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8-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工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行政事业各单位:
现将《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8月14日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政府信息,是指省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规范所称政府信息公开,是指省局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相关政府信息事项,并接受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省局各处室(含直属单位)作为信息提供单位,要依据《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工作职责和法定程序,科学界定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公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事项都必须公开,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模式和规定的程序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的目录,依法进行公开。
(二)真实可信。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有效,发布信息应当准确可信。
(三)及时快捷。严格在规定的时限内公开,确保信息时效性。
(四)注重实效。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循序渐进,不搞形式主义。
(五)有利监督。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知情,有利于群众行使监督权。
(六)符合保密规定。公开的内容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主动公开
第五条下列政府信息应面向社会主动公开:
(一)省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二)省局职能范围内各类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权限、依据,办理条件、程序、期限和进展情况,收费依据及标准,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书格式文本等;
(三)关系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公共服务或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包括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要政策以及其他重要工作部署等;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五)市场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六)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七)12315网上投诉受理与答复,消费警示信息;
(八)全省驰名、著名商标名录;
(九)合同示范(参考)文本;
(十)企业登记基本信息,企业信用情况;
(十一)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制度、禁令,信访、举报工作的受理渠道、联系方式等;
(十二)工商行政管理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省局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按年度及时更新修订。每年度末由各处室依据自身职能对目录提出修改意见,省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汇总修订。
第七条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分别或综合运用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
(一)省局网站设置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二)办事大厅设置的公告栏、触摸屏、编发的《办事指南》等;
(三)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四)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相关会议;
(五)其他合适的方式。
以上方式以省局网站公开为主,其他方式为辅的原则实施。
第八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处理程序和时限:
(一)信息审定。省局面向社会制发的各类文件,一般应予公开。文件起草处室应在草拟文件时就该文件是否公开提出意见,认为不应公开的,注明不公开的原因;局办公室按公文流转程序对文件的可公开性进行审核;局领导在签发文件时,对文件的可公开性做最终决定。
一般性工作信息,各处室要依据省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结合《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规定,对涉及本处室职责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进行公开性审核,由处室负责人决定是否公开;处室难以做出决定或者属于重大事项的,报告分管局领导审定。
(二)信息发布。决定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文件类政府信息,由各处室通过OA办公系统直接对外发布。其他一般性工作信息,由处室政府信息联络员填写《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单》,送交省局办公室对外发布。
(三)时间要求。属于省局职责范围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从政府信息正式生成或变更之日起到公开,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修订更新。各处室要把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作为一项日常工作长抓不懈。处室政府信息联络员要适时上网查看与本处室有关的栏目,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对栏目内容定期进行修订、更新。
第九条各处室政府信息条目发布格式应包括名称、发布机构、生成日期、文号等。
第三章依申请公开
第十条依申请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
(一)各类市场主体申请自身的注册登记信息;
(二)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总局规章规定可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十一条下列政府信息免于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后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造成执法活动障碍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其中第(二)、(三)项所列信息,如权利人或当事人同意公开,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可以不受免于公开的限制。第(四)、(五)项所列信息如公开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并且公开不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申请人向省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可以采用网上、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当面申请等形式提出。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当面口头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三条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处理程序和时限:
(一)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以通过省局网站和省政府门户网站申请为主,通过网站的申请,由省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根据申请内容所涉及的工作职责分转给相关处室办理。办理处室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答复意见交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回复,并注意保管好签收或函复记录。
(二)申请人向处室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室应告知申请人通过省局网站获取《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填写规范后向省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提出申请。
(三)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是否予以公开的决定、答复或提供信息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可以将答复或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四)如信息公开申请中要求公开的信息属于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除第三方已经书面向省局承诺同意公开外,承办机构须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报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方可提供。第三方在15个工作日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公开。
第十四条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相关处室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五条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应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可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
第十六条申请人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申请获取省局政府信息复印件的,办理处室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四章职责分工
第十七条省局成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其他局领导任副组长,各处室负责人为成员;下设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省局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的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制度和规则;
(二)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组织维护和更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组织考核本机关和下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五)指导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八条省局办公室负责指导本局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的设置、调整及重要内容的审核;分转信息公开网上申请;发布本局机关综合政府信息、工作报告、统计信息、计划规划,管理领导信箱。
第十九条省局信息中心负责做好省局外网、内网网站的建设和技术保障工作。负责省局政府信息公开栏目的设置、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索引号、网站开发、网络安全、运行维护、数据备份、设备维修等政府信息发布技术服务工作,制作、更新、审查、发布省局信息化建设等信息。
第二十条人事处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省局机构设置、职能、人事任免、人员招录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监察室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制度、禁令,受理举报的途径、方式、程序等信息;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对各处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落实责任追究;设立政府信息公开举报方式,受理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投诉、举报、控告等。
第二十二条法制处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公开工作。对新公布和修订的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时更新、审查、发布。
第二十三条计财处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部门预算、“三公”经费预算、政府采购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注册处、外资处、广告处等处室分别按照工作职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权限、依据,办理条件、程序、期限和进展情况,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书格式文本等信息。注册处(窗口办)负责做好服务大厅信息公开栏、触摸屏、办事指南的设置、内容更新、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注册处、监管处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监管动态、服务再就业、参与综合治理、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市场处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合同管理、农资市场监管、网络市场监管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消保处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维权体系建设、消费警示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竞争执法处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治理商业贿赂、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及其他专项执法活动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商标、广告处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商标、广告监管、商标专用权保护、驰名、著名商标名录等信息。
第三十条12315指挥中心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12315维权数据统计情况、消费警示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宣教处负责制订省局网站宣传规划,确定宣传内容;制作、更新、审查、发布各类宣传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文字和图片等信息。
第三十二条省局其他相关处室、临设机构及各类专题活动办公室要按照各自职责和省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安排,负责涉及本机构工作职能的各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章工作保障
第三十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处室负责人是本处室政府信息公开充分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安全性的主要责任人。
第三十四条省局各处室应当指定一名政府信息联络员,负责本处室政府信息公开的下列日常工作:
(一)制作本处室拟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维护、更新、发布本处室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对本处室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先行审核;
(四)协助办理涉及本处室的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五)协调确认本处室拟公开的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事宜。
省局信息中心应明确一名工作人员负责网站建设及设备维护等技术保障工作。
第三十五条省局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将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主要考核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时效性以及程序是否规范、制度是否落实到位等。
第三十六条省局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制度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七条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工商局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参照本规范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八条本规范由省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