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邯政办字〔2016〕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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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6-03-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邯政办字〔2016〕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邯郸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14日
邯郸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56号)精神,推进我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冀政办字〔2015〕170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我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基本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各类监测数据实现互联共享,监测预报预警能力得到提升,监测与监管协同联动,初步建成各环境要素统筹、标准规范统一、部门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建设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1.建立统一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整合环境质量监测资源,优化监测布点和功能,建设涵盖大气、水、土壤、噪声、辐射、水资源、水土流失、耕地等环境要素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按照统一标准规范开展监测和评价,客观、准确、及时反映环境质量状况。(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牧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质监局、市气象局等部门负责)
2.加强生态系统监测网络建设。强化生态监测能力建设,开展生态遥感监测和无人机遥感监测应用,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等敏感区域监测、调查与评估。(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牧局、市水利局、市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等部门负责)
3.健全重点污染源监测网络。国家和省、市重点监控排污单位要建设稳定运行的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县级重点监控排污单位要根据实际建设稳定运行的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工业园区要建设特征污染物监测系统,并与省、市污染源监测平台联网。要依法开展重点监控排污单位的监督性监测,逐步组织开展面源、移动源等监测与统计工作。(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统计局等部门负责)
(二)实现生态环境监测信息集成共享。
1.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集成共享机制。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城管执法、交通运输、农牧、林业、水利、卫生计生、气象等部门获取的环境质量、污染源、水资源、水土流失、农村饮用水源、地下水、耕地、农田灌溉水等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要实现有效集成、互联共享。(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统计局、市气象局等部门负责)
2.构建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资源开发与应用,开展大数据平台建设和数据关联分析,满足生态环境保护决策、管理和执法的数据需求。平台建设单位负责平台数据共享管理。(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统计局、市气象局等部门负责)
3.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发布机制,制定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发布管理规定,规范发布内容、流程、权限、渠道等,及时准确发布全市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及生态状况监测信息,提高政府环境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保障公众知情权。(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统计局、市气象局等部门负责)
(三)科学引导环境管理与风险防范。
1.加强环境质量监测预报预警。建设全市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体系,强化污染源追踪与解析,提高全市空气质量预报和污染预警水平。建立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加强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辐射自动监测能力建设。(市环境保护局、市气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农牧局、市水利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统计局等部门负责)
2.建立重点监控污染源监测自动报警体系。建立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排放自动监测与异常报警机制,提高污染物超标排放、在线监测设备运行异常等信息追踪、捕获与报警能力和企业排污状况智能化监控水平。强化工业园区环境风险预警与处置能力。(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农牧局、市水利局、市安全监管局等部门负责)
3.提升生态环境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能力。开展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新型特征污染物及危险废物等环境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不断提升资源环境承载力预警能力和水平。(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安全监管局、市统计局等部门负责)
4.健全环境应急监测体系。推进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完善环境风险源数据库和专家库,加强应急物资储备,提高突发事件应急监测能力。(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安全监管局、市气象局等部门负责)
(四)建立生态环境监测与监管联动机制。
1.实现生态环境监测与执法同步。建立监测与执法联动机制,各有关部门共同监管、同步联动,充分发挥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的支撑作用,根据监测结果严格执法。(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负责)
2.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各级各部门要强化管理所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各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健全并落实监测数据质量控制与管理制度,完善诚信管理体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质监局等部门负责)
3.严查监测数据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故意违反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或伪造监测数据等行为的机构和人员责任。领导干部篡改、伪造或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质监局等部门负责)
(五)健全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制度与保障体系。
1.建立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估和考核体系。依据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结合我市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任务及部门工作职责,建立生态环境质量评估和考核制度,全面、真实、客观反映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统计局等部门负责)
2.健全生态环境监测管理体制。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制定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管理、数据平台及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积极探索建立政府向社会购买环境监测服务、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监测网络长效机制。(市环境保护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质监局等部门负责)
3.明确生态环境监测事权。环境保护部门主要承担生态环境质量监测、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执法监测、环境应急监测与预报预警等职能。对重点污染源实施分级监测,省控、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承担,其余按照属地化原则由各县(市、区)负责承担。(市环境保护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等部门负责)。
4.积极培育生态环境监测市场。深入推进环境监测市场化,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进一步开放监测业务领域,鼓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维护、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建设项目施工期监测、企业自行监测等环境监测活动。在基础公益性监测领域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有序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制度化、规范化。(市环境保护局、市质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
5.强化监测科技创新能力。推进环境监测新技术和新方法研究,鼓励市内科研院所和相关企业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环境监测仪器设备,在满足需求的条件下优先使用。积极开展交流合作,提升我市监测技术创新能力。(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等部门负责)
6.加强生态环境监测队伍建设。按省要求完成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试点工作。稳步实施市、县环境监测监察机构职能定位、人员编制、经费保障垂直管理改革及市、县环保部门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到2020年全面完成市、县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确保监测网络的有效运行。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人才发展培养规划,不断提高生态环境监测人员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落实好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监测岗位津贴政策。(市编委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等部门负责)
7.建立与生态环境监测网络运行、发展需求相适应的投融资和预算保障机制。财政部门要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积极筹措资金,拓宽融资渠道,做好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任务的财政保障。重点加强监测大数据平台和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监测预报预警、环境应急监测、核与辐射监测能力等建设。(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质监局、市气象局等部门负责)
三、工作要求
各有关部门要将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的相关工作。要依据国家、省有关要求和我市方案,结合本部门承担的任务,尽快组织开展本系统监测网络现状调查,梳理现有监测点位、指标、技术标准和规范等情况,制定本系统监测网络规划布局、优化调整、综合评价及监测信息互联互通工作计划,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责任部门和完成时限,于2016年4月底前将相关情况报送市环境保护局。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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