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经济普查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文号:筑府发〔2013〕5号
颁布日期:2013-01-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经济普查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经济普查的通知》(黔府发〔2012〕40号)精神,扎实开展我市第三次经济普查,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开展第三次经济普查

(一)普查的主要目的

全面调查了解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我市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进一步查实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小微企业的发展状况,摸清我市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全面更新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健全统计工作的部门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加快经济结构调整,科学制定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第三次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市市域范围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及主要资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次经济普查是一次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指标体系复杂、工作难度大。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要求,突出重点,优化方式,统一组织,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为了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市人民政府将成立第三次全市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政府办公厅、市统计局、市委宣传部、市编委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旅游产业发展委、市监察局、市督办督查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市卫生局、市投资促进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国家统计局贵阳调查队等部门(组成人员名单另发)。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其中,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市委宣传部会同市统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落实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区电子地图方面的事项,由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编委办负责和协调;涉及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民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市质监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工业企业、信息产业、动漫及小微企业等普查方面的事项,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协调;涉及商务流通方面的事项,由市商务局协调;涉及房地产业、建筑业和装饰装修业方面的事项,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协调;涉及会展业方面的事项,由市投资促进局协调;涉及教育方面的事项,由市教育局协调;涉及医疗卫生方面的事项,由市卫生局协调;涉及娱乐等文化市场方面的事项,由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协调;涉及旅游行业方面的事项,由市旅游产业发展委协调;涉及科技活动项目及相关企业方面的事项,由市科技局协调;涉及交通运输企业、个体营业运输方面的事项,由市交通运输局协调;涉及各级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由市监察局负责和协调处理;市督办督查局负责将第三次经济普查完成情况纳入综合目标绩效考核,并开展专项督查。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和市的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认真做好这次重大市情市力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此次经济普查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机构,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认真做好本地区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切实抓好乡(镇)、社区服务中心、经济发展中心(分局)以及村(居)委会等基层普查机构的组建和普查人员选调工作,做好普查所需经费预算,确保普查准备、调查填表、数据处理等各项工作顺利完成。各级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经济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普查的经费保障

按照国务院的要求,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各级普查机构要加强财务管理,节俭办事。

(六)普查的工作要求

我市各类经济单位点多面广,组织结构、经营方式和业态等情况复杂,普查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和市的要求,结合实际,统筹安排,周密部署,科学制定普查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凡在我市境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和《贵阳市统计监督管理规定》及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报表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迟报,不得伪造和篡改普查资料。各级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保证普查数据质量。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利用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全面建立普查区电子地图;依据工商、质监、国税、地税、民政、编制、教育、文化、卫生等部门的单位登记资料,以及基本单位名录库资料,编制普查单位底册;巩固和拓展统计联网直报系统成果;积极推广使用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努力提高普查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和效率,减轻基层普查人员的工作负担。

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普查机构和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

统计是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情况,加强经济社会管理和宏观调控,服务科学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准确把握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加强社会管理创新、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基础和前提。

基层统计机构及统计队伍是组织实施重大国情国力普查、专项调查和常规统计调查、社会管理创新、市民幸福感、群众安全感、农民工返乡创业等社会事务统计监测的具体承担者。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认真抓好基层统计机构及统计队伍的建设工作,各乡(镇)、社区服务中心、经济发展中心(分局)要建立统计站(室),并根据统计工作实际需要,配备专兼职统计员1—3名。

各统计站(室)要自觉接受上级统计部门的业务指导,组织完成好各项经济社会事务统计监测工作任务。

2013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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