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5-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

鹤政办〔2013〕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进一步加强校车服务、强化安全监管,经市政府同意,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以下简称《条例》)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2〕17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履职、齐抓共管、保障安全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服务意识,立足长效管理,建立健全校车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和安全管理责任制,坚决杜绝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发生,减少和避免学生交通伤亡事故,确保校车有序营运、学生交通安全。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订并实施与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二)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就近入学的原则。各县区政府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及幼儿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各县区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三)坚持“五统一”原则。各县区校车实行统一登记入档、统一规范管理、统一外观标识、统一信息平台、统一安全培训。

三、营运管理

(一)各县区政府要建立责任明确、制度健全、管理严格、运营有序的校车保障体系。可依托依法设立的资质较高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提供校车服务,或采取其他符合《条例》规定的方式,为辖区内需上下学接送的学生提供校车服务。

(二)各县区政府及县区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等部门要按照《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依法履职,加强对校车服务提供者的监管,督促其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安全维护,定期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安全。

(三)各县区政府要督促校车服务提供者参照客运班线车辆标准足额及时投保,除法定强制险按照标准缴足外,还需购买乘坐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要督促学校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要督促校车服务提供者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要立即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四)校车营运实行实名制登记,乘车学生、跟车照管员、司机要确定到车,达到“五定”要求,即:定人、定车、定路线、定站点、定时间。各县区公安交警和交通运输部门、乡镇政府对校车也要实行实名制监管,将各辖区内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包干到人。

(五)各县区政府要建立校车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和校车动态监控信息平台,完善校车信息基础数据库,并报市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督促校车服务提供者2013年6月30日前对每辆校车配备卫星定位系统,并纳入本地的校车动态监控信息平台。

四、政策支持

2013年起至2016年3月,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各县区给予适当校车购置补贴。各县区政府要对校车运营给予适当补贴,并参照农村客运补贴标准给予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乘坐险等保险补贴。要按照公交车和农村客运标准,为专用校车免除上户费用和车辆年审费用。

五、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要成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等部门参加的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明确各部门职责,确定校车管理工作的目标任务,研究制定校车安全管理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协调解决校车安全管理有关问题,加强对校车的监管,推动校车安全管理各项措施落实。

(二)各县区政府要因地制宜制定校车服务方案和过渡期交通安全方案,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并根据省政府设定的过渡期限确定服务方案实施的时间和步骤。要通过适当方式充分听取群众对校车服务方案的意见。各县区要在2013年6月底前将本县区的校车服务方案、过渡期交通安全方案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实施。

(三)所有拟新购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车辆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现有的非专用校车要在2016年3月底前逐步更换为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各县区政府要立即组织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对正在运营的接送学生车辆进行一次全面摸底排查,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标牌、校车驾驶资格;不符合条件的要责令停止接送学生,并采取相应措施,妥善解决学生上下学安全乘车问题。凡未申请办理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标牌、校车驾驶资格的,教育、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条例》规定和《通知》要求尽快办理,否则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教育、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时限要求,认真、及时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的审核工作。教育部门要依法受理校车使用许可申请,在材料齐全合格的基础上,注重审核校车开行的必要性、可行性是否符合《条例》第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对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校车使用协议、安全责任书等进行审核。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依法对校车安全技术状况进行严格审核,认真检查车辆座位数、核载人数和校车外观标识、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逃生锤、灭火器、急救箱配备以及卫星定位装置安装等情况。交通运输部门要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的运输资质进行审核。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认真开展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查,严格审批校车驾驶资格,切实把好驾驶人准入关。同时,加强对校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管理,严格开展年度审验,监督校车驾驶人认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校车服务提供者要严格按照校车驾驶人员从业标准选用驾驶人,不具备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准驾驶校车。

(六)教育部门要对校车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设置等进行审核,确保行驶线路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教育、公安和交通运输部门要对校车行驶线路进行实地勘察。对确实无法避开的危险路段,要提请当地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及时整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防护设施,改善道路交通安全状况,并设置限速标志、警告标牌,为校车通行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条件。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要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校车在公共交通站点停靠的,要设立相应的预告标识、停靠站点标牌。

(七)各县区政府要优先建设校车通行路段,优先保障校车通行路段的安全防护设施建设,优先考虑校车通行路段的路面改善规划,确保校车通行路段安全畅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条例》有关通行的规定,结合本地校车出行时间、线路,科学安排部署警力,特别是在车辆出行高峰时段,要加强道路通行秩序管理,确保校车优先安全通行。对其他机动车辆不避让校车的,要依法查处,切实保障校车优先通行、优先停靠、优先避让、优先放行的权利。加强对校车的监督检查,对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要依法收缴机动车并强制报废,严格依法处罚机动车驾驶人和所有人;对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以及校车超速、超载的,要从严从重查处;对校车驾驶人因交通违法被依法处罚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等原因,不再符合《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要坚决依法取消其校车驾驶资格,并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

(八)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中小学生、幼儿的交通安全教育,并组织、指导和督促中小学校、幼儿园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配合教育部门做好师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强化师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九)各县区政府要严格督促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措施。对盲目扩大招生范围和规模,擅自使用违规车辆接送学生、幼儿的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育行政部门要严肃处理直至吊销其办学许可证件。

(十)各县区政府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迅速开展校车安全运营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形成合力,尽快使全市校车步入管理规范、用车安全、群众满意的良性发展轨道,使学生能乘坐方便车、安全车。

201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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