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同安区汀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颁布单位: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文号:厦府〔2016〕92号
颁布日期:2016-03-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同安区汀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厦府〔2016〕92号

同安区人民政府: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汀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厦同政〔2016〕17号)收悉,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和《福建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暂行规定》(闽国土资文〔2014〕16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区上报的规划修改方案,同意修改同安区汀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于“万丰道路”用地。

二、同意将同安区汀溪镇原规划确定为一般农用地(不涉及基本农田)的1.1019公顷用地调整为道路交通用地,使用基础设施及其他建设用地指标,确保不突破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突破汀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各项约束性指标。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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