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生活饮用水水源卫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9-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生活饮用水水源卫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汴政办[2014]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开封市生活饮用水水源卫生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7日

开封市生活饮用水水源卫生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称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加强饮用水水源卫生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卫生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卫生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水利、地质矿产、建设等部门应结合各自的职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07〕125号)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第六条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设置排污口;

(二)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三)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

(四)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

(五)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六)实行人工回灌地下水时不得污染地下水源;禁止利用渗坑、渗井、裂隙等排放污水和其他有害废弃物。

第七条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

(三)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

(四)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五)禁止设置油库;

(六)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禽畜,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

(七)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第八条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二)原有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水质标准;

(三)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第九条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直接或间接向水域排放废水,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当排放总量不能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标准时,必须削减排污负荷。

第十条各级地下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应根据当地的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并保证开采规划水量时能达到所要求的水质标准。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水质均应达到国家规定的《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十一条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和其它有害废弃物;

(二)禁止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原料、农药等;

(三)实行人工回灌地下水时不得污染当地地下水源。

第十二条为保护饮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所有在饮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一般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均需经环境保护部门进行审核批准,确保建设项目符合水源地保护要求。

第十三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一般保护区的边界应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十四条违反规定,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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