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夏州加快水利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3-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夏州加快水利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临州办发〔2013〕4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单位:

现将《临夏州加快水利改革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13日

临夏州加快水利改革试点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我州水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加快水利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2〕185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加快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改革、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和深化水价改革三项水利改革试点工作。为切实做好我州水利改革试点工作,特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抢抓水利部把甘肃省列为全国加快水利改革试点省份和省政府《甘肃省加快水利改革试点方案》出台的机遇,从制约我州水利改革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入手,创新建设管理体制、服务水利建设,深化运行管理改革、保障工程长效运行;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拓展水利管理、服务的广度和深度;推进水价改革,完善以节水为核心的水价形成机制。通过以上改革,为大力发展民生水利、生态水利和资源水利提供体制机制保障,为实现我州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转型跨越提供坚实水利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既要立足州情、水情、工情,量力而行,解决当前制约水利发展的突出问题,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利问题,又要面向未来,面向发展,建立符合可持续发展水利要求的长效机制。

坚持整体推进,重点突破。从加快全州水利改革发展的全局出发,统筹水利发展和水利改革,把各项水利改革任务作为有机整体,协调推进,并准确把握试点改革三项任务的要点,抓住重点,集中攻坚,力争突破。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协同。既要充分发挥政府在水利改革中的主导作用,各部门密切配合,协同创新,又要广泛动员,提高水利改革的社会认知度和参与度,形成政府、社会共同推进的强大合力。

(三)目标任务

加快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改革、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和深化水价改革三项水利改革,组建“四站一队”,即在各县(市)组建水利建设管理站、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与安全管理站、农村饮水安全管理总站(局)、乡镇水利站和抗旱服务队,力争通过3年的时间,建立制度健全、市场规范、监管有力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管理科学、运行高效、保障有力的水利工程运行管理体制,促进节水、公平负担、科学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职能明确、布局合理、服务到位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

1、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全州各县(市)组建建设管理站,承担小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职责;组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总站(或管理局),承担农村饮水工程的建设管理职责;全面实行水利工程建设主体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政府质量监督管理,全州各县(市)组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与安全管理站;深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足额落实大中型水利工程公益性“两费”,建立产权明晰、主体明确、责任到位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2、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各县(市)设置基层水利站,明确公益性职能,定岗定编,落实经费;设置事业单位性质的抗旱防汛服务队,提供专业化的水利服务;积极培育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规范农民用水者协会的组建,扶持农民用水者协会能力建设。

3、水价改革。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逐步实行终端水价制度,大中型灌区实行农民定额内用水享受优惠水价、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高扬程提水灌区建立农灌电费财政补贴机制。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价改革,执行农业灌排电价,给予税收减免;稳步推进城市水价改革,计量设施完善的城市实行阶梯式水价,适时调整水资源费及污水处理费。

二、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

(一)创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模式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性质和类别的不同,以项目法人责任制为核心,区分工程规模、项目性质,确定不同的项目法人组建模式。

1、大中型水利工程。公益性和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准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建管合一”的要求,组建事业性质的项目法人负责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或委托专业化建设管理单位,行使建设期项目法人职责,对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负责,建成后移交运行管理单位。除险加固和更新改造项目,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的技术力量满足建设管理要求的,可以依托运行管理单位组建项目法人。

2、集中建设的小型水利工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泵站更新改造、中小河流治理、水土保持等小型水利工程项目,以县(市)为单位组建事业性质的水利建设管理站(以下简称建管站)作为项目法人机构,是县(市)小型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行使工程建设期项目法人职责,对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建管站的组建方案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程序报批。建管站承担县域内各类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职责,为县(市)水务局下属副科级事业单位,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县(市)为单位,组建公益性事业性质的农村饮水安全管理总站(或管理局,以下简称农饮站)作为项目法人机构,作为农村饮水工程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行使工程建设期项目法人职责,对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工程运行管理负总责。农饮站的组建方案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供水特点提出,报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程序报批。农饮站为县(市)水务局下属科级事业单位,人员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水费收入的60%设立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用于工程日常运行维护;水费收入的40%用于机构运转支出。各县(市)政府根据各自供水特点,制定一系列建设管理运行办法,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维护工作,确保农村饮水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3、其他小型水利工程。在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中,按照村民自愿、一事一议、民主决策的原则,由农民用水者协会等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作为项目的建设责任主体和管护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依据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按照“统一规划、渠道不乱、用途不变、优势互补、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原则,合理安排水利、发改、财政、农业、国土、农业开发、扶贫开发等部门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州、县(市)财政在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10%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安排奖补资金,推行“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办法。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发改、农业、国土等部门建立村级及民办公助的小型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和技术指导机制,项目建设管理实行公示制、报账制、验收制。

(二)健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与安全管理体系

健全州、县(市)两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与安全管理机构,进一步完善州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与安全管理站职能,各县(市)组建副科级事业性质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与安全管理站,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形成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勘测设计和施工单位保证、政府部门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管理体系。

质量监督与安全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州质量监督与安全管理站负责全州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与安全管理,检查督促县(市)质量监督与安全管理站工作;县(市)质量监督与安全管理站,对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委派现场质量监督员,加强现场质量监管,实行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终身负责制,推广设置质量责任永久性标识。落实项目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一岗双责”制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三)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市场

建立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公开制度,健全水利建设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快建立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1、建立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公开制度。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档案,依托门户网站设立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集中公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对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监管、评优评奖等水利建设市场进行监管。

2、健全水利建设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执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告知性备案制度,对市场主体进行定期、集中的综合性审查,将综合实力、诚信意识和社会责任强的单位准予其参与今后一定时期州内政府投资水利工程建设的招投标;对产品质量低劣、有违规招投标等不良行为的单位列入黑名单,暂停或取消其在一定时期参与州内政府投资水利工程建设的投标资格,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

(四)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1、国有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以足额落实公益性人员经费和公益性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为核心深化水管体制改革。根据2008年水管体制改革完成时,各县(市)政府批复核定的公益性人员经费和公益性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标准,继续将公益性人员经费全部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公益性工程维修养护经费采取地方自筹和中央水利基金维修养护经费补助的方式解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进一步深化内部制度改革,全面实行聘用制度、绩效工资制度、养老保险制度,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生产成本,节支降耗,严格控制办公经费。非公益性定编人员全部参加社会保险,特别是养老保险。坚持灌区代表大会、灌区管理委员会等民主制度,完善协商机制,实行民主化管理,接受受益农户监督。推进水利工程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评价考核制度。

2、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根据“谁投资、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按照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自管自用等三类划分小型水利工程类型,作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职责划分和产权界定的主要依据,积极稳妥的推进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在明晰工程产权的基础上,因地制宜,采用集中管理、专业化和社会化管理等多种管理模式,创新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以公益性为主的小型水利工程,可组建专门的管理机构实行区域(县内)集中管理,或者实行乡(镇)水利站统一管理,也可纳入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管理。以经营性为主的小型水利工程,可采用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用水合作组织管理等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涉及防洪、供水等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工程,其所有权不得拍卖。坝高15米以上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小型水库,原则上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机构或乡镇水利站集中管理。

对于公益性为主的小型水利工程,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商有关部门核定公益性工程管理人员及维修养护经费补助标准,建立小型水利工程公益性任务财政补偿机制、工程财务补助机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

以健全服务机构、明确公益职能、理顺管理体制、完善保障机制为重点,组建基层水利站、专业化服务队伍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提升基层水利服务水平。

(一)加强基层水利站建设

根据我州实际,按照“服务全覆盖,形式多样化”的原则和水利建设管理任务实际情况,在乡(镇)设置基层水利站,也可依托现有灌区水管单位或乡镇农业综合服务站(中心)组建基层水利站。基层水利站在辖区范围内开展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水资源管理与保护、防汛抗旱、农田水利建设、水事纠纷调解、水法规宣传和水利科技推广等工作,指导和监督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与运行维护,组织指导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建设与运行。基层水利站可以作为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实行以条为主的管理体制,也可以实行以乡镇管理为主、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的管理体制,原则上实行以条为主管理体制的应占到80%以上,具体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基层水利站为公益性副科级事业单位,编制在县(市)内调剂解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县(市)人民政府、水利部门在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水费中安排资金加大对基层水利站的投入,结合农村水利项目建设,支持基层水利站提升服务能力。基层水利站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乡镇水利站的工作任务、工作计划、工作要求和工作目标由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乡镇水利站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督促。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人社部门根据乡镇水利站岗位职责,确定人员的考核内容和方式,建立健全科学的绩效考评机制和指标体系。建立县(市)水利部门、乡镇政府、服务对象等参与的考核机制。县(市)人民政府根据考核结果,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奖励和惩罚。

(二)加快专业化服务队伍建设

按照“一县一队”的原则,各县(市)设置一个以抗旱防汛服务为主的专业化服务队。抗旱防汛服务队是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设具有法人资格的副科级事业单位,业务上接受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指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主要承担抗旱防汛物资器材储备、应急抗旱防汛物资运输、防汛抢险和救援等公益性职责和抗旱设备、物资、机具的供应、租赁、维修以及抗旱提水、运水等社会化服务职能。抗旱防汛服务队承担公益性职责,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服务项目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交同级财政,用于补贴抗旱防汛服务队工作经费。

(三)大力发展农民用水合作组织

按照“积极稳妥、注重实效、政府指导、农民自愿、自主管理”的原则,按照“一村一组”全面组建农民用水者协会等形式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充分发挥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在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管理、维护中的作用,健全规章制度,完善良性运行机制。县(市)财政、水利部门从水利基金、水利工程年度预算、基层服务体系建设等项目资金中,确定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末级渠系维修养护、水利计量设施安装及田间配套工程的管理和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办公条件,促进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良性发展。民政部门简化程序,减免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注册登记、年检、年审有关费用,减轻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负担。水管单位根据水费收入情况,给予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相应补助。乡镇水利站加强协会执委会候选人和用水户代表培训工作。

四、水价改革

全面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水价改革和城市水价改革,适时调整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兼顾效率和公平,建立有利于节约用水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差别水价机制,促进节约用水、科学用水和高效用水。

(一)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以明晰水权、定额管理为前提,以末级渠系节水改造和完善计量设施为基础,以发展农民用水者协会为保障,以创新水价机制、促进节约用水为核心,全面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1、明晰初始水权。把建立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作为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着力点,有机结合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与农村水权制度建设,按照“明晰水权、总量控制、效率优先、定额管理”的原则,以《甘肃省行业用水定额》为依据,逐步逐级推行初始水权配置到亩、明晰到户,由县(市)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水权证书,保障农业用水户基本的用水权益。探索建立水权交易制度,鼓励农业用水户通过水权流转获得节水收益。

2、完善计量设施。实施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项目的大中型灌区,在产权分界点设置完善的计量设施,逐步实现灌区管理单位按照实际计量水量收取水费。其它灌区和末级渠系依托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建设、节水改造项目建设完善相应的量测水设施。有条件的灌区实行农渠进口计量,其他灌区逐步实行斗渠进口计量。农业灌溉机井全部安装机电井计量设施,所需经费申请国家有关部门给予解决。在落实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财政补助经费的基础上,大中型灌区逐步实行灌溉定额内享受优惠水价,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的办法。

3、实施终端水价。计量设施完善的大中型灌区推行“骨干工程水价+末级渠系水价”终端水价制度。末级渠系水价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补偿末级渠系运行和维修养护费用的原则确定,报价格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末级渠系水费由农民用水者协会收取、管理和使用,并接受灌区水管理单位的指导和用水户的监督。其他没有推行终端水价的灌区,灌区水管单位达到成本水价的基础上提取不低于成本水价的10%给予农民用水者协会补助;未达到成本水价的灌区,由灌区管理单位、受益农户和农民用水者协会协商确定补助标准。

4、实行电费补贴。提水灌区继续实行农灌电价优惠政策。按照“总量控制、定额管理、以水定电、以电控水、明晰水权、节约用水、减轻负担”的原则,建立高扬程提水灌区电费补贴制度,万亩以上高扬程提水灌区2011年以后由于农灌电价调整新增的电费支出,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各级财政补助。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制订的制度执行。

(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价改革

按照“补偿成本、保本微利”的原则,县(市)发展改革(物价)部门会同水务部门核定、调整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价。其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价,由农民用水户协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受益农户协商确定。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实行计量收费,有条件的地方推行定量水价与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办法。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水资源条件及相关标准,合理核定农民生活用水基础用量。基础用量内实行基本水价和水费包干;超出基础用量一定比例以外的用水,适当提高水价标准,促进节约用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给予税收减免,工程运行用电执行农业排灌用电优惠价格。

(三)城市水价改革

按照利于促进节约用水、合理配置水资源和提高用水效率的原则,综合考虑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供水企业合理盈利等因素,在加强供水企业成本监审,强化成本约束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城市水价改革。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标准,理顺城市供水价格结构。

1、完善城市水价计价方式。积极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逐步实现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合理确定不同级别的水量基数及其比价关系,提高居民节水意识。对非居民生活用水,逐步实施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充分发挥水价的调节作用,促进节约用水。对环卫、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用水实行计量计价。

2、理顺水价结构。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促进节水和公平负担”的原则,逐步将现行城市供水价格分类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综合考虑供水和污水处理单位的运营情况,着力解决供水和污水处理行业发展面临的问题,促进供排水行业协调发展。

五、水利改革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州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州长为组长,由州编办、州水务水电局、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人社局等部门组成的水利改革领导小组,指导水利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水务水电局,负责水利改革试点实施具体工作。各县(市)成立相应的水利改革试点领导机构,全面加强辖区内水利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重大事项,协调解决突出问题,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水利改革试点各项任务按期完成。

(二)明确责任分工。明确各职能部门分工,落实责任,通力协作,共同实施。编制部门牵头,水利部门、财政部门、人社部门配合,负责建管站、农饮站、质监站、基层水利站、抗旱防汛服务队的组建工作。民政部门牵头,水利部门配合,负责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培育工作。发展改革(物价)部门牵头、水利部门配合,负责农业水价、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价、城市水价、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的调整工作;财政部门牵头,水利部门配合,负责大中型水利工程公益性“两费”、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补助、万亩以上高扬程提水灌区电费补贴等工作。水利部门牵头负责大、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建设、水利建设市场规范、大中型水利工程内部管理改革、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等工作。

(三)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媒体,以多种方式和途径加大对水利改革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水利改革的认识和关注度。积极动员全州水利改革各相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推进水利改革各项任务顺利完成。

(四)健全工作机制。州、县(市)人民政府把水利改革试点工作纳入对相关部门年度工作考核指标体系。通过公开改革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吸收公众参与、接受公众监督等方式,促进公众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水价改革等的参与。建立水利改革动态和检查通报制度,定期与不定期州、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通报情况。落实水利改革试点专项经费,及时调查研究解决水利改革中的疑难问题。

(五)落实机构编制。按照“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有增有减”的原则,对水利改革试点新增的编制给予适度倾斜,有空编的首先通过空编解决,没有空编的,在县域范围内调剂解决。

六、水利改革的实施步骤

(一)前期阶段(2012.8—2013.3)

州政府成立临夏州加快水利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水务水电局。各县(市)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编制临夏州加快水利改革试点工作方案,2013年3月底以前完成报批工作,经州政府批准后作为指导临夏州水利改革试点的纲领性文件。各县(市)及时制定并出台实施方案。

(二)推进阶段(2012.11—2014.12)

2013年10月底以前,各县(市)全面完成“四站一队”的组建工作,协调编办、财政、发改等部门,落实“四站一队”的编制、经费,确保编制、人员、经费到位,职能职责清晰。在全州范围内全面推进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深化水价改革等三项水利改革。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5.1)

报请省水利改革试点领导小组会同州人民政府对临夏州改革成果进行验收,完成验收提出问题的整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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