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涉农项目资金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涉农项目资金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甘肃省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张政办发〔2015〕68号 |
|---|---|
| 颁布日期:2015-04-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涉农项目资金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
张政办发〔2015〕6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为推进现代农业大市建设,深化涉农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改革,切实加强我市涉农项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全面落实,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涉农项目资金监督管理的意见》(甘政办发〔2015〕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涉农项目资金监督管理的重要意义
我市是农业大市,涉农项目资金多、金额大、涉及面广。近年来,中央、省、市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资金投入之大、补贴范围之广、受益群众之多前所未有,为全市“三农”工作发展提供了坚强的资金保障。随着涉农项目资金规模扩大、数额增加,监督管理的问题日益凸显,特别是多头管理、重复申报、安排分散、使用效益不高,甚至挤占、挪用、套取、骗取涉农项目资金等违纪违规问题时有发生,损害了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影响了党和政府形象。加强和规范涉农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关系到中央、省、市强农惠农政策在我市的有效落实,是维护农民群众利益、提高涉农资金使用效益的现实需要,是贯彻落实党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农业农村法治建设、推进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反腐倡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务必从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涉农资金监管的重要性,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采取强有力措施,切实加强涉农项目资金监管,不折不扣地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使强农惠农资金监管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轨道,确保强农惠农资金真正惠及农村和广大农民。
二、加强涉农项目资金监督管理的目标和原则
(一)目标
涉农项目资金监督管理要围绕确保涉农项目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落实使用、监管责任为重要保障,以织密扎紧制度“笼子”为根本手段,遵循公开透明、靠实责任、全程监管、注重绩效的原则,坚持使用必问效、低效必问责、违规必追究,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督管理,做到涉农资金安排到哪里,监督管理就跟进到那里,把每一笔涉农资金真正用在农业农村、用到农民身上,使涉农项目资金成为碰不得的“高压线”。
(二)原则
1.严格实行涉农项目资金公开制度。对涉农项目资金的政策规定、审批流程、资金分配、项目实施和考评结果等全程公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平台,在涉农项目资金正式拨付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广播、电视等方式在本辖区向群众公开项目资金名称、来源、数量、项目安排、项目实施单位等有关信息。涉农项目实施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要向群众公布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时间超过一年的,要在项目实施中期,择时向群众公布资金使用情况。建立涉农部门与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和审计等部门信息交流共享机制,为及时有效开展监督检查创造条件。
2.严格执行涉农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坚持“谁管项目、谁负总责”,明确市、县(区)、乡(镇)的项目资金使用监管职责,逐步建立涉农项目资金责任终身制。根据资金整合使用权力下放到县的要求,各县(区)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涉农项目资金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的监管,对在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中不履行职责导致项目进度缓慢的,未将项目有关情况进行公开的,甚至截留、挪用、挤占、套取、贪污、私分涉农项目资金的,要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被截留、挪用、挤占、套取、贪污、私分的专项资金应当及时如数追回。由纪检、检察、财政、审计等专门监督检查机关实行问责制,对工作失职、监督不到位、发现问题查处不力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对出现严重违纪违法案件,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3.严格落实涉农项目资金全程监管制度。各县(区)、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层层落实责任,严格推行过错问责,切实加强涉农项目资金的日常监督检查,特别要加强对涉农项目资金申报、评审、立项、审批、实施、验收等各环节的全程监督管理。市、县(区)审计、财政、监察、检察部门要做好审计和专项检查工作,建立健全行业监管、以县为主、条块结合的监管机制。
4.严格实行涉农项目绩效考评制度。切实推进涉农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考评制度,每年市级对县(区)、县(区)对项目资金进行考核评价,对重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考评。各县(区)要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确定考评机构,明确考评涉农项目资金和对象,制定考评实施方案,抽调业务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人员组成考评工作组,组织搞好项目资金绩效考评工作。鼓励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估。考评结束后,各县(区)要在规定时限内向省、市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上报绩效考评报告和相关资料。要注重绩效考评结果的应用,考评结果与预算安排、资金分配、项目立项和干部政绩挂钩。省、市将探索实行涉农项目资金使用“红、黑名单”制度,对列入“红名单”的,在项目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对列入“黑名单”的,扣减专项或减少预算直至不于安排。
三、涉农项目资金监督管理的范围和程序
(一)涉农项目资金的监管范围
主要是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牧)业、林业、水利、农机、扶贫等方面的项目资金。具体为:
1.补贴类项目资金。包括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畜牧良种补贴、林业补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等。
2.现代农业发展类项目资金。包括农技推广、科技成果转化、小型病险水库加固、高效节水灌溉、现代农业发展、农民合作组织、草原生态奖补、农民技能培训、退耕还林、天保工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小农水专项、农业综合开发、防汛抗旱救灾等。
3.扶贫类项目资金。包括整村推进、“两后生”培训、易地搬迁、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等。
4.农村综合改革类项目资金。包括“一事一议”、美丽乡村建设、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和流转、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水权水价改革等。
5.补偿类项目资金。包括产粮大县、生猪大县、牛羊产业大县奖励等。
6.其他涉农项目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需要进行重点监管的其他涉农项目资金。
(二)涉农资金运行程序
1.直接到户补助补贴类项目资金。按照现行财政管理要求,由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及时公告补贴补助政策、标准,通过实地核实、入户调查、验看资料等方式,提出补贴补助对象,并进行公示后据实发放。省、市按因素分配“切块”下达的项目资金,按程序由乡镇财政通过“一折统”方式直接支付;涉农部门审核汇总的项目资金,经逐级上报审核后,省级财政部门根据省级涉农部门安排,将资金拨付县区财政部门,乡镇财政通过“一折统”方式直接支付。承兑银行收到资金后及时、安全、足额兑付农户。
2.需申报的涉农项目资金。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项目申报。市、县(区)涉农部门要分类建立涉农项目库,年度申报项目必须按省级涉农部门下发的《项目申报指南》确定的项目范围、实施主体、资金用途、补助标准、申报程序、实施计划以及绩效目标、工作要求等,在充分进行实地调查、考察论证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立项标准从项目库中择优筛选申报,未纳入项目库的不予上报。
(2)审核论证。市、县(区)涉农部门要按照“谁申报、谁评审、谁负责”的原则,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合规性及附件资料的完整性进行认真审核,杜绝虚假、重复申报项目。
(3)执行批复。省级涉农项目资金立项批复下达后,市、县(区)涉农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项目实施合同书,明确项目和资金管理要求,迅速启动项目建设,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足额落实自筹资金。项目实施单位不得擅自调整、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资金使用方案,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变更的,必须按原申报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4)拨付资金。市、县(区)财政部门根据省级资金指标和分配计划,会同同级涉农部门将资金下达(拨付)到县区(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支出凭证资料审核,确保财政项目资金报账资料完整、票据合法、手续齐全,杜绝挤占、挪用、套取项目资金。
(5)实施项目。落实政府采购制、工程监理制、项目法人负责制、合同管理制等制度规定,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监督。对按规定实行报账制的资金,严格按规定程序报账,要保证报账票据的合规性,严禁“白条”报账和大额动用现金。对不实行报账制的资金,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由财政部门直接支付给项目施工单位、物资设备供应商等开具原始票据的单位。市、县(区)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密切协助配合、明确工作职责,落实项目实施监管负责人,对项目建设进度、建设质量全面负责,确保建设内容真实、管理规范有序、工程质量合格。
(6)公开公示。县乡政府、村级组织要将项目建设内容、实施地点、资金来源、施工单位、监理、资金使用等情况,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公示栏等多种形式进行公示,并公布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公开公示内容要到位,公开公示程序要透明,公开公示的形式和时间要固定,确保公开公示制度落到实处。
(7)竣工验收。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市、县(区)项目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联合验收组进行验收,并根据项目管理规定形成验收报告、填制涉农项目验收表。对于重大项目要进行竣工决算,并申请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出具项目审计报告。验收确认合格后,所有参与项目验收的人员必须在项目验收表上签字确认。验收组对项目验收结果实行终身负责制,凡经验收合格的项目,如在建设内容、实施管理、资金使用、资产移交、资料归档等方面发现问题,验收组成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绩效评价。市、县(区)项目主管部门要按期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并将自评报告及时送同级财政部门。市、县(区)财政部门选择资金量大、影响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专项资金,借助专家、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
3.下放项目资金审批权限。按照“省级宏观指导、县级自主实施”的管理模式,实行目标、任务、资金和责任“四到县”制度,由各县(区)依据项目规划,结合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使用,增强县级统筹使用能力和资金监管责任。市级涉农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进度的跟踪和监督检查,督促县区按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
4.抢险救灾等项目资金。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简化手续,即办即拨,及时跟进监管。抢险救灾工作结束后,涉农主管部门要及时整理、补充、完善项目资金支出资料,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四、切实落实涉农项目资金监督管理责任
(一)市级部门职责。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市本级支农项目资金预算安排,单独或会同市级涉农部门对省级授权分配的涉农项目资金进行再分配,对涉农项目资金的支付和报账进行监管,会同市级涉农部门对各县(区)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估和绩效评价,每年不少于2次。市级涉农部门负责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计划落实、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项目进度、质量、竣工验收的督促检查,负责对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进行审核。
(二)县级职责。县级是涉农项目资金的监管主体,党政一把手为监管第一责任人,县(区)委书记负责涉农项目资金的廉政责任,县(区)长负责涉农项目资金的规范有效使用。县级要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负责,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和验收。对切块下达的专项资金要细化建设内容,严格审批,按照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原则管理。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整合使用切块下达资金。对有明确规定和要求的项目资金不得整合。每年对涉农项目实施情况开展自查验收和绩效评价。
(三)乡镇职责。乡镇负责具体监管。核实补贴资金信息,及时公示各项涉农补贴政策、标准和对象。参与涉农项目资金申报,做好基础资料审核,建立专项资金台账,实时实地检查项目进展,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对确需调整的项目,须按项目审批程序报原批复部门调整。对已完工的项目,及时报请验收,加强项目管护,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要建立涉农项目资金监管工作联络员制度,加强对村级涉农资金使用情况的指导监督。
(四)村级组织职责。要真实、准确提供本村涉农项目资金基础数据和有关情况,认真执行“一事一议”和涉农项目资金公示制度,配合县乡通过“一折统”等方式使补助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户。要建立涉农项目资金监督员制度,监督本村涉农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及时报告有关信息。
(五)监督部门职责。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要加强涉农资金违纪违法问题查处。纪检监察机关重点监督涉农部门履职尽责、违规违纪线索移送和项目管理、资金使用、考评验收等制度落实,进行风险评枯,确定风险点,开展重点监控和监督。检察机关要加强对县级涉农部门、乡镇政府、村级组织的监督,促进政务公开及村务公开。审计部门要加强涉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审计,按照独立审计的原则,重点对投入规模大、涉及面广、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和反映较大的涉农项目资金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逐步建立乡级审计、检察联络员制度。
五、工作要求
各县(区)各部门要牢固树立投入与监管并重、抓监管就是抓绩效的理念,坚持严明纪律、严格监管、严肃查处,加强制度建设,堵塞监管漏洞,确保管好用好涉农项目资金,建立起涉农项目资金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涉农项目资金监管工作,把加强涉农项目资金监管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重要举措,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涉农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一岗双责”,加强对涉农项目资金监管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监督职能机关和主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纪检监察、财政、审计、检察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与涉农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管好用好涉农项目资金。
(二)加强制度建设。按照“资金分配规范、管理监督严格、职责效能统一和有一个涉农专项就建一项管理制度”的原则,各县(区)各涉农部门要对现行涉农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进行梳理,按照新常态下涉农项目管理的目标和原则,修订完善措施办法,规范健全项目资金申报审批、公开公示、绩效评估、责任追究、奖罚激励等制度体系,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三)加强部门协作。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审计及财政、涉农等部门要从各自职能出发,加强沟通协调,创新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建立起多层次、多方位、多形式的大监督机制。财政及涉农部门在对涉农专项资金的预算、核拨、发放等流程环节进行监管的同时,按照层级对应原则主动向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和审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协助开展专项审计和监督。审计部门定期对辖区内涉农专项资金进行专项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汇报,并向有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纪检监察、检察机关要盯住重点项目、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提高监督检查的针对性、时效性。各级监管部门和涉农部门要注重查找存在的问题,总结工作经验,整合信息资源,实现资源共享,形成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四)加强责任追究。实行责任倒查制度,对涉农项目资金发生问题的,追究申报、审批、实施的终身责任。进一步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实行“一案双查”,凡项目实施、资金监管出现问题的,既要对项目业主进行责任追究,也要对监管部门进行行政问责、依纪依规严肃处理。经核实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对典型案例要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进行公开曝光。对涉农项目资金发生问题较多的县(区)、乡(镇),要对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进行行政问责和纪律处分。
(五)加强社会监督。加强舆论监督,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及时做好信息公开,引导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形成监督和约束涉农资金监督管理的舆论氛围。加强群众监督,各级政府都要设立监督电话、信箱,搭建方便快捷的监督平台,广泛宣传监督方式,扩大社会和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把涉农资金使用置于全社会监督之下。创新监督机制,聘请效能监督评议员、特邀监察员、党风廉政监督员广泛收集社情民意,充分发挥“两代表一委员”、双联干部、中介机构等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和整改存在的问题,使各有关方面都参与到涉农资金监管中来,形成全社会监督的强大合力。
(六)加强政策宣传。要加大涉农政策的宣传力度,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向广大群众深入宣传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努力做到家喻户晓。要充分利用好传统媒介,如报纸、广播、网络、电视、农家书屋、宣传手册、手机短信等方式,进行深入宣传报道。要不断发掘新兴媒介,如微信、微博、QQ等新兴平台,各涉农部门和监督单位要开办公众号、订阅号、微博账号,创建QQ群、微信群,在第一时间发布各类涉农政策信息,与农民群众开展互动交流,倾听农民心声,解决三农问题。要加强警示教育,对查处的涉农项目资金违纪违法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通过剖析原因,提出工作建议,向干部群众特别是涉及到的责任部门单位开展宣传教育,达到处理一起案件、教育一片党员干部的效果,在全社会形成管好用好涉农项目资金的浓厚氛围。
各县区、各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15日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