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发挥职能作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明政办〔2009〕63号
颁布日期:2009-04-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发挥职能作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明政办〔2009〕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工商局制定的《关于发挥职能作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关于发挥职能作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市工商局

(2009年4月)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区域和产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充分运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帮助企业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支持海西建设的政策措施,以及省工商局服务企业稳定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依法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

(一)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

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可申请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支持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向省工商局申请在名称中使用“(中国)”字样的企业名称。

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允许其申请冠省名。

非市区企业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以上的,允许冠市名。

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其外国(地区)企业商号的英文字母作为字号。允许台资企业使用台湾地区投资者习惯使用或驰名、著名商号的英文字母作为字号。

鼓励外商投资服务业企业名称体现行业特点,允许使用表明其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的各类新兴行业用语、行业字词作为行业表述,如“现代物流”、“创意设计”、“融资租赁”、“营销中心”等;允许进出口企业在名称中直接使用“国际贸易”、“进出口贸易”等行业用语。

(二)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

企业集团登记标准由母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集团母子公司注册资本累计达到10000万元人民币,降为母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集团母子公司注册资本累计4000万元人民币。

(三)简化港、澳、台地区投资者来明投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手续

台湾地区投资者来明投资,允许其凭返乡证、入境手续等有关身份证明或投资主体资格开业证明等有效材料直接办理登记,无需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台湾地区投资者在中国大陆境外第三地投资设立公司并以其名义来明投资的,允许其凭中国大陆境外第三地投资设立公司登记注册部门出具的该公司属外商投资的证明,其在明投资项目免予提交投资主体资格的公证和认证;台湾地区经济类社团法人组织视同经济组织,可凭其社团法人组织主体资格合法证明,以合资、合作、独资形式投资设立企业,免予提交其社团法人主体资格证明的公证手续。

香港、澳门地区自然人来明投资,提交其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一致的,不再提交其身份证明的公证文件。

(四)放宽外商投资企业增设分支机构条件

允许注册资本未全部到位,但已按章程规定按期出资,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

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以分支机构或企业内部组织机构形式设立研发中心,可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增设分支机构或增加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简化外商投资服务业企业多级分支机构登记程序。企业申请在分公司下设营业性分支机构的,除有特殊规定外,无须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由企业或经其授权的分公司直接向分支机构所在地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并向分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简化外商投资连锁经营门店登记程序。除特殊规定外,外商投资服务业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具有外资核准登记权的工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五)放宽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核定

外商投资服务业企业经营范围,除涉及前置审批按有关部门审批和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外,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服务业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未包含的新兴服务业项目,可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灵活核定能体现其行业和服务特点的经营范围;支持外商投资设立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服务业企业,并允许其经营范围使用“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用语。

支持外商投资新兴行业。对外商投资适应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而出现的新兴行业,凡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且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予以办理登记注册。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集团开展多渠道经营。允许集团母公司或由其另行设立非法人销售机构,从事集团成员生产的相关产品的销售活动,登记机关可按增加经营范围或增设分支机构的形式予以办理登记。

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凡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增加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经营业务的,在办理变更登记时,可直接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新增的经营范围表述为“货物、技术进出口(不含进口分销)业务”。

(六)放宽外商投资企业出资限制

对一般性外商投资服务业企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其注册资本最低可为3万元人民币。允许以知识产权、商标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设立服务业企业,其出资比例最高可达注册资本的70%。

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出资。外商投资企业以委托方式出资的,只要提供投资方(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双方确认的委托书,可视为投资方的自有资金出资。

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应付股利及已登记的外债转增为注册资本。

放宽外商投资企业以进口设备增加注册资本出资期限。外商投资企业以进口设备增加注册资本的,允许其先办理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在变更登记后三个月内再按规定补交相应的验资报告。

(七)放宽外商投资企业境内股东主体资格限制

允许中国公民、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与外国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共同申办中外合资企业或中外合作企业。

(八)拓宽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方式

允许外商以在中国境内投资企业的清算、股权转让、先行回收投资、减资等所得的货币资金,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所得的货币资金是人民币的,允许其参照人民币利润所得再投资的方式办理。

(九)免予外商投资企业住所与生产经营场所分离登记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不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等高危行业,其住所与生产经营场所在同一县(市、区)辖区的,允许企业可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手续,在其营业执照“住所”栏目中同时注明生产经营场所的具体地址,只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十)深化“一局多点、远程核准”试点工作

在外商投资企业相对集中的县级工商局广泛开展“一局多点、远程核准”工作,方便外商投资企业就近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十一)简化企业年检手续

改进年检验照方式,鼓励实行网上年检;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从事金融、证券、期货、保险、创业投资、验资、评估、担保、房地产经纪、出入境中介、外派劳务中介、企业登记代理等行业以及外商投资的公司外,企业年检可免提交审计报告;分支机构可凭隶属企业上一年度通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办理年检;困难企业经申请,免收年检费;企业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时办理年检的,可申请延期办理,免予行政处罚。

(十二)支持重点项目实行企业筹建登记

凡落实国务院和地方政府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确定的重点项目,在取得企业登记前置审批文件前,可凭政府有关文件办理筹建登记。

(十三)支持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各级工商局专门成立国企改制登记业务指导小组,实行专人专件服务,帮助解决重组改制登记过程中存在的疑难问题。国有企业改制为公司的,允许企业以原名称直接后缀“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等字样作为改制后公司的名称。

(十四)支持就业、再就业

全市注册登记窗口统一设立“绿色通道”,为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提供一站式服务,符合条件的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服务企业稳定发展

(十五)支持企业适应市场需求开发新产品、新市场

只要法律、法规没有禁止或限制的,企业可以依法自主选择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十六)延长困难企业出资期限

实行分期到资的企业,因暂时性困难注册资本未能按期到资的,允许其到资期限延长一年。

延长困难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期限。外商投资企业首期15%注册资本已到位,资金周转出现暂时性困难,其余注册资本未能按期交付的,经批准允许其延长一年到资;原出资期限已延长,注册资本仍未按期缴足还需延长出资期限的,经批准可再予以延期一次。对因上述原因未申办年检的,予以补办年检手续,并免于对其违反出资规定和年度检验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十七)支持困难企业存续发展

企业成立后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企业仍有生产经营意愿的,经企业书面说明情况后,允许予以保留主体资格。对停止经营活动、清理债权债务的企业,在一年内债权债务确实无法清理完毕的,主体资格可延长一至两年。

(十八)支持企业延续筹建

对筹建期已满一年的企业,出具企业所在地政府或工业园区管委会证明的,筹建期可延长一至两次,每次一年。

(十九)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

大力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做好股权出质登记,支持企业用活股权资产;认真执行《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扩大投资人出资渠道;运用《福建省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支持企业依法以商标专用权为质押获得贷款;运用动产抵押登记职能,促进企业资金融通。

(二十)积极开展“合同兴企”活动

加强合同法律法规宣传和培训,推广使用合同示范文本,指导、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合同管理制度,提高企业信用管理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做好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工作,及时为企业解决合同纠纷;积极引导企业参加“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评选活动,并通过“三明工商红盾信息网”等各种途径公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提升企业的形象。

(二十一)推进工商电子政务建设

利用“网上工商应用平台”,提高审批办事效率;在“三明工商红盾信息网”开通“企业门户”模块,将全市企业营业执照信息向社会公布,提供在线查询,宣传三明企业,提高企业知名度。

(二十二)深化行政指导工作

将行政指导全面融入到工商业务工作中,采取引导、帮助、警示、劝告、建议等手段和措施,指导企业规范经营,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同时,采取信息披露、公开评价、统计指引等方式,将行政指导从单个企业延伸到同类企业,从单个项目延伸到同类项目,不断拓展行政指导的深度和广度,增强工作实效。

三、促进明台经贸合作

(二十三)支持台湾居民申请登记个体工商户

允许台湾居民比照港澳居民的规定在我市设立个体工商户,支持台湾农民设立农业及其相关行业个体工商户。对三明与港、澳、台之间的农业科技交流与合作项目,在工商注册登记方面予以优先办理,实行全程代理。

(二十四)支持台湾农产品拓展三明市场

制止和查处假冒台湾水果行为,加强对台湾农产品及其商标权的保护。对标示“台湾产地”或“台湾品种”的水果严格核查相关凭证票据,依法查处虚假标注产地、虚假宣传和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同时,指导经营者建立协议准入、索票索证和进货查验等制度,并建立台湾水果购销台帐,规范经营行为。

(二十五)支持会展经济发展

充分利用“林博会”等涉台展会平台,加大对台贸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力度,积极做好展销会登记服务,引导和支持台商开拓内地市场。

(二十六)加强台资企业商标指导

优先指导台资企业通过申请认定驰、著名商标获得更加有力的保护,大力支持企业申请加急审理商标确权事宜。

(二十七)推动海峡西岸经济区广告业健康发展

研究制定我市广告业发展五年规划,并加强广告市场调研,加大政策引导和扶持力度;促进广告企业强强联合,支持广告业加强对外交流和合作;引导企业诚实守信,依法发布各类商业服务广告;建立健全广告业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公益广告发展。同时,加强广告监测,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维护广告市场良好秩序。

四、推进实施商标品牌战略

(二十八)积极支持企业申请商标注册

推行商标“三书”行政指导,引导企业及时申请商标注册,对新设立登记企业发放商标注册建议书;加强对地理、历史、文化遗产的商标注册,防止恶意抢注;鼓励、指导第三产业注册服务类商标;鼓励外向型企业走自主品牌道路,指导办理商标国际注册,拓展国际市场;积极指导企业盘活闲置商标,发挥商标品牌应有作用。

(二十九)鼓励、支持有竞争力的商标争创知名、著名商标、驰名商标

对我市排名前10位的出口自主品牌企业,予以优先推荐申报著名、驰名商标;着力培育“农”字号知名、著名、驰名商标。在申报过程中,进行有重点、有计划、全方位的指导,提供细致周到的服务,提高争创成功率。

(三十)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

以保护食品、药品、涉农、地理标志、驰名、著名、知名、涉台商标为重点,严厉查处各类商标侵权行为。充分利用商标办案协作体系,支持驰、著、知名商标企业跨区、跨省打假维权,必要时可派人前往维权。

五、积极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十一)支持农民从事经营活动

授权具备条件的农村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注册登记;农村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时,不必重新办理设立登记,可直接办理变更登记;上门为边远农村的个体工商户提供年检验照服务。

(三十二)放宽农业企业设立集团条件

对于符合区域布局、能发挥产业优势、具有一定规模和发展前景的农业龙头企业,只要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500万元,控股子公司3个,集团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3000万元即可申请设立企业集团。

(三十三)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和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

扶持信誉好的企业扩大经营,积极培育农村市场;支持农村各类企业发展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和消费品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支持农村个体户连锁经营;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和贸、工、商一体化经营,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三十四)引导农副产品申请注册商标

鼓励区域性名、特、优农产品申请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协会)和涉农企业运用商标,实行“公司+商标+农户”经营模式,提高农产品和涉农企业知名度;与涉农企业建立商标联手打假工作制度,建立健全跨地区联合保护机制,集中查处侵犯农产品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专用权案件。

(三十五)培育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到农村发展,参与组建具有县域或乡镇特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置“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绿色通道”,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注册登记,不收取任何费用;积极支持农村经纪人发展成为农业专业合作组织。

(三十六)培育和发展农村经纪人队伍

结合各地实际,重点培育发展农产品、农业科技、劳务、物流信息等经纪人;支持或会同经纪人协会和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对农村经纪人的培训、指导工作,引导具备条件的农村经纪人开展网上订货和电子商务,拓展农产品市场营销空间;指导经纪人协会运用“三明经纪网”,为农村经纪人提供信息发布和网上交易平台;支持农村经纪人开展产品品牌、服务品牌的宣传推介,有计划、有重点地扶持品牌经纪;进一步规范农村经纪人的经纪行为,促进农村经纪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十七)开展涉农合同帮扶

大力开展合同法律法规宣传、培训、咨询等普法活动,指导涉农企业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引导涉农企业参加“守合同、重信用”活动,提高农民和涉农企业的合同法律意识和合同管理水平;发展订单农业,推行“订单+经营者+农户”、“订单+公司+农户”、“订单+经纪人+农户”等多种模式,积极推广订单合同文本,建立合同订单备案建档、合同双方诚信公示、合同争议调解等合同监管长效机制,严厉打击设置合同陷阱、骗取合同保证金等涉农合同诈骗违法行为,提高合同的签约率和履约率;引导和鼓励涉农、涉林企业和农业生产者运用动产进行抵押贷款,解决融资难题。

(三十八)加大农村市场监管力度

严把农资市场主体准入关,对种子、肥料、农药等农资商品经营者的主体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坚决取缔无照经营;强化农村食品市场监管,坚决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违章行为,大力开展“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评选活动,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食品消费安全;强化农资市场监管,以种子、肥料、农药、农机具及零配件等重要农资商品为重点,开展红盾护农行动,并加强农资商品质量检测工作,建立健全农资商品质量预警机制和不合格农资商品退市制度;积极试行农资电子台账管理,促进“两帐两票、一卡一书”等监管制度的落实到位;实施涉农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进一步落实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等措施。

(三十九)加大涉农消费纠纷调处力度

加强农村12315站点建设,着力培育一批12315示范站点,力争80%以上的消费纠纷就近化解在农村;建立健全涉农消费纠纷预防处置机制,依托农村12315网络开设农村消费教育课堂,提高农民自我防范和维权意识;依托农村12315站点对“家电”下乡开辟售后服务争议解决“绿色通道”;依托农村12315联络员排查群体性消费纠纷动态,力求早发现、早处理;加强“台、站、点”维权互动,提高快速反应与调处能力。

五、依法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

(四十)加大消费维权工作力度

充分发挥12315信息化网络作用,完善“一口受理,分级处理,三级督办,快速处置”工作机制,提高消费维权效能;大力推进商场、超市等12315服务站点建设,引导、监督经营者建立并落实消费维权自律制度、商品质量及服务规范责任制度等相关制度,促进诚信经营;深化12315数据利用,适时发布消费提示或消费警示,并及时发布12315数据分析报告,为政府部门宏观决策及指导行业自律提供可靠依据。

(四十一)加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

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加大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反商业欺诈的力度,完善无照经营长效监管制度,深化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积极探索网络商务监管,建立健全企业信用体系,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四十二)建立健全名优企业打假维权联动机制

以全市著名、驰名商标企业及流通领域重点企业为重点,建立定期访谈和信息反馈沟通制度,加强企业打假维权行政指导;通过投诉举报、日常巡查、商品检测、企业反馈等渠道,及时发现企业被假冒侵权情况,联手开展打假维权,切实维护好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十三)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省际、市际协作

加强“闽浙皖赣四省九地市工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协作,建立健全信息沟通、打假联动等工作机制。积极配合省消费者委员会加强与台湾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合作,调解跨地区消费纠纷,共同保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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