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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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9-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廊政〔2013〕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以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2〕8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新形势下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重大意义
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做出的重大决策,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事关退役士兵切身利益。做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意义重大、责任重大。《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明确提出“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各级各部门一定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重大意义,认真分析我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所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切实把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确保退役士兵安置改革顺利实施。
二、扎实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
我市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新兵新办法,老兵老办法,老兵也可以选择新办法”。具体要求为:《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2011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的士兵,全面施行城乡一体的安置政策。对于《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施行后退役的士兵可选择执行《廊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廊政办〔2006〕71号),也可自愿选择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一)建立政府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制度
1.自主就业对象。(1)在《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后入伍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退役士兵一律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由接收地政府按标准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扶持其自主就业。(2)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本人自愿的,可选择领取退役金后自主就业,并享受自主就业的相关优惠政策。(3)在《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农村士兵,在部队领取退役金后由接收地政府按标准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扶持其自主就业。(4)在《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且服役不满10年的城镇退役士兵,在部队领取退役金,退伍回地方报到后不愿领取自谋职业补助金的,也可由接收地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并扶持其自主就业。
2.实行一次性经济补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部队领取一次性退役金后,地方政府不再安排工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具体标准为:自主就业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与部队发放的退役金之和,应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以上;自主就业退役士官一次性经济补助在2年义务兵发放标准的基础上,从服现役第3年(含)起,每多服役1年按义务兵1年发放标准的20%增发,补助资金所需经费按照《河北省省内政府间专款配套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冀政函〔2011〕196号)有关规定分担。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情况,适当提高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负担。
退役士兵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免缴个人所得税。
3.落实扶持政策。将原来对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扶持创业优惠政策,扩大到所有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对从事个体经营的,落实减免相关税收、扶持小额贷款、给予微利项目财政贴息、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优惠政策;对招收录用聘用退役士兵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相应税收优惠。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招收录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职工的,退役后可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
各级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服务。
(二)建立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制度
1.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对象。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接收地政府安排工作。(1)服现役满12年以上的士官。(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至8级伤残的士兵。(4)烈士子女。(5)《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施行后退役的服现役满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以上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本人自愿的也可选择领取退役金后由接收地政府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扶持其自主就业,或者退役时在部队未选择领取退役金,到地方报到后自愿放弃岗位安置的可选择自谋职业,领取自谋职业补助金。
2.安置办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不分单位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义务,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符合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接收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的安置待遇。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以及未列入省下达接收安置计划的驻廊中央、省直有关单位由市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部署和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安置部门根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协商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等部门制定当年的安置工作计划。其中,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
未列入市安置计划的驻廊单位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下达。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任务。
3.落实相关待遇。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待安置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负担。
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自报到之日起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同等待遇,其军龄连同待安置时间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接收单位要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直至上岗为止。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政府安置的或安置后逾期不到接收单位报到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置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三)完善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经济补助自然增长机制
2012年冬季及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退役后可申请自谋职业。
1.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士兵,退出现役时未领取退役金,退出现役伍后自愿放弃政府岗位安置的。
2.《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施行后退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1)服现役满上士军衔(三期士官)规定年限,且退役时未领取退役金,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
(2)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
(3)从城镇(非农业户口)青年中征集入伍或者2008年从高校应届毕业生中征集入伍以及从高校在校大学生中征集入伍且不复学的士兵;
(4)赴西藏服役的士兵。
以上经批准同意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由负责安置的本级政府发给自谋职业补助金。各级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完善自谋职业补助金自然增长机制,随经济社会发展适时提高补助标准。我市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助金的发放标准为:从我市接收的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起,符合自谋职业条件的义务兵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年人均工资的2倍以上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转业士官按3倍以上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一、二期退役士官在义务兵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基础上增加1000元和2000元的补助,具体标准由民政、财政部门根据当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测算商定后公布。
(四)完善退役士兵继续完成学业制度
鼓励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继续完成学业。报考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接受成人教育的,可参照国家和省当年的有关政策享受优惠待遇。对退役一年内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学费资助。免费或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一个学期。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入伍前已被高等院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院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参加国防生选拔、符合报名条件且参加国家和我省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五)完善退役士兵退休与供养制度
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退休士官,由所在地军休服务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执行。被评定为1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或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六)完善退役士兵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制度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当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为本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退役士兵到国企就业或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的、以灵活方式就业的,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役士兵回农村的,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退役士兵到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或暂未实现就业的,可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转入退役士兵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退役士兵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服役年限和待安置期间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三、认真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认真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1〕14号)精神,按照“政府主导、个人自愿、城乡一体、免费参加”的原则,切实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确保有培训意愿的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1年内,享受一次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一)搞好组织发动
民政部门组织退役士兵填写《接受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意愿表》,根据本地退役士兵拟接受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专业、工种和人数等基本情况,会同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在每年3月制定培训计划,确定培训目标,并通过网络、报纸、电视等多种媒体向退役士兵发布。
(二)分类组织培训
根据退役士兵基本条件和就业需求,分类组织进行短期技能培训(3至6个月)或中长期职业教育(6个月至2年)。对参加短期技能培训的退役士兵,经考核合格,发给培训结业证书;经鉴定合格,发给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三)建立培训基地
市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教育、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认定、社会公示”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和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方式,在全市范围内择优选定3家师资力量强、教学质量高、施训设施好的培训机构作为退役士兵定点技能培训基地,由市及各县(市、区)政府退伍军人安置主管部门与其签订教育培训协议。
(四)切实保障培训经费
参加短期培训的退役士兵,按每人每期不同专业平均学费3000元进行补贴,并根据培训情况适时调整补助标准。所需经费按照《河北省省内政府间专款配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冀政函〔2011〕196号)确定的比例分担。各地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适当提高保障经费的补助标准。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经费足额落实到位,并加强经费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四、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组织领导
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环节多、涉及范围广、落实任务重、要求标准高,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主动作为,扎实工作,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一)强化组织领导,密切部门协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双拥”工作的重要内容,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实施。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重大问题亲自抓,加强协调处理;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问题,抓好各项工作落实。要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分级管理,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要充分发挥各级退役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重要作用,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安置改革有序推进。
(二)明确工作责任,加强督查指导
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安置部门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目标责任制,把安置改革每一项工作的任务、责任主体、完成时限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具体层级、具体承办人,确保每个环节有人抓、每件事情有人办。对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安排落实工作岗位、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加快伤病残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等重点工作,要采取专项督查、跟踪督查等方式,及时发现问题,研究完善措施,推动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主动与当地财政及统计部门沟通,及时确定每年度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和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并确保有关经费足额及时发放。
(三)完善惩处机制
各级政府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拒绝接受安置任务或严重侵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不能评为年度先进文明单位,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未按时完成任务、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地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
本意见由廊坊市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解释。
廊坊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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