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市级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市级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毕府办通〔2012〕98号 |
|---|---|
| 颁布日期:2012-07-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市级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毕府办通〔2012〕98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发展改革委代市政府制定的《毕节市市级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16日
毕节市市级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搞好项目前期工作,是项目科学决策和顺利建成的关键,也是扩大全市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证。为搞好项目储备,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充分发挥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重要作用,根据《贵州省省级基本建设前期工作费用管理办法》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基本建设前期工作费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前期工作是指从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核准、备案)到项目开工前进行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制定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建设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等工作环节的材料编制,以及项目相关评估、审查、审批等必须具备的支持性文件或专题报告的编制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经费(以下简称市级前期费)是指市级预算内基建投资中安排用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和重大问题研究及规划编制的专项经费,由市财政拨款资金和其他资金组成。收回的前期工作经费可作为未纳入当年市级财政预算或超出当年市级财政预算的重点项目另行安排。
第四条市级前期费由市政府统筹安排,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用款项目、计划管理,市财政局负责财务管理。
第五条市级前期费安排范围:主要用于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部分用于根据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部署开展的全市性或区域性的重大问题研究及规划编制工作;适当用于补助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的与前期工作相关的其他费用、与政府基本建设投资有关的基础规划、项目谋划及项目库建设等。对县、区及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适当给予补助。
第六条市发展和改革委根据每年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经济工作部署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安排,明确当年市级前期费安排的原则和重点,作为安排下达当年市级前期费计划的主要依据。
第七条市级前期费的使用范围:(一)建设项目: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前期工作的标底编制及招标管理费,概算审查费,咨询评审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差旅交通费等管理费用,以及符合财政开支规定与前期工作相关的其他费用。(二)重大问题研究及规划编制:咨询评审费、撰稿费、改稿费、审稿费等劳务费,管理费,调研费,设备费、耗材费,招标管理费,会务费,印刷费,差旅交通费,技术图书资料费等管理费用,以及符合财政开支规定与前期工作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八条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分为借款和拨款两种。(一)用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为无息借款。(二)用于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和重大问题研究及规划编制等的为拨款。用于非经营性建设的前期工作经费,项目经批准建设后作为政府补助投资计入项目总投资。
第九条财政国库要对收回的市级前期费单独核算。收回的市级前期资金滚动使用,继续用于项目前期工作。
第二章申请
第十条申请市级前期费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等。
第十一条申请市级前期费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按隶属关系向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县(区)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统称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项目主管部门汇总、初审后报市发展的改革委,市发展和改革委根据确定的当年市级前期费安排原则和重点,向市政府提出安排建议。
第十二条市级前期费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单位情况(包括前期工作负责人、联系人及电话);项目简介(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前期工作的主要内容、总体目标,建设项目的重要性、必要性、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及总投资估算,项目研究需要调查了解的基本情况、项目分析研究的主要课题、项目研究需要回答的具体问题等)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划的说明;前期工作费用概算(包括总额、构成和计算依据),年度用款计划及工作进展计划,拟委托开展前期工作研究、设计、地勘方案等。
第三章审批、拨付
第十三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立市级前期费申请审核委员会,审核委员会由委主任任组长,其它委领导及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第十四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收到市级前期费申请报告后,审核委员会对符合市级前期费安排条件的项目进行综合平衡,提出计划安排建议,报市政府审核同意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时下达市级前期费安排计划,市财政局及时下达市级前期工作经费指标。
第十五条市级前期费计划文件下达后,项目承办单位据实填写《市级基本建设前期工作费用使用明细计划表》一式三份报市发展改革委。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同意,一份留存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一份留存项目主管部门,一份送市财政局作为支付市级前期费的依据。项目主管部门凭项目的市级前期费安排计划文件和经审核同意的《市级基本建设前期工作费用使用明细计划表》,到市财政局办理拨付手续。属借款性质的,由项目承办单位在二个月内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签订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借款合同(一式四份,分别留存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属补助性质的,项目承办单位在一个月内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签订前期费使用合同书,市财政局作拨款支出处理。逾期未办拨付的,视为放弃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支持,未办理资金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结合实际调整重新安排。
第十六条有关部门通过其他资金安排的项目前期费,项目承办单位在申报市级基本建设前期费时要将有关情况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备案,避免重复安排资金。
第四章使用监督
第十七条市级前期费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财务制度,做到专款专用。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前期费使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在市级前期费使用期间,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权检查使用单位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等情况。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使用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权收回已安排的市级前期费或从该使用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的项目资金中扣回市级前期费,主管部门负责追缴截留、挤占、挪用的市级前期费,同时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权停止该使用单位一切市级前期费安排和停止拨付尚未拨付的市级前期费。
第十八条市级前期费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改变用途或变更前期工作内容,如确需变更的,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在六个月后项目单位未开展实质性工作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有权收回已下达的前期费。
第十九条项目主管部门每年末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市财政局报送省级前期费使用情况报告。每年一季度末,市发展改革委汇总上年市级前期费使用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同时,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条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第五章成果验收
第二十一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基本建设前期工作项目的成果验收主管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组成验收工作小组,对前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前期工作成果审查论证通过后,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将审查通过的最终成果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市财政局各一套(含电子光盘)备案,存入市级项目库。成果不合格者,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继续深入开展工作,直至达到研究深度。
第六章还款
第二十二条使用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借款的基本建设项目,在落实建设资金以后,必须在三个月内归还市级项目前期费,由市政府安排滚动使用。确因项目不能建设或其它客观原因不能收回前期工作经费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减免或核销。
第二十三条项目主管部门和县(区)发展和改革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回收。对不履行前期工作经费还款计划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暂缓受理其行业或县(区)政府(管委会)提出的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申请。
第二十四条凡由市级项目前期费安排提交的项目成果,转让给非国有投资主体或引进资金联合建设时,必须实行有偿转让。转让收回的资金,全部作为前期费,缴入市财政国库帐户,统筹安排用于下一年度的前期费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