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市级猪肉储备制度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三政办〔2009〕63号
颁布日期:2009-12-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市级猪肉储备制度的实施意见

三政办〔2009〕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及时有效地应对因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和各类突发事件等引起的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维护正常的肉制品市场供应秩序,根据《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建立市级猪肉储备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满足紧急状况下城镇居民的生活需求、提高政府市场调控能力为目标,建立健全猪肉储备制度,积极保障市场供应,努力稳定市场物价,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储备方式及规模

(一)储备方式:冻猪肉储备。

(二)储备规模:按照“满足城镇每人每天消费2两肉、本地城镇人口7天消费量”的规定测算,市区储备规模为185吨。

三、承储单位条件

承储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工商注册经营范围;

2.依法取得生猪定点屠宰加工企业资格,产品质量符合《分割鲜、冻猪瘦肉》标准(GB9959.2-2001)要求;

3.具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全资储存冷库,冷库仓储能力在1000吨以上;

4.企业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商业信誉和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各项制度健全规范,财务管理严格,有与承担储备任务相适应的流动资金,有主要指标(如储备猪肉入库、出库等指标)统计表和收入、成本、损益核算报表。

市商务局授予承储企业“三门峡市猪肉储备单位”标牌。

四、承储单位的管理

(一)明确权利和义务。市商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向承储企业下达承储计划,并与承储企业签订《三门峡市猪肉委托储备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承储企业按照合同规定的数量、品种、质量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入储任务。

(二)加强商品台账管理。承储单位应严格执行储备商品台账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冻猪肉储备专项商品台账,分别详细注明数量、入库时间、预计出库时间、管理员姓名等,并实行专人、专库(专垛)、专账管理,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

(三)强化监督检查。市商务局应加强对承储单位的常规检查;市财政局应加强储备补贴资金的管理,定期对储备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追踪问效,确保储备资金用于市级储备。对违反规定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除将截留的储备补贴资金全部收缴市级财政外,还将取消其储备定点资格。

五、猪肉储备管理

(一)入储管理

1.承储企业应按合同规定及时落实入储计划。未经市商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同意,不得调整计划或拖延、拒绝执行计划。承储单位应及时将入储计划执行情况报市商务局、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局,并由市商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组织验收。

2.承储单位未按规定完成储备计划的,由市商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研究调减或取消其储备计划;因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需超规模储备猪肉的,由市商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二)在库管理

1.猪肉储备实行专仓(专垛)储存、专人管理、专账记载和挂牌标存。承储单位不得自行变更储备猪肉专库及垛位。

2.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不得以储备猪肉对外进行质押、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三)轮换管理

储备猪肉实行常年储备、定期轮换制度,原则上每年为1个储备期,每年储备3轮,每轮4个月。承储单位应根据市场行情,低吸高抛,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储备轮换,充分发挥调节猪肉市场价格的作用。储备猪肉轮换更新,由承储单位报市商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批准后,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四)内部管理

承储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增强风险意识。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储备猪肉过期变质而形成的损失,由承储单位负责。情况严重者,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动用、投放管理

(一)动用管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市商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应向市政府提出动用报告:

1.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

2.据监测市区肉类市场出现异常波动;

3.其他需要动用的情形。

(二)投放管理

市级储备猪肉的投放由市商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实施。

七、储备费用的管理

(一)猪肉储备设立专项储备费用,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二)猪肉储备收购资金由承储单位自筹或通过银行贷款解决。市财政按国家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储备期贴息。

(三)储备费用采取承储企业包干制,储备猪肉投放市场价格由储备企业随行就市,独立承担价格风险。若市政府为平抑市场肉价,以低于市场价格投放市场,差额部分经市财政局核实后,予以补贴。

(四)储备猪肉采购价格由市财政局按照储备期市场猪肉批发价核定,作为计算贴息的依据。

(五)在储备有效期内,承储企业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市财政局核定,承储企业包干使用。

八、监督管理

储备猪肉是市级专项储备物资,关系国计民生大局,直接影响市政府对市场的调控能力,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储备猪肉的管理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统一协调,密切配合,分工负责”的原则进行。市商务局主要负责审定承储企业的资质和储备猪肉的出入库监管工作,协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对储备猪肉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进行监督检查;市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猪肉储备的综合协调;市财政局主要负责猪肉储备费用的预算编制、标准测算、筹措与支付等工作,定期对储备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的承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乃至追究当事人和主要责任人经济和法律责任,并取消承储资格。

各县(市)政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相应的猪肉储备制度,完善市、县(市)两级猪肉储备体系。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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