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和各项相关制度的通知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和各项相关制度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嘉政办发〔2013〕6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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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4-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和各项相关制度的通知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市政务服务中心《嘉峪关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和各项相关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7日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保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政务服务中心”)的规范、高效运行,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政务服务中心是市政府设立的面向社会公众办理行政审批项目、公共资源交易和其他服务事项的机构和场所。
第三条政务服务中心遵循“勤政、廉洁、高效、便民”的宗旨,实行“窗口受理、窗口送达、承诺服务、限时办结”的运行机制,实行首问责任、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等制度,为投资者、企业和个人办理相关各种审批和服务事项。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政务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类行政审批事项、公共资源交易和公共社会服务项目的办理和服务;
(二)制定规范中心业务运行和人员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做好进驻中心的部门窗口单位的协调管理工作,负责对窗口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和考核;
(四)负责制定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为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服务并实施现场管理和监督;
(五)负责对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组织协调,进行“并联审批”;
(六)负责做好信息管理系统的管理使用及维护工作;受理有关部门进入或者退出中心的相关事宜,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七)负责受理当事人对窗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服务质量、效率等方面的投诉,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五条按照“应进必进、应进全进”的原则,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所负责的行政审批事项,凡是与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以及审批关联度大的事项,原则上都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
第六条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政务服务中心负有协调督查的责任,各部门应服从政务服务中心的协调,并接受其督查。
第七条已进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各部门不得在原单位受理。
第八条各部门需要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进行调整、变更的,应及时报告政务服务中心,由政务服务中心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各部门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应依法制定相应的办事流程,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授予窗口工作人员相应的审核、批准权限。
第十条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都应实行“六个公开”,即公开办理项目的内容、公开办事程序、公开政策依据、公开申报材料、公开承诺时限、公开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按即办件、承诺件、联办件、报批件、补办件、答复件六类进行管理,按照《嘉峪关市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项目办件规则》办理。
第四章窗口及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各部门、各单位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办事窗口,代表本部门办理具体审批事项。
第十三条各部门应根据窗口工作实际需要向政务服务中心派遣常驻工作人员(统称“窗口工作人员”),派驻人员数量由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四条窗口工作人员由派遣部门充分授权,代表本部门行使行政审批权,对授权范围内具体审批事项具有相应处置权。
第十五条窗口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国家公务员或法律、法规授权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正式在编人员身份,年龄在45周岁以下,熟悉本部门行政审批业务,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较高的电脑操作水平。
第十六条对窗口工作人员实行双重管理,人事工资关系由原单位负责管理,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业务由各部门领导,日常工作由政务服务中心考核管理。
第十七条窗口工作人员在窗口工作时间原则上应不少于2年,在窗口工作期间一般不再承担原单位的其他工作。各部门调换窗口工作人员或临时派员顶岗工作时,应事先征得政务服务中心同意。
第十八条窗口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务服务中心的规定,接受政务服务中心的考核管理。政务服务中心有权建议部门调换不称职的窗口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对窗口单位在窗口的工作进行年度考核,根据项目入驻情况、服务态度、办事效率等对窗口单位在窗口的工作进行综合评分,考核结果纳入政府和本部门签订的年度目标责任书。
第二十条窗口工作人员在窗口工作期间的考核,由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其中年度考核意见作为窗口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结果。
第二十一条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制定考核办法,加强对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的考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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