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市县粮食储备规模指导性计划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张政办发〔2010〕82号
颁布日期:2010-04-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市县粮食储备规模指导性计划的通知

张政办发〔2010〕8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分级负责制”和建立地方粮食储备的规定要求,进一步完善粮食储备调控体系,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和应急保障能力,保障粮食安全。按照全省粮食工作会议和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关于下达市县粮食储备规模指导性计划的通知》(甘粮计〔2009〕6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上核定我市的3500万公斤市县粮食储备规模指导性计划分解下达。请高度重视,强化责任,狠抓各项措施落实,切实保障粮食储备规模于2010年6月底前全部到位。

一、储备规模

今年省上下达我市市县粮食储备规模比我市现有市、县(区)两级粮食储备规模2400万公斤增加1100万公斤。综合考虑我市已到位市县区粮食储备规模及各县(区)城镇人口、粮食自给能力、粮食消费水平等因素,按照市、县(区)级粮食储备规模分别占省上下达指导性计划的40%和60%的比例,在原已到位储备粮的基础上,对省上下达我市的市县粮食储备规模指导性计划分解如下:

市上增加400万公斤,达到1400万公斤;甘州区增加200万公斤,达到700万公斤;临泽县增加150万公斤,达到300万公斤;高台县增加150万公斤,达到300万公斤;民乐县增加100万公斤,达到300万公斤;山丹县增加50万公斤,达到350万公斤;肃南县增加50万公斤,达到150万公斤。

二、资金来源、费用标准和补贴方法

市、县(区)粮食储备所需资金分为储备粮本金、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四部分。储备粮成本价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农业发展银行共同核定;储备粮本金由市、县(区)储备粮承储企业,根据市粮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发行联合下达的市、县(区)粮食储备收储数量和价格,向当地农业发展银行申请地方储备粮贷款解决;储备粮贷款利息实行财政全额贴息,贴息金额按照储备粮占用贷款数额、同期银行利率计算。每季度末由承储企业提供当季支付贷款利息的相关票据、资料,经市、县(区)粮食局审核后报本级财政局,财政局复核后,将贴息资金及时拨付承储企业;储备粮管理费用由当地财政按每年每公斤补贴0.08元的标准,每季度末市、县(区)财政局将当季管理费用足额拨补到储备粮承储企业;储备粮储存期满5年必须轮换,轮换时每公斤储备粮食给予补贴0.10元,为了避免大批储备粮同时到期集中轮换,给财政造成集中拨付轮换补贴的压力,市、县(区)财政将每5年集中支付的轮换补贴,按每年每公斤补贴0.02元的标准分摊,年末将储备粮轮换补贴拨付承储企业。市、县(区)级储备粮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补贴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按时拨补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占、截留、挪用。

市、县(区)储备粮的管理按照《张掖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张政发〔2006〕145号)执行,由市、县(区)发改委牵头,会同财政、粮食、农发行等部门对新增储备粮的收购入库和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验收。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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