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村道泥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村道泥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5-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村道泥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毕府办通〔2013〕93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毕节市村道泥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8日
毕节市村道泥路养护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村道泥路养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贵州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毕节市村道泥路养护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道泥路是指直接为农村生产、生活服务,乡(镇)与建制村、建制村与建制村之间联络的公路,路面为泥结碎石路面等非铺装路面类型。
第二章养护管理职责
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村道泥路日常管理养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村道泥路养护具体由村道所属村的村民委员会负责实施。
第四条村道泥路养护形式采用合同管理制度,由村民委员会发包给村道泥路沿线的村民或其他人员实施。
第五条村道泥路养护应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实施作业。
村道泥路养护质量总体要求是路基稳固、路面平整、横坡适度、路肩整洁、边坡稳定、排水畅通、桥涵及隧道完好、沿线设施完好。
县(区)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对村道泥路的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技术培训和指导。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填报辖区内村道泥路养护工作报表,每月向县(区)交通运输局报送。
县(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汇总该县(区)村道泥路养护工作报表,并报送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报送省交通运输厅。
第三章计划管理
第七条村道泥路养护实行计划管理,县(区)交通运输局每年年初负责编制该县(区)村道泥路养护计划,并报送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财政局审定。
第八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审定县(区)交通运输局报送的村道养护计划,并会同市财政局下达村道泥路养护计划。
第四章资金筹措及管理
第九条村道养护资金采用市级、县(区)财政、市交通运输局和乡(镇)多渠道共同筹措的方式。
市、县(区)财政暂按每年每公里600元筹措村道泥路养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两级财政分别承担的比例按照《毕节地区农村公路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毕署办通〔2007〕260号)规定的比例执行。
市交通运输局暂按每年每公里500元筹措村道泥路养护资金。
县(区)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一定金额的村道泥路水毁抢修、凝冻灾害抢修、应急保畅、安保设施专项资金,避免占用养护资金。
村道泥路养护和抢修、应急保畅等工程的资金不足部分由村道泥路所在的乡(镇)负责筹措。
第十条村道泥路的养护资金由村民委员会管理,市财政局和市交通运输局按照村道泥路养护计划将资金分县(区)下达到县(区)交通运输局,县(区)财政局和县(区)交通运输局将资金分乡(镇)下达到乡(镇),乡(镇)财政对收到的村道泥路养护资金,按照村财乡代管村用相关规定管理。
村道泥路养护资金按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使用要求,乡(镇)财政应对各条路单独设置村道泥路养护资金专账,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村道泥路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在村务公开栏上进行张榜公示。
第十一条村道泥路养护资金严格按照下达的村道泥路项目计划使用,村道泥路项目与项目之间不允许互相挪用。当年该村道泥路未使用完的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在本项目上使用。
乡(镇)、村民委员会对村道泥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路政管理
第十二条村道泥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由乡(镇)政府负责,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监督下具体负责村道泥路的路产路权保护工作。
第十三条村道上禁止下列行为:
禁止在村道用地范围内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禁止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在村道上行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损坏村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村道上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村道和影响村道畅通的活动。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村道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
第六章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村道泥路的生产安全和道路运输安全由乡镇政府负责,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村道泥路的安全生产和道路运输安全。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乡(镇)和村民委员会的村道泥路养护工作纳入上一级政府对其的年度目标考核。乡(镇)政府定期就村民委员会对村道泥路的养护质量情况进行检查,每年检查次数不少于4次。县(区)政府对乡(镇)政府的村道泥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每年检查次数不少于2次,抽查结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成绩。
第十六条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对村道养护、路政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开展不力的,由上一级政府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根据年初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做出相应的处罚。
第十七条县(区)财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村道泥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乡(镇)政府监督村民委员会管理好村道泥路养护资金。乡(镇)或村民委员会有截留、挪用村道泥路养护资金等违规情况的,该乡(镇)或行政村的村道泥路不再纳入养护计划,并收回当年已下达计划,以后的养护资金由该乡(镇)或行政村自行解决。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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