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安顺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部门分工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11-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办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安顺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部门分工的通知

安府办发〔2012〕195号

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贯彻落实〈安顺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部门分工》(以下简称《部门分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府发〔2012〕18号)精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司其职,狠抓落实。要按照《部门分工》要求,对涉及本部门的工作进一步分解细化,抓紧制定具体措施。同一项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的,部门间要密切协作,牵头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及时汇总进展情况。

市各有关部门要于每年12月底前,按时将各项目标任务的推进落实情况反馈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要认真做好综合协调工作,按年度将各项工作完成情况汇总报市政府。市督查督办局将对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适时组织督促检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20日

贯彻落实《安顺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部门分工

一、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一)合理分解节能减排指标。

1.合理分解各县(区)节能目标。(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负责)

2.合理分解各县(区)减排指标。(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3.合理分解各行业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二)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

4.加强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建立和完善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制度以及分地区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季度统计制度,完善统计核算与监测方法,提高能源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市统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

5.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减排统计监测和核查核算办法、实现监测数据共享。(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只明确一个部门的,其他有关部门配合,不一一列出,下同)

6.加强氨氮、氮氧化物排放统计监测,逐步建立农业源和机动车排放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市环境保护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7.完善节能减排考核办法。(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8.继续做好全市和各县(区)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公报工作。(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9.继续做好全市和各县(区)单位地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公报工作。(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三)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

10.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11.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绩效和国有企业业绩管理,实行问责制,对未完成任务的各级政府和行政不作为的各级部门,都要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并按照《贵州省节能减排工作行政问责办法》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市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12.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各级政府、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四)抑制高能耗、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

13.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准入门槛,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依法严格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审查,严格贷款审批。(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市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安顺市中心支行、安顺银监分局、市安全监管局负责)

14.建立健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责任制,严肃查处越权审批、分拆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等有关部门负责)

15.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必须坚持高标准,严禁高污染产业和落后生产能力转入。(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五)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16.抓紧制定重点行业“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将任务按年度分解落实到各县(区),加大淘汰冶金、建材、化工、造纸、有色、煤炭等行业落后产能。(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17.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指导、督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负责)

18.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制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县(区),严格控制国家、省和市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县(区)高耗能和高污染行业建设项目办理核准、审批和备案手续;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法撤回生产许可证;对虚假淘汰行为,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地方政府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监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负责)

19.统筹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增加转移支付,加大对我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支持和奖励力度。(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六)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

20.严格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21.加快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重点支持对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大的重点项目和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

22.合理引导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七)调整能源结构。

23.在做好生态保护和移民安置的基础上发展水电,因地制宜大力发展风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积极开发煤层气资源,加大天然气利用力度。(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八)加速发展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24.完善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和体制环境,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到2015年,服务业占全市经济总量比重达到45%以上;大力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重点发展新材料、生物、高端装备制造、航空附件材料、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产业等产业。到2015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逐步提高。制定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培育壮大节能环保装备制造业和节能环保服务业。(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

三、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九)实施节能重点工程。

25.重点抓好冶金、电力、化工、建材、有色、煤炭等行业节能技术改造。实施锅炉窑炉改造、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节约替代石油、建筑节能、绿色照明等节能改造工程,以及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和节能能力建设工程。(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十)实施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

26.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改造提升现有设施,强化脱氮除磷,大力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负责)

27.加强我市三峡库区影响区及上游区污染综合治理,加快处理重金属历史遗留问题及涉及民生保障问题。(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财政局负责)

28.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工程。(市农委、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29.实施脱硫脱硝工程,推动燃煤电厂烧结机脱硫,推动燃煤电厂、水泥等行业脱硝。(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质监局负责)

(十一)实施循环经济重点工程。

30.实施资源综合利用、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再制造产业化、餐厨废弃物资源化、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资源循环利用技术示范推广等循环经济重点工程。积极推进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二)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

31.节能减排重点工程所需资金主要由项目实施主体通过自有资金、金融机构贷款、社会资金解决,在积极争取国家和省支持的同时,各级政府应安排一定资金予以鼓励和引导。(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人民银行安顺市中心支行、安顺银监分局负责)

四、加强重点领域节能减排管理

(十三)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

32.积极争取省给予我市更为宽松的能源消费总量限额,使我市加快经济发展具有更大的能耗空间。按照省确定的我市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建立合理的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机制,制定实施方案,把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到各级政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加大考核和监督力度。(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33.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作为控制能源消费增量和总量的重要措施。(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

34.建立能源消费总量预测预警机制,跟踪监测各县(区)能源消费总量和高耗能行业用电量等指标,对能源消费总量增长过快的县(区)及时预警调控。(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统计局负责)

35.在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以及城乡建设和消费领域全面加强用能管理,切实改变敞开口子供应能源、无节制使用能源的现象。(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十四)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

36.对重点用能单位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年耗能0.5万吨标准煤以上用能单位,特别是列入国家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的企业节能管理。制定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任务并分解落实,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对我市列入万家企业节能行动的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按年度对本部门管理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告考核结果。对未完成年度节能任务的企业,强制进行能源审计,限期整改。建立重点用能单位定期能源审计制度,在重点行业开展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建立健全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加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人员和能源统计员培训,实行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制度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提高用能单位能源管理水平,加快实施节能改造,实现节能能力稳步提升。(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统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负责)

37.在安中央企业和省、市属企业要接受各级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争当行业节能减排的排头兵。(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负责)

(十五)加强工业节能减排。

38.重点推进电力、煤炭、冶金、有色金属、化工、建材、造纸、轻工等行业节能减排,明确目标任务,加强行业节能减排指导,强化监督管理,推动技术进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39.积极推动发展热电联产,推广分布式能源。探索节能电力供给调度管理制度,优先给单位产品能耗低的企业供电。推广煤炭清洁利用,提高原煤入洗比例,加快煤层气开发利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

40.实施工业和信息产业能效提升计划。推动信息数据中心、通信机房和基站节能改造。在冶金、化工等有条件的企业推广建立生产能源管理中心。(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

41.实行电力、水泥、冶金、造纸、印染等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全部安装脱硫脱硝设施,现役燃煤机组必须安装脱硫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要进行更新改造,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设施要按照规定取消烟气旁路。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全部加装脱硝设施。有色金属、建材等重点行业实施脱硫改造。新型干法水泥窑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配套建设脱硝设施。(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

42.加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重金属污染防治。(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农委负责)

(十六)推动建筑节能。

43.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制定并实施绿色建筑行动方案,从规划、法规、技术、标准、设计等方面全面推进建筑节能。(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44.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对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物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提高标准执行率。做好建筑节能改造。(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45.推动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推广使用新型节能建材和再生建材,继续推广散装水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

46.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完善能耗监测、能耗统计和分析、能源审计、能效公示,推动节能改造与运行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

47.逐步推行建筑使用全寿命周期管理制度,严格建筑拆除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48.加强城市照明管理,推进城市照明节能改造,严格防止和纠正过度装饰和亮化。(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七)推进交通运输节能减排。

49.加快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优化交通运输结构。积极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科学合理配置城市各种交通资源。开展机场、码头、车站节能改造。(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50.继续巩固“车船路港”千家企业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成果,确定我市重点管理的交通运输企业并加强节能管理。积极推行不停车收费系统,实施内河船型标准化,优化航路航线。(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51.加速淘汰老旧汽车、机车、船舶,加快提升车用燃油品质。(市公安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质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负责)

52.实施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

53.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探索城市调控机动车保有总量。(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负责)

54.积极推广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55.建成覆盖全市的机动车尾气检测系统和监管体系,加快大型加油站、储油罐、油罐车油气回收及监测系统建设,实施城市交通清洁能源建设及改造工程。(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十八)促进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

56.加快淘汰老旧农用机具,推广农用节能机械、设备和渔船。推进节能型住宅建设,推动省柴节煤灶更新换代。(市农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

57.开展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

58.开展农村户用沼气和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加强运行管理和维护服务。(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

59.治理农业面源污染,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农村清洁工程,逐步推进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废弃物贮存处理设施建设,鼓励污染物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实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分布式、低成本、易维护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广测土配方施肥,鼓励使用高效、安全、低毒农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积极推动有机农业发展。(市农委、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九)推动商业和民用节能。

60.在零售业等商贸服务和旅游业开展节能减排行动,加快设施节能改造,严格用能管理,引导消费行为。(市商务局、市旅游和体育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61.宾馆、商厦、写字楼、机场、车站等要严格执行夏季、冬季空调温度设置标准,夏季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不高于20摄氏度,非工作时间不开启空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负责)

62.在居民中推广使用高效节能家电、照明产品,鼓励购买节能环保型汽车,支持乘用公共交通,提倡绿色出行。(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负责)

63.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限制过度包装,抑制不合理消费。(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负责)

(二十)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减排。

64.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实行更加严格的建筑节能标准。加快公共机构办公区节能改造。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严格用车油耗定额管理,提高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比例。加大公共机构锅炉、电梯等能耗量大的特种设备节能监测,积极推进落后特种设备节能技术改造。建立完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和分析、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和能耗定额管理制度,加强能耗监测平台和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质监局、市财政局负责)

65.逐步建立科学的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制定公共机构节能目标任务并分解落实,加强考核。(市发展改革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目标办等有关部门负责)

五、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二十一)加强对发展循环经济的宏观指导。

66.编制全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指导各县(区)做好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积极申报国家和省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推广循环经济典型模式。围绕产业园区建设,加大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研发和技术推广,实施补链工程,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逐步建立完善循环经济统计评价制度。(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统计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二十二)全面推行清洁生产。

67.编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加大清洁生产审核力度,推进清洁生产审核、评价结果的应用。(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

68.全面推进工业、农业、建筑、商贸服务等领域清洁生产示范,从源头和全过程控制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降低资源消耗。(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农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69.实施清洁生产示范工程,推广应用清洁生产技术。(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

(二十三)推进资源综合利用。

70.加强共伴生矿产资源及尾矿综合利用,建设绿色矿山。(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

71.推动煤矸石、粉煤灰、磷石膏赤泥、工业副产石膏、冶炼和化工废渣、建筑和道路废弃物以及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农林废物资源化利用,大力发展利废新型建筑材料。(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委、市环境保护局、市林业局负责)

72.推进一批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项目建设。(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73.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建设一批秸秆综合利用示范项目。(市农委、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十四)加快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化。

74.培育一批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办公用品等再制造示范企业。按照再制造产品目录,完善再制造旧件回收体系和再制造产品标准体系,推动再制造的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质监局、市商务局负责)

75.加快建设城市社区和乡村回收站点、分拣中心、集散市场“三位一体”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十五)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

76.建立健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制度,完善分类回收、密闭运输、集中处理体系。积极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推进我市中心城区餐厨垃圾收集处理利用工作。力争全市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20%,鼓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充分实现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和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

77.鼓励工业过程协同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和污泥试点,推进开展新型干法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等试点项目建设。(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

78.积极推进垃圾焚烧发电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二十六)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79.严格执行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和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质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80.推广普及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市农委、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81.加快重点用水行业节水技术改造,提高工业用水循环(重复)利用率。(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水利局负责)

82.加大城区供水管网的改造力度,减少渗漏损失,加强城乡生活节水,降低城乡供水产销差率,大力推广应用节水型器具普及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负责)

83.推进再生水、矿井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利用。(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负责)

六、加快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

(二十七)加快节能减排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

84.加大对节能减排科技研发的支持力度,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负责)

85.继续推进节能减排科技专项行动,组织高效节能、废物资源化以及小型分散污水处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共性、关键和前沿技术攻关。(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市农委负责)

86.加强培育和建设资源环境高技术领域创新团队和研发基地。(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

(二十八)加大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

87.实施节能减排重大技术与装备产业化工程,重点支持复合反渗透膜、稀土永磁无铁芯电机、半导体照明、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低品位余热利用、地热和浅层地温能应用、生物脱氮除磷、烧结机烟气脱硫脱硝一体化、高浓度有机废水处理、污泥和垃圾渗滤预处理处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资源化、金属无害化处理等关键技术与设备产业化,加快产业化基地建设。(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

(二十九)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应用。

88.制定发布适合我市推广的节能技术(产品)目录、环保技术装备目录,遴选其中先进技术争取列入省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省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

89.重点推广循环流化床锅炉、能量梯级利用、低温余热发电、先进煤气化、高低压变频调速、干熄焦、蓄热式加热炉、吸收式热泵供暖、冰蓄冷、高效换热器,以及干法和半干法烟气脱硫、膜生物反应器、低氮燃烧、选择性催化还原氮氧化物控制等节能减排技术。(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90.加强与国内外、省内外节能环保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省内外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加大推广力度。(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等有关部门负责)

七、完善和落实节能减排经济政策

(三十)推进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

91.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理顺煤、气、水、矿产等资源产品价格关系。逐步推行居民用水阶梯价格,积极推进非居民用水超定额加价制度。落实国家电力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

92.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我市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结合全市节能减排形势,在国家、省规定基础上,按程序加大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实施力度。(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

93.严格落实脱硫电价和脱硝电价政策。落实利用可再生能源、余热(余压)、煤层气、煤矸石、煤泥等发电上网和电价政策。(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

94.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费政策,研究将污泥处理费用逐步纳入污水处理成本问题。改革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推行垃圾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委托供水企业代收的三费合一收费模式,加大征收力度,降低征收成本(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三十一)完善财政激励政策。

95.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节能减排资金支持,加快我市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实施和能力建设。(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

96.积极争取国家、省“以奖代补”、“以奖促治”以及采用财政补贴方式推广高效节能家用电器、照明产品、节能汽车、高效电机产品等机制对我市的支持。(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97.加大对节能减排的投入。(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三十二)落实税收支持政策。

98.落实国家支持节能减排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落实国家资源税费改革相关政策,依法清理取消涉及矿产资源的不合理收费基金项目。(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

99.落实国家环境保护税收政策。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

(三十三)强化金融支持力度。

100.加大对节能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适合节能减排项目特点的信贷产品。引导各类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社会捐赠资金和国际援助资金对节能减排的投入。提高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贷款门槛,将已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和银监会信息披露系统的企业环境违法信息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贷款及证券融资联动。(人民银行安顺市中心支行、安顺银监分局、市政府金融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101.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重点区域涉重金属企业应当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环境保护局、安顺银监分局负责)

八、强化节能减排监督检查

(三十四)健全节能环保制度和标准。

102.积极推进污染物总量控制,资源综合利用、促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等制度建设。(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三十五)严格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103.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年度减排目标未完成、重点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的县(区)和企业,实行阶段性环评限批。(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104.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批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加强能评和环评审查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各种违规审批行为。能评费用由节能审查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安排。(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

(三十六)加强重点污染源和治理设施运行监管。

105.严格排污许可证管理。(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106.强化重点流域、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污染源监管,适时发布主要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的国家重点环境监管企业名单。(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107.列入国家重点环境监控的电力、钢铁、化工、建材、造纸、印染等重点行业的企业要安装运行管理监控平台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定期报告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推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联网共享。(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108.加强污水处理厂监控平台建设,强化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信息上报工作,提高污水收集率,做好运行和污染物削减评估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109.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建设运营信息上报不规范、收费政策不落实、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县(区),暂缓审批该县(区)项目环评,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国家及省级补助资金。(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负责)

(三十七)加强节能减排执法监督。

110.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督促各项措施落实,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监察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

111.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加大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建筑施工阶段标准执行情况、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情况,以及节能环保产品质量和能效标识的监督检查。(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负责)

112.对严重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违规使用明令淘汰用能设备、虚标产品能效标识、减排设施未按要求运行等行为,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质监局、市监察局负责)

113.实行节能减排执法责任制,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市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九、推广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

(三十八)执行“领跑者”标准制度。

114.执行以高耗能产品和终端用能产品能效领先水平为目标的“领跑者”标准。将“领跑者”能效标准与新上项目能评审查、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相结合,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加快标准的更新换代,促进能效水平快速提升。(市发展改革委、市质监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

(三十九)加强节能减排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

115.改革发电调度方式,电网企业要按照节能、经济的原则,优先调度水电、风电以及余热余压、生物质能、煤层气、煤矸石和垃圾等发电上网,优先安排节能、环保、高效火电机组发电上网,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低效机组发电。(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

116.电力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节能发电调度工作的监督。(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

117.落实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制定配套政策,规范有序用电,推行能效电厂,支持技术支撑平台建设。(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

(四十)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

118.积极培育我市节能服务公司发展,力争我市通过国家备案节能服务公司数量逐年增加。落实国家财政、税收和金融等扶持政策,引导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扶持壮大节能服务产业。(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民银行安顺市中心支行、安顺银监分局负责)

119.研究建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和交易制度,培育第三方审核评估机构。(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

120.鼓励大型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负责)

121.引导和支持各类信用担保机构提供风险分担服务。(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安顺银监分局负责)

(四十一)加大能效标识和节能环保产品认证实施力度。

122.严格执行国家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识制度,加强宣传和政策激励,引导消费者购买高效节能产品。积极引导我市节能产品、环保产品、环保装备申请国家认证,争取国家相关优惠政策支持。加强标识使用的监管。(市质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

(四十二)推进排污权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

123.积极探索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建立健全排污权交易市场,根据国家、省有关指导意见,建立和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配套制度。(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124.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建立自愿减排机制,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四十三)扩宽融资渠道,鼓励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特许经营。

127.鼓励采用多种建设运营模式开展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工业园区污染物集中治理,同时根据我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强监管,确保处理设施稳定高效运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126.实行环保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制度,推进环保设施的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服务。(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127.完善市场准入机制,规范市场行为,打破地方保护,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加强节能减排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

(四十四)严格执行节能环保标准体系。

128.严格执行重点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产品能效和污染物排放等强制性国家标准、环保产品及装备标准、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机动车燃油消耗量限值标准以及建筑节能标准和设计规范等标准和规范,提高准入门槛。(市质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四十五)强化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

129.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加强政府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完善机构,充实人员。加强节能监测监察机构能力建设,配备监测和检测设备,加强人员培训,提高节能监测和节能执法能力,完善市、县(区)节能监察体系。(市发展改革委、市编委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负责)

130.继续加强能源统计能力建设,充实各级统计部门能源统计人员。(市统计局、市编委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

131.推动重点用能单位按要求配备计量器具,推行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开展城市能源计量建设示范。(市质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信息化委负责)

132.加强减排监管能力建设,推进环境监管机构标准化,提高污染源监测、机动车污染监控、农业源污染检测和减排管理能力,建立健全市、县(区)减排监控体系,加强减排基础工作,强化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市环境保护局、市农委、市编委办、市财政局负责)

十一、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

(四十六)加强节能减排宣传教育。

133.把节能减排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体系。(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负责)

134.组织好全国节能宣传周、世界环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强日常性节能减排宣传教育。(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135.积极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省和我市采取的政策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宣传先进典型,普及节能减排知识和方法,加强舆论监督和对外宣传,积极为节能减排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负责)

(四十七)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

136.抓好家庭社区、青少年、企业、学校、军营、农村、政府机构、科技、科普和媒体等十个节能减排专项行动,通过典型示范、专题活动、展览展示、岗位创建、合理化建议等多种形式,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及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科协负责)

137.发挥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队伍作用,倡导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市总工会负责)

(四十八)政府机关带头节能减排。

138.将节能减排作为机关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责任,细化管理措施,树立节约意识,践行节约行动,做节能减排的表率。(市发展改革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139.抓好政府办公楼采暖、空调、照明系统节能改造;合理配置并高效利用办公设施、设备;推行无纸化办公,坚持节电、节水和节约办公用品,降低费用支出。(市发展改革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140.推动公务车节油,逐步推广实行一车一卡定点加油制度。(市发展改革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141.加强政府机构节能和绿色采购。认真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市发展改革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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