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森林防火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州府办发〔2013〕63号
颁布日期:2013-06-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森林防火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新区、试验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西南州森林防火应急预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14日

黔西南州森林防火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切实做好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确保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协调、有力、有序、高效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保障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贵州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黔西南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范性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黔西南州境内发生和可能发生或周边发生并威胁本州森林资源安全的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安全防范。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危害,并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

1.4.2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建立健全森林火灾防范体系、信息报告体系、科学决策体系、应急处置体系和恢复重建体系。

1.4.3属地管辖、先期处置。发生森林火灾,按照行政区域管辖范围,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先期组织扑救处置。

1.4.4分级响应、分级负责。根据森林火灾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

1.4.5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及时收集信息,掌握森林火险、火情状况,建立健全精简、统一、高效的组织领导和指挥体系,强化应急响应机制,确保实现森林火灾“打早、打小、打了”。

1.5灾害分级

根据森林火灾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和应急处置需要,将森林火灾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灾害分级标准见附则。

2.组织指挥体系

2.1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2.1.1黔西南州森林防火指挥部是在黔西南州人民政府领导下应对全州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指挥和协调全州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处置、扑救工作;决定启动州级森林防火应急预案;负责与毗邻市、州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在处置森林火灾中的协调与联系;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2.1.2州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由州人民政府分管副州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州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州林业局局长、州公安局局长、兴义军分区参谋长担任。成员由州应急办、州林业局、州公安局、州武警支队、州消防支队、州财政局、州法院、州检察院、州发改委、州农委、州扶贫办、州气象局、州民政局、州教育局、州卫生局、州人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工信委、州食品药监局、州住建局、州水务局、州文广局、州无管局、州电信公司、州移动公司、州联通公司等部门负责人担任。

2.1.3州森林防火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州森防办)在州林业局(森林公安局),森防办主任由州森林公安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州森林公安局副局长担任。主要职责:负责州森林防火指挥部日常工作;及时掌握、分析、报送重要信息,向州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处置森林火灾建议,执行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决定;联系省森防办、西南航空护林总站百色站、州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县(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重、特大森林火灾扑救的协调、调度、处理;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2.1.4州森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州应急办:负责全州各级应急系统的正常运转,协调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分析、会商森林火灾重要信息,并提出处置意见报州应急委,统筹、协调和指导各级森林防火应急预案的制定或修订工作。

州林业局:保障森林火灾扑救工具和器材的供应调配;负责对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和护林员的管理和培训;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森林防火先进技术;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消除火灾隐患;负责火烧迹地的植被恢复;组织森林公安机关侦破和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州公安局:负责组织火灾发生地公安民警参加扑救森林火灾;组织对森林火灾案件的侦破和查处;负责维持扑火现场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兴义军分区、州武警支队、州消防支队:负责组织驻州解放军部队、武警、消防、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森林防火工作,根据需要就近调集兵力,参加扑救森林火灾。

州财政局: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做好应急资金筹备以及应急拨款的准备。

州法院、州检察院:负责组织火灾发生地法院、检察院干部职工参加扑救森林火灾;组织、指导、协调火灾发生地的森林火灾案件办理等工作。

州发改委、州农委、州扶贫办:负责指导和协调森林火灾灾区群众的扶贫开发和灾后重建等相关工作。

州气象局:负责做好气象卫星遥感火险监测,按时提供长、中、短期天气趋势分析,及时做好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发布高火险天气警报;指定火灾现场附近气象台(站)适时进行天气监测预报;根据需要做好人工增雨扑火工作。

州民政局:负责指挥和协调受灾群众的救济及救灾衣服、帐篷等物资供应工作。

州教育局:负责指导森林火灾区内中小学生的转移工作,对区域内中小学生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

州卫生局:负责组织医务人员及时抢救火灾中的伤病员,做好灾区防疫工作。

州人社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受灾国有林场职工和城镇居民的再就业工作。

州交通运输局:负责及时组织运送扑火人员和救灾物资工作,为运送扑火人员、救援物资和灾民等优先提供运输工具,为扑火救灾服务。

州工信委、州食品药监局:负责火灾中调集、供应和管理救灾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

州住建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风景名胜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和因受灾群众房屋建设的相关工作。

州水务局:负责解决森林火灾受灾区群众的生产生活用水及扑救森林火灾用水等问题,指导、协调森林火灾受灾区灾后重建的水利建设等工作。

州文广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做好扑救火灾的宣传报道工作,按规定发布森林火灾信息。

州无管局、州电信公司、州移动公司、州联通公司:负责保障扑火救灾指挥部与扑火现场的通信联络畅通。

2.2扑火指挥

2.2.1各级人民政府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后,当地人民政府领导和有关人员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并根据扑火工作需要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火灾应急救援工作。前线指挥部指挥长由各级森防办提出,报同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火灾现场侦察,掌握火场及周围的具体情况,包括燃烧面积、森林可燃物类型;火灾现场地形、地势、风向、风速、气温、火势蔓延速度;火灾现场周围的居民、设施以及影响火灾扑救的有关条件;

(2)制定扑火作战计划,包括扑救森林火灾措施;

(3)计算所需扑救力量和具体兵力部署,合理划分扑火战区,进行具体分工,组织指挥扑火战斗;

(4)掌握扑火进程,并根据火灾现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扑火力量;

(5)做好火灾现场后勤物资保障的分配和落实,确保扑火的基本需要;

(6)做好火灾现场扑救人员的安全避险工作,严防人员伤亡事故;

(7)随时向本级森防指报告火灾现场情况,及时传达、落实上级的命令和指示;

(8)火灾扑灭后,组织力量清除残火,并派人看守火灾现场,严防死灰复燃。

2.2.2指挥原则

(1)科学指挥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指挥的原则,在指挥扑救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好保护森林资源安全和保护扑火人员安全的关系。

(2)逐级指挥原则。坚持由上到下逐级指挥的原则。下级森防指必须执行上级森防指的命令。为避免指挥混乱,上级森防指无特殊情况不得越级下达命令。

(3)统一指挥原则。扑火前线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构,所有参加扑火救灾的单位、个人必须无条件地服从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4)分区指挥原则。在火灾现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灾现场划分若干战区,分片、分段落实扑火任务,在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战区指挥部负责本战区扑火的组织指挥工作。

(5)独立指挥原则。根据部队具有规范化建制的特殊性,在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时,部队可单独设立指挥部,在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部队的组织指挥工作。

2.2.3扑救原则

(1)在扑火过程中,确保人民生命财产、扑火人员、重要设施和居民房屋的安全。

(2)在扑火战略上,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3)在扑火战术上,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尽量减少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

(4)在扑火力量上,坚持以专业或半专业森林消防队、预备役部队、民兵应急分队和驻地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等专业力量为主,当地干部职工、群众等非专业力量为辅的原则,因地制宜,统一组织指挥。

(5)在责任落实上,采取分段包干、划区包片的办法,严格实行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的责任制。

2.3专家组

州森防指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州森林防火专家咨询组,负责森林火险、火情的评估和分析,提供技术咨询,提出应对建议和意见,必要时,参与现场应急处置。

3.预警和信息报告

3.1预警

3.1.1预防

各级政府要开展经常性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森林防火意识;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规范生产、生活用火行为;加强对高火险期和危险区域监督管理,消除各种火灾隐患;有计划地烧除可燃物,规划营造生物防火带、开设防火隔离带;建立森林火灾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森林火灾进行综合评估和趋势分析,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3.1.2预警

森林火灾预警信息由林业行政部门根据各类森林火险的发展态势综合评估确定预警级别或者提出预警级别建议。

3.2预警分级

森林火灾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四个等级,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表示,预警级别见附则。

3.3预警发布

Ⅰ、Ⅱ级预警由林业行政部门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向本级政府提出发布预警信息的建议,由本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或授权林业行政部门发布预警信息。Ⅲ、Ⅳ级预警由林业行政部门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预警级别并发布预警,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林业行政部门备案。必要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室可直接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内容:森林火灾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发布后,有关林业行政部门要密切跟踪评估气象灾害进展,及时调整或解除预警,或者向政府提出调整或解除预警的建议。调整或解除预警的,应向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林业行政部门报告,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3.4预警响应

3.4.1特别重大森林火灾(Ⅰ级)响应。由州森防指报省森防指,按《贵州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规定的权限,由省森防指按程序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估、处置。

3.4.2重大森林火灾(Ⅱ级)响应。由州森防指报省森防指或经省森防指授权,由州森防指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提出应急响应启动、调整或终止的建议报州政府审批,由州森防指发布相关指示或信息。必要时,州林业局可根据应急工作需要,直接发布应急响应的相关指示或信息,并报州政府和省林业厅备案。

3.4.3较大森林火灾(Ⅲ)响应。州森防办或授权县级森防指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提出应急响应启动、调整或终止的建议报州森防指指挥长审批,由州森防办发布相关指示或信息。必要时,州林业局可根据应急工作需要,直接发布应急响应的相关指示或信息,并报州政府和省林业厅备案。

3.4.4一般森林火灾(Ⅳ)响应。县级森防办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提出应急响应启动、调整或终止的建议报县级森防指指挥长审批,由县级森防办发布相关指示或信息。必要时,县级林业局可根据应急工作需要,直接发布应急响应的相关指示或信息,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州林业局备案。

3.5信息报告

建立统一的森林火灾报警系统。任何公民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应立即向当地森防办报警。对卫星监测到的林火热点,县级森防办必须在接到核实通知后1小时内将核实结果报告州森防办。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防办要每天向上级森防办报告森林火情。

一般火情,由县级森防办按照林火日报、林火月报的规定进行统计上报州森防办。出现下列任一森林火灾情况时,县级森防办应立即核实情况后报告州森防办。

(1)州级行政区划边界附近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2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3)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4)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5)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6)重要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森林火灾;

(7)县级行政交界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8)需要州级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州森防办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州政府应急办和省森防办报告情况。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森林火灾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根据火灾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林业、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实施先期处置。开展以抢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为重点的应急救援;明确扑火人员及装备集结地域,并根据处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组织扑火人员及装备到达灾区;对进入火灾区域的车辆实行交通管制,确保火场道路有序畅通;按照信息报送规定上报火灾信息和先期处置情况。

4.2响应措施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Ⅰ级),按程序由省森防指或其委托人主持召开会议,会商火情,部署应急救援工作。

重大森林火灾(Ⅱ),由省森防指或经省森防指授权,由州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州森防指指挥长或其委托人在州森林防火指挥中心调度指挥,成员单位领导和专家组有关成员1小时内到达州森防办,会商火情,组建火灾现场督导组、综合调度组、后勤保障组和技术咨询组等专门工作组,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较大森林火灾(Ⅲ级),由州森防指或其授权的森林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在火灾现场设立县级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火灾应急救援工作;县森防办每1小时向州森防办报告一次火灾扑救进展情况;州森防办随时掌握火场扑救动态,及时向州政府和省森防办报告,并向州森防指有关成员单位通报火灾现场情况;根据火灾发展态势,州森防指派出工作组协助和指导县级扑火前线指挥部开展扑救工作。

一般森林火灾(Ⅳ),火灾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乡级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在火灾现场设立乡(镇)级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火灾应急救援工作。县级森防办要立即将起火时间、起火地点、起火原因、火场范围、天气形势及组织扑救情况向州森防办报告;县级森防办要全面掌握火灾扑救动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同级森防指相关成员单位通报火灾现场情况;根据火灾发展态势,县级森防指派出现场督导组协助和指导乡(镇)级扑火前线指挥部开展扑救工作。

4.2.1扑救火灾

4.2.1.1先期处置

一般森林火灾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积极组织动员有关责任单位和事发地城镇社区或农村基层组织、群众等开展先期处置,及时控制火势,努力减少损失,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森防办。上级森防办要及时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联系,了解先期处置情况,并及时报告本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和人民政府;及时将本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处置事件的决策传达到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较大森林火灾发生后,由州森防办提出启动本预案及成立现场指挥部的建议方案报州森林防火指挥部研究决定。情况特别紧急时,可由州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或其授权的副指挥长作出启动本预案的决定。本预案启动后,现场指挥部即成立。

4.2.1.2扩大应急

当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有扩大趋势或难以控制时,由州森防办报请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决定扩大应急。当火势特别严重,州内难以控制,需报请省森防指或省人民政府协助处置时,由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决定并报州委、州政府同意后,以州政府名义向省人民政府报告,请求扩大应急。

4.2.2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应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保障。

4.2.3救治伤员

对在森林火灾中受伤的人员要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4.2.4善后处置

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要根据有关规定做好灾民安置工作,组织制定人员救助、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森林火灾引起的各种矛盾和纠纷。

各级人民政府因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征用的财产,完好无损的应及时返还;已造成损害尚能修复的,负责修复或补偿修复款;无法修复的,按重置价补偿;造成其他物资消耗的,按实际消耗补偿。

4.2.5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电力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要迅速调集专业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或采取其他措施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4.2.6维护社会治安

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要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管理和对局部地区实施交通管制,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重要设施设备场所要加强治安巡逻,切实维护火灾地区社会治安秩序。

4.2.7发布信息

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由州森林防火指挥部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相关信息;对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森林火灾事故及火情发展趋势、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等消息,由州政府新闻办或州森防指新闻发言人统一发布。有关森林火灾信息和数据的报告,按照规定统一由森防办核实上报。

4.2.8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火灾发生地要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安排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4.2.9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火灾完全熄灭、火场清理完毕、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现场指挥部应向州森防指指挥长报告情况,请示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经州森防指挥长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5.后期处置

5.1火灾评估

火灾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标准,由国家林业局组织制定。

5.2工作总结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意见,写出总结报告。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总结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伤员救治情况、处置措施效果、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和改进建议。

5.3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火灾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处理结果应及时上报;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5.4火案查处

森林火灾发生后,县级森林公安机关要对火灾案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后,州森防指要迅速组织森林公安等有关部门,成立联合工作组,督促和帮助火灾发生地及时查明火因。对肇事者和有关责任人,有关部门要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处理结果及时上报。

6.综合保障

6.1队伍保障

扑救森林火灾以专业森林消防队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驻军、武警、消防、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扑火力量为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扑救工作。

扑救森林火灾本着坚持以森林消防队为主,按照专业、半专业、干群结合的原则,组成四级梯队联动队伍,由各级森防指就近调动,统一指挥。

第一梯队:由州森防指组织和调集县级或毗邻县级森林消防队、武警、消防、民兵应急分队人员共同组成;

第二梯队:由州政府和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按有关程序调集当地驻军、武警、消防、公安、民兵及有关单位的人员组成;

第三梯队:本着就近调动的原则,由火灾发生地政府组织调集地方其他乡镇的义务森林消防队、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干部群众组成。

第四梯队:本着就近调动的原则,由火灾发生地政府动员组织地方义务森林消防队、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干部群众组成。

各县、市森防办和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各工程造林区、天然林保护区等重点林区平时要储备足够的风力灭火机、扑火工具、砍刀、斧头、铁铲、油锯、水泵等灭火机具,保证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应急调用。

在紧急情况下,请求省森防指支援扑火力量。

6.2通信与信息保障

通讯部门要确保扑火现场、现场指挥部与县级以上森防指的通信畅通。赴现场指挥部的人员应携带移动电话、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随时保持火场内外、指挥员、战斗员相互之间的联系,确保扑火指挥战斗有序进行。林业、气象等部门及时提供天气形势分析数据、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像、电子地图及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支持。

6.3后勤保障

林业部门要迅速组织调集扑火机具、通信器材等,保障扑火工作的需要;民政等部门要做好粮食、食品、衣物、帐篷等救灾物资的储备、调配和供应;交通部门要为运送扑火人员、救援物资和灾民等优先提供运输工具,切实做好扑火救灾服务工作;卫生部门要制定医疗队伍组织、医疗卫生设备和物资储备、调度等方案,并组织扑火救灾医疗队赶赴火场进行救治工作。

扑火经费,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支付。

6.4紧急避难场所

发生威胁村寨、城镇居民区或重要设施、仓库的森林火灾,村寨或城镇居民紧急避难场所由当地政府负责安排落实;重要设施、仓库内人员和物资的紧急避难场所由设施和仓库管理单位与当地政府共同负责安排落实。

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其珍稀动植物、物资等紧急避难场所由有关管理单位负责安排落实。

6.5物资保障

州、县(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森林防火工作实际需要,应建立本级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装备。

6.6资金保障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每年的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森林防火工作需要。

7.附则

7.1灾害分级标准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7.2交界区域森林火灾

当发生区域外火烧入或区域内火烧出情况时,已签订双边协定的按照协定执行;未签订双边协定的由上级森防指研究,与相关地区联系采取相应处置措施进行扑救。

7.3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7.4预案管理与更新

7.4.1预案实施后,各县、市人民政府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森林火灾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响应能力;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森林火灾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林区村民委员会和驻在林区的铁路、农场、牧场、工矿企业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组织,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负责拟定本单位、本区域的《森林防火应急预案》。

7.4.2本预案由州林业局进行管理和实施。原则上每五年修订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变化,应结合实际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修订完善的预案,经州森防指成员单位讨论通过后,报州人民政府审定发布实施。

7.5附录

7.5.1贵州省森林火灾等级分级标准

7.5.2森林火灾预警等级分级标准

7.5.3贵州省森林火险等级

7.6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州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7.7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贵州省森林火灾等级分级标准

2.森林火灾预警等级分级标准

3.贵州省森林火险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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