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国土资源系统打击非法采矿实施办法的通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国土资源系统打击非法采矿实施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 文号:毕署办通〔2009〕65号 |
|---|---|
| 颁布日期:2009-04-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国土资源系统打击非法采矿实施办法的通知
毕署办通〔2009〕65号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地直有关工作部门:
为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好《中共毕节地委、毕节地区行署关于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深入开展打击非法采煤(矿)百日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精神,毕节地区国土资源局制定的《毕节地区国土资源系统打击非法采矿实施办法》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你们同时印发公安、林业、环保、供电、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水利、交通、司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打击非法采煤(矿)行为工作,保障我区矿产资源开发正常秩序,确保我区安全形势稳定。
为认真开展好这一工作,针对我区实际,特作以下强调:
一、县级政府是打击非法采煤(矿)行为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及时协调邻县、邻乡间的地域管辖权争议,督促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切实落实好邻界地区打击非法采煤(矿)行为工作,形成打击合力,不给非法采煤(矿)活动可乘之机。
二、凡属相邻县、市(区)、乡镇和交界邻边地区,县、乡政府在打击非法采煤(矿)工作中负同等监管责任。要互通信息,相互协调,共同做好打击非法采煤(矿)工作。
三、凡相邻地区出现管辖权有争议的区域,由邻界地双方政府协调,共同组成打击非法采矿行为联合工作组开展联合执法,双方负有同等责任。凡因纠纷推诿,不负责任的追究双方责任,受同等处罚。
四、各部门按工作职责对非法采矿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并对破坏价值进行鉴定,送国土资源部门汇总后报司法机关。
特此通知
二○○九年四月十日
毕节地区国土资源系统打击非法采矿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切实履行国土资源部门职责,全面系统规范打击非法采矿的执法程序,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严格过程监控,强化动态巡查
(一)国土资源部门承担打击非法采矿动态巡查牵头组织的职责。负责打击非法采矿的协调调度及日常业务工作。
(二)按属地管辖原则,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辖区内非法采矿活动的动态巡查监控。动态巡查做到横边纵底,不留死角盲区。
交界地区发现邻县邻乡可视范围内有非法采矿活动的,国土资源部门有责任相互通报信息,并接报后及时实地核实。对存在属地界线争议的,要及时报告政府协调解决,防止出现巡查监控的盲区。
(三)对巡查发现的情况及时报告政府并告知相关部门开展综合执法,依法实施打击。
1、巡查发现非法采矿活动要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并及时报告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积极参与政府组织的关闭取缔活动。
2、告知相关部门并提供非法业主及其非法用工、使用炸材、用电、用木、运输车辆、转运场所、收购矿产品、销售市场等初步情况,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格局。
3、履行告知程序要有专门的文书,填写一式二份,送达要有接收单位签字或记录并留回执存档。
(四)动态巡查中要准确查清非法矿井以下情况:所在位置、已反弹次数、所在地土地山林(荒山)承包农户、业主姓名;要调查了解非法矿井以下情况:用工人数(日常下井人数)、使用爆炸物品、使用电力、使用木材、运输车辆、矿产品销售、转煤洗煤、矿产品收购单位等情况。
(五)建立健全报告制度。动态巡查实行双向报告,即向本级政府报告,同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六)对调查掌握的情况要逐项登记,建立健全台帐档案,做到情况明、底数清,规范完整,一目了然。
(七)对非法采矿及相关活动,经报告、告知、督办有关单位和部门后,非法采矿行为仍未被有效进行打击和取缔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专报地区国土资源局。
(八)地区国土资源局“打非办”随时调度掌握并定期报告全区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中存在的不作为、责任不落实等情况以及发生的重大事项及时报告。
二、认真组织价值鉴定,简化鉴定程序
(一)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按照黔国土资发〔2006〕113号《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组织对非法和破坏性采矿造成损失价值的鉴定。
(二)凡属需进行鉴定的非法矿井,一是要及时组织开展破坏价值鉴定,并及时将鉴定结论报送有确认权的机关确认,二是要及时将鉴定结论移送司法机关作为追究非法业主量刑定罪的依据。
(三)司法机关提请鉴定的非法矿井,要优先组织对破坏价值的鉴定;属于日常巡查监管中发现应进行鉴定的非法矿井,可分批次组织鉴定。
(四)价值鉴定以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组织开展为主,聘请专业技术单位协助为辅,尽量做到简化程序、及时高效。
三、切实落实责任,严格责任追究
(一)地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对落实打击非法采矿行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
(二)地区国土资源局受行署委托,对全区落实打击非法采矿相关政策规定的情况进行督查;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受当地政府委托,对辖区内落实打击非法采矿相关政策规定的情况进行督查。
(三)地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受政府委托,和有关部门配合对打击非法采矿不力、作为不到位的单位或部门下达督查意见书并进行监督检查;按《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的要求,配合有关部门对打击非法采矿失职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参与非法采矿伤亡事故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国土资源系统在履行动态巡查和督查监管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相应责任。
四、建立举报制度,加强宣传教育
(一)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举报制度,在报刊和公众网页公开举报电话,对举报经核准的,要对举报人实行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奖励经费从同级财政中列支。
(二)认真开展打击非法采矿的宣传教育。采取通俗易懂、易于记忆、喜闻乐见、言简意赅的方式,向社会及广大群众开展打击非法采矿、保护生命安全的宣传教育,努力营造打击非法采矿的社会舆论氛围。
五、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毕节地区国土资源系统,由毕节地区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