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三政办〔2009〕61号
颁布日期:2009-10-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政办〔2009〕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建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劳动保障局、交通局、物价局《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

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劳动保障局

(二○○九年十月十日)

为进一步提高交通资源利用效率,改善城市交通状况,方便群众出行,促进城市健康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7〕8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意义

城市公共交通作为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是城市综合功能的具体体现。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举措,是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的有效措施,是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健康、持续、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意义,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导地位,采取有力措施,不断加快公共交通发展步伐,努力形成与城市规模、人口和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公共交通体系,为群众提供安全可靠、方便周到、经济舒适的出行服务。

二、明确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主要目标

按照“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协调发展”的总体要求,坚持“政府主导、有序竞争、政策扶持、优先发展”的原则,加大资金投入,采取有效措施,力争到2010年,基本确立公共交通在我市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实现城市公共交通与城市经济社会同步发展。2010年,全市营运车辆达到260台,线路发展到16条,平均运营速度达到20公里/小时以上,准点率达到90%以上。站点覆盖率按300米半径计算,建成区大于50%,中心城区大于70%。建成区任意两点间公共交通可达时间不超过30分钟,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总出行中的比重在20%以上,基本形成以公共汽车为主体,出租汽车为补充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

三、科学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

加快编制《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科学配置和利用交通资源,综合考虑各种交通方式、换乘枢纽配置,重点确定公共交通结构、线网分布、场站布局、用地规模、建设计划等,建立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城市发展和土地配置模式,尽快形成结构合理、高效快捷并与城市规模、人口、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公共交通体系。积极发展城乡之间的公共交通服务网络,引导城市公共交通向城市郊区城镇延伸。规划编制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足额拨付,确保规划编制按期完成。

四、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

将公共交通场站和配套设施纳入城市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计划,在城市主要交通干道上建设港湾式停靠站,配套完善站台、候车亭等设施,作为新建居住小区、开发区、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一项内容,实行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对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公共交通场站等公共交通设施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验收。已投入使用的公共交通场站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城市规划确定的公交场站、保养场、首末站、调度中心、换乘枢纽等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符合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以划拨方式供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挤占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或改变土地用途。同时,以信息化为基础,加快建设公共交通线路运行显示系统、多媒体综合查询系统、乘客服务信息系统,推进信息化公交系统发展。

五、加大对城市公共交通的政策扶持

(一)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将城市公共交通纳入公共财政预算体系,对公交首末站、换乘枢纽站、公交停车场站建设及车辆更新、科技项目等方面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扶持。在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公共交通建设资金与城市建设资金支出的比例应保持在5%以上。

(二)建立规范的财政补贴和补偿制度。建立规范的成本费用评价制度和政策性亏损评估制度。每年度末,市财政部门会同物价、建设部门对公共交通企业的成本和费用进行年度审计与评价,合理界定和计算政策性亏损,给予适当补贴。对公共交通企业承担的社会福利(包括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现役军人、伤残军人、伤残警察、盲人等免费或优惠乘车)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增加的支出,定期给予等额的经济补贴或补偿。

(三)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实行税费减免政策。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征收的城市公共事业附加费要全额返还,专项用于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免征公路客运附加费、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免征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绿地占用补偿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免缴运营车辆年检费、公路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费用。

(四)合理调整客运价格。兼顾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充分考虑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经营成本和居民承受能力,科学核定城市公共交通票价。继续保持低票价、低成本的优势,最大限度地提高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的利用率,提高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的出行分担率和运行效率。

六、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的市场监管

(一)全面推行特许经营制度。有序开放公共交通市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共交通投资、建设和经营,逐步形成国有主导、多方参与、规模经营、有序竞争的总体格局。实行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经营许可制度,对获取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明确其责任和义务。严禁拍卖、无限期出让、重复授予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经营者不得擅自转让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对经营恶化、管理混乱、安全生产隐患严重的企业,要依法收回特许经营权。

(二)严格市场监督检查。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公共交通企业经营和服务质量的监管,规范经营行为,依法查处非法营运、妨碍公共交通正常运行、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等行为。依法取缔非法营运三轮车、面的,维护公共交通客运市场秩序,保障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设置出租车专用停靠站点,禁止其他车辆挤占公交停靠站点,公交站点前后30米范围内其他车辆不得停靠;禁止城乡车、长途客车在市内乱停、乱靠、滞留,维护城市交通秩序。逐步推行等级服务评定制度,开展文明线路创建活动,加强行业自律,促使公共交通企业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三)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公共交通企业要把搞好客运服务作为企业管理的核心工作,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强化内部管理,增强企业的发展活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努力为乘客提供“安全可靠、方便周到、经济舒适”的客运服务。充分发挥行业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的作用,通过持续开展行业文明建设,规范服务行为和行车秩序,最大限度地维护好乘客的权益。进一步加快公交票务制度改革,推行无人售票和IC卡收费方式,做好职工转岗培训工作,降低人车比,减少费用支出,提高企业效益。

七、维护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职工合法权益

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建立职工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提高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职工的劳动收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约定的各项劳动保护和福利待遇,城市公共交通必须予以保证。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要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与生育等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并主动承担有关义务。

八、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组织领导,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有关措施,定期对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进行评估、检查和监督,把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作为实施城市道路交通畅通工程、创建绿色交通示范城市、改善人居环境的主要内容,切实抓好落实,全面促进我市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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