓紧研究,提出方案;属于项目实施的,要尽快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和进度安排;属于原则性意见的,要认真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和推进有关工作的具体意见和措施。
(三)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各项分解任务的落实情况。各牵头部门要在每年10月之前将牵头负责工作的落实情况报送市水利局。市水利局要积极发挥主体作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衔接沟通,按年度将各项分解任务落实情况汇总报市政府。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