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兰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1-05-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兰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及时掌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展情况,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化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统计范围

统计范围为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有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政府机关,具体是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有关单位,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公共管理、服务的组织。

二、上报单位

起报单位为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机构及有关单位。

三、组织实施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本统计制度的组织实施,包括解释统计指标(见附件2)、组织和协调统计工作、组织开展相关培训。

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机构及中央在兰有关单位负责对本县区、本部门、本单位及归属管理的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公共管理、服务的组织统计工作,包括提供统计单位名单、布置统计工作、收集及报送统计数据。

四、上报要求

(一)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机构及中央在兰有关单位按照《兰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指标目录表》中各统计指标报告期别的规定,于每月5日前向市政府办公厅汇总上报本县区、本部门、本单位上月《兰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表》的统计数据

(二)垂直管理部门和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数据由所在地政府汇总上报。

(三)除有特别指明、报表中所有数据均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如果没有数据,则为空,不需要填写。

五、其他说明

(一)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机关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反映的内容。

(二)政府机关是指本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有关单位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公共管理、服务的组织。

(三)用于政府信息公开年报的政府信息按条计算。如信息为文件形式,一份文件记为一条信息。部分内容公开的文件也记为一条信息。如信息为报告的形式,一份报告记为一条信息,例如政府工作报告、年度公报、年鉴和其他专题分析报告等,均记为一条信息。

(四)一条信息以多种形式公开的,不重复计算。

(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信息发布机构为统计主体,联合发布的信息以各联合发布机构统计主体。非统计主体发布的信息不记入该机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但可记入服务类信息。

附件:1.兰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起报单位名单

2.兰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指标解释

附件1:

兰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起报单位名单

起报单位名称

市政府办公厅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市公安局市监察局

市司法局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

市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交通运输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农业委员会

市水务局市林业局

市商务局市物价局

市粮食局市经济合作服务局

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市体育局

市旅游局市卫生局

市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审计局市统计局

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市政府金融办公室市政府研究室

市信访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兰州新区管委会兰州经济技术开发管理会

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会市南北两山环境绿化工程指挥部

市城市发展投资中心市地震局

市招投标管理局市项目投资评审中心

市少年儿童活动中心市社会科学院

市供销合作社联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

市气象局兰州银行

城关区人民政府安宁区人民政府

七里河区人民政府红古区人民政府

西固区人民政府永登县人民政府

榆中县人民政府皋兰县人民政府

附件2:

兰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指标解释

一、单位概况

01.单位名称:按有关部门批正式使用的单位汉字全称填写。

02.地区及部门编号:指按照《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兰政办发〔2010〕249号)中附件6的要求编制的6位编号。

03.单位法人代码:是国家统一标识代码,指由政府职级部门给每个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

04.主管单位名称:参照“单位名称”填写。

05.主管单位法人代码:参照“单位法人代码”填写。

二、主要统计指标

01.主动公开信息数:指按照《兰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予以主动公开,并已编入本部门规范的信息公开目录的信息数。

02.全文电子化的主动公开信息数;指在已编入本部门规范的信息公开目录的信息数已全文电子化的信息数。

03.新增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数:指本年度以一部门名义发布的按照《兰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予以公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数。

04.提供服务类信息数:指本年度从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出发,主动公开非本部门名义发布的政府信息数。如在本部门网站上公开上级主管部门颁布的政策、法规、规章以及在联合发布的政府信息中本部门排名第二或以后的等。

05.网站专栏页面访问量:指对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网上专栏的页面浏览访问人次。

06.现场接待人数:指从事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查阅点、受理点接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查阅人次数和当面咨询人次数。

07.网上咨询数:指通过网上留言、电子邮件等方式咨询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次数。

08.咨询电话接听数:指从事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查阅点、受理点接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电话咨询次数。

09.依申请公开信息目录数:指政府机关按照《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对已有可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梳理,并予以编制目录公开的信息数。

10.申请总数:指本年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各种形式申请公开信息的总次数。

11.当面申请数: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到从事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查阅点、受理点向从事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工作人员提出申请公开信息的请求数。

12.传真申请数: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传真方式向从事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工作人员提出申请公开信息的请求数。

13.电子邮件申请数: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从事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工人人员提出申请公开信息的请求数。

14.网上申请数: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网上提交申请表格向从事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工作人员提出申请公开信息的请求数。

15.信函申请数: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方式向从事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工作人员提出申请公开信息的请求数。

16.其它形式申请数: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其它方式向从事政府公开事务的工作人员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请求数。其它方式是不能归类当面申请、传真申请、电子邮件申请、网上申请和信函申请的申请方式。

17.对申请的答复总数:指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通过各种形式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总数,包括同意公开答复数和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以及否决公开答复数。

18.同意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各种形式申请信息公开的请求予以同意公开的答复数量。

19.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各种形式申请信息公开的请求予以同意部分公开的答复数量。

20.否决公开答复总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各种形式申请的信息未予提供的答复数量,包括“非规定所指政府信息”答复数、“信息不存在”答复数、“非本部门掌握”答复数、“申请内容不明确”答复数和各种类型的“免予公开”答复数。

21.“非《规定》所指政府信息”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不属于《兰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所定义的政府信息范围,以非《规定》所指政府信息为由而否决公开的答复数量。

22.“信息不存在”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信息不存在为由而否决公开的答复数量。

23.“非本部门掌握”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不属本部门掌握信息为由而否公开的答复数量。

24.“申请内容不明确”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申请内容不明确为由而否决公开的答复数量。

25.“免予公开范围1”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属于国家秘密为由而否决公开的答复数量。

26.“免于公开范围2”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等原因有否决公开的答复数量。

27.“免予公开范围3”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因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等原因而否决公开的答复数量。

28.“免予公开范围4”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属于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等原因而否决公开的答复数量。

29.“免予公开范围5”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属于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等原因而否决公开的答复数量。

30.“免于公开范围6”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等原因而否决公开的答复数量。

31.其它原因: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其它原因而否决公开的答复数量。

32.行政复议数: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针对政府信息公开事务,根据兰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依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数量。由被申请人(单位)统计。

33.行政诉讼数:指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针对政府信息公开事务,根据兰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并依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数量。由被诉讼人(单位)统计。

34.行政申讼数: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针对政府信息公开事务,根据兰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向本部门或有关部门提出与本部门相关的信访、举控等申诉数量。由被申诉人(单位)统计。

35.对本部门首次处理不满意的行政申诉数:指本部门在获悉被申诉事件后采取相应的措施作为对申诉人的回应,当申诉人得知回应结果后再次明确表示不满,并再次针对同一事件提出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的数量。

36.收取费用总额:指政府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以及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过程中实际收取的有关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费用的总额,包括主动公开信息收取费用和依申请提供信息收取费用。

37.主动公开信息收取费用:指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进行邮寄、递送、复制所发生的费用。

38.邮寄费:指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进行邮寄所发生的费用。

39.递送费:指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进行递送所发生的费用。

40.复制费(纸张):指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进行纸质复制所发生的费用。

41.复制费(光盘):指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进行光盘复制所发生的费用。

42.复制费(软盘):指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进行软盘复制所发生的费用。

43.依申请提供信息收取费用:指政府机关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过程中实际收取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费用。

44.检索费:指政府机关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过程中实际收取的检索费用。

45.邮寄费:指政府机关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过程中实际收取的邮寄费用。

46.递送费:指政府机关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过程中实际收取的递送费用。

47.复制费(纸张):指政府机关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过程中实际收取的复制光盘费用。

48.复制费(光盘):指政府机关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过程中实际收取的复制光盘费用。

49.复制费(软盘):指政府机关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过程中实际收取的复制软盘费用。

50.其它收费:指政府机关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过程中实际收取的其它费用。

51.政府信息公开指定专职人员数:指政府机关在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中负有专项职责的全职人员和兼职人员总数。

52.全职人员:指政府机关在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中负有专项职责的全职人员数。如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受理点、查阅点的专职接待人员、检索和复制人员等。

53.兼职人员:指政府机关在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中负有专项职责的兼职人员数。如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统计工作。

54.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的专项经费:指政府机关为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而从政府财政中专项列支的经费。

55.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的实际支出:指政府机关为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中的实际支出费用,以政府财政专项经费为准。如无专项经费,以实际支出计算,如为政府信息公开事务受理点、查阅点添置的电脑、打印机、复印机、触摸屏、电子显示屏等硬件设备和网上信息公开事务的相关费用,以及印刷的政府信息目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便民小册子和用于信息复制的纸张、磁盘消耗品的费用。

56.与诉讼有关的总费用:指政府机关在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中用于与诉讼有关的支出费用。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信息公开审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政府办公厅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根据《甘肃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兰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文,是指市政府办公厅机关在公文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第三条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按照“谁起草、谁审核、谁公开、谁负责”的要求进行。

第四条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公文类信息草拟部门要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不能确定公开属性的,经办公厅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五条办公厅公文审核部门认为公文草拟部门确定的公开属性不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可以商公文草拟部门或办公厅保密工作部门重新确定;协商不一致的,可由办公厅保密工作部门提出意见,报办公厅主要负责人的确定。

第六条公文类信息草拟部门在完成公文草拟的同时,应当根据公文的内容,对照《试行办法》的要求,在发文单上注明其公开属性。属于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应在发文稿填写内容概述,字数控制在100字以内;属于不公开的,应当具体注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管理行为无关的内部信息,包括机关内部人事任免、内部设备管理、内部规章制度等信息归入依申请公开类政府信息。

第七条对联合发文,各联合发文机关应当协商确定公文的公开属性。公文签发后,主办机关应将其公开属性反馈给其他联合发文机关。

第八条公文签发后,公文草拟部门按照其公开属性,分别编制主动公开目录、依申请公开目录和不予公开目录,并报送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备案。属于主动公开的,应及时将该信息通过“中国·兰州”网,“兰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网站或者其他形式全文发布;属于依申请公开的,经审查经可以公开的,按照有关规定向申请人提供所需信息。

第九条办公厅保密工作部门应当配合搞好公文信息的保密审核工作。

第十条办公厅产生或保存的其他非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办法,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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