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2015年外海渔业生产专项补贴资金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2015年外海渔业生产专项补贴资金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三府办〔2015〕3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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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0-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2015年外海渔业生产专项补贴资金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2015年外海渔业生产专项补贴资金发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2015年外海渔业生产专项
补贴资金发放实施方案
为鼓励我市渔民和渔业企业、渔民合作社开发南沙渔场,促进我市海洋捕捞业稳定持续发展和渔民增收,计划利用市财政2015年度预算调整资金350万元对2015年我市外海渔业生产进行专项补贴,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贴对象和范围
在我市登记注册且赴北纬12度以南的南沙海域从事常态化捕捞生产的海洋捕捞渔船,以及在此海域为捕捞渔船和水产养殖渔排提供鱼货收购加工和外海补给保障服务的渔业辅助船舶。
二、补贴申请条件
(一)海洋捕捞渔船。持有2015年度有效南沙专项捕捞许可证;按规定办理进出港签证,并向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提交本航次赴南沙海域的航行和生产计划(或方案)。
(二)渔业辅助船舶。持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渔业辅助许可证或准造文件、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登记证书);船舶总排水量在800吨以上。
(三)以上渔业船舶全程均须开通“北斗”等相关通信监控终端设备,市渔政等监督部门能监控和记录渔船具体的航行作业时间和位置。
三、补贴标准
(一)海洋捕捞渔船。每航次单船补贴基数为2万元,每天补贴标准为300元;除设备维修(须报渔政监督部门备案)和气象部门预报南海热带气旋须进港避风(每次进港避风可增加7天停泊时间)外,以“北斗”终端监控记录的有航速天数为基准,有航速天数与停泊天数的比例不超过6∶4,超过的停泊天数不计入补贴。
(二)渔业辅助船舶。每航次单船补贴基数为20万元;单船总排水量在800-1500吨的每天补贴标准为3000元,总排水量在1500吨(含)以上的每天补贴标准为5000元。2015年度单船最高补贴不超过80万元。
三、受理与审核
(一)申请人向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请。申请材料为:1.渔业船舶合法有效证书;2.渔政监督部门提供的该渔船“北斗”船位监控终端监视记录的航行、生产和停泊时间、地点(每天至少有两个点位的坐标、航速等记录,对于渔船往返途中的航行每天应有4个对时点位的记录)的材料证明;3.赴南沙航行和生产计划(或方案),以及进出港签证手续等材料。
(二)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北斗”船位监控等通信终端提供的渔船航行、生产和停泊的时间、地点及其他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做出审核意见和按规定计算应补金额。
(三)将应补渔船基本情况、计算天数和补贴资金额在渔业社区等地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7天;如无异议,核发补贴资金。
四、发放办法
补贴计算时间为2015年3月1日至9月30日;我市更新改造大吨位渔船在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内,以南沙专项捕捞许可证的签发日期为准。符合补贴条件的海洋捕捞和渔业辅助渔船按规定标准计算和发放补贴资金。
补贴资金通过转账或一卡通的方式拨付。
五、相关要求
(一)该专项补贴资金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补贴资金的,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补贴资金。
(三)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补贴资金的,依法追回全部补贴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凡违规使用的,追回补贴资金,依照《财政违法行政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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