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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同安区汀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 颁布单位: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 文号:厦府〔2016〕92号 |
|---|---|
| 颁布日期:2016-03-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同安区汀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厦府〔2016〕92号
同安区人民政府: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汀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厦同政〔2016〕17号)收悉,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和《福建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暂行规定》(闽国土资文〔2014〕16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区上报的规划修改方案,同意修改同安区汀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于“万丰道路”用地。
二、同意将同安区汀溪镇原规划确定为一般农用地(不涉及基本农田)的1.1019公顷用地调整为道路交通用地,使用基础设施及其他建设用地指标,确保不突破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突破汀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各项约束性指标。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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