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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Ⅳ车用柴油的通告
| 颁布单位: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12-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Ⅳ车用柴油的通告
为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粤Ⅳ车用汽油、国Ⅳ车用柴油的通知》(粤府函〔2013〕222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4年1月1日零时起在全市范围内推广使用国Ⅳ车用柴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国Ⅳ车用柴油是指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柴油》(GB19147-2013)中满足第Ⅳ阶段排放要求的车用柴油。
二、自2014年1月1日零时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加油站全部销售国Ⅳ车用柴油。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要在2014年1月1日零时前全部完成国Ⅳ车用柴油的置换和标识工作,标识统一采用“标号+柴油+(Ⅳ)”字样。
四、国Ⅳ车用柴油零售价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加油站应按有关规定做好国Ⅳ车用柴油销售价格的明码标价工作。
五、政府各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国Ⅳ车用柴油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投诉举报电话:
质量技术监督热线:0757—12365
价格投诉举报热线:0757—12358
六、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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