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3-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和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加强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有关要求,扎实开展好我区节约集约用地,经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研究决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长效机制,实现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根本好转

(一)落实责任追究,有效制止土地、矿产违法行为

执法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纳入县区政府的目标考核责任制当中,提高县区政府主要领导的守土、守矿责任意识,加大政府对国土资源执法工作的支持力度。建立约束制度:1.县区政府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年度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的;2.虽然违法占用耕地比例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3.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依法依规取消当年的用地指标,并对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进行责任追究,从根本上遏制目前违法违规用地、用矿高发态势。

(二)依法落实用地预审制度,项目用地手续完毕后方可开工落地

严格落实用地预审制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审查。预审意见是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备文件。

(三)建立联合办案机制,有效查处违法案件

进一步完善《关于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在机制中明确政府是土地监管的第一责任人,明确国土资源、监察、公安、检察、法院、林业、水务、发改、住建、环保、安监、工商、供电等相关部门在土地利用、管理、保护和执法中的职责,形成协调配合联合办案的机制,共同承担土地执法监管责任,使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得到及时制止和查处,形成“政府主导、全员共同参与”的土地管理新机制。

二、加强土地规划、计划管理,保证重点、民生、园区用地

(四)加强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理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处理好开发建设与保护耕地的关系。各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改、财政、住建、环保部门的沟通协调相互配合,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目标和政策措施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框架、相关规划和考核评价体系。

行署国土资源局对各县、区新增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不得突破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和分区管制规定不得突破。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省有关文件的规定,凡不符合2006年-202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没有新增建设用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未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各类建设用地,一律不报批。凡不符合局部调整条件的一律不得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把省人民政府下达给我区的批次用地计划指标用于重点产业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园区项目、保障性住房和用地需求量大的县、区。

对供地率较低以及闲置土地率较高的地区,应当在下达下一年度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予以适当核减。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在当年10月底开始组织编制下一年度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土地收购储备年度计划,于次年2月底前报行署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区人民政府批准,3月底前公布实施。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确需调整的,由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协调决策机构集体研究确定后,报原批准机关同意。

三、严把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关,优化布局、合理进行市场配置

(五)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

各类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对列入国家《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的新建项目、低产出项目及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禁止供地;符合准入条件的限制类项目,要严格控制用地规模;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也要节约集约用地。优先保证国家和省重点项目建设、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

(六)建设用地供应应当符合土地使用标准

对不符合土地使用标准的,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建设用地审查,县、区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办理建设用地供地。

工业示范基地内的工业项目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规定的基础上提高10%,投资强度要达到2000万元/公顷以上。对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安排用地,鼓励其通过租赁标准厂房等方式获得生产经营场所。要严格限制低密度大户型住宅项目的开发建设,住宅用地容积率指标必须大于1。

(七)加快优化用地布局

在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引导工业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推动农村人口向中心村、镇集聚,耕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在工业园区之外选址的一般项目,不得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用地。

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地上、地下分层设立的,取得方式和年期参照在地表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关规定办理。在他人地表权利空间以上开发建设的公共交通设施、商用设施,包括高架桥、空中走廊、空中缆车等,可以确定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在他人地表权利空间以下开发建设的公共交通设施、市政设施、民用设施、商用设施,包括地下立交、地下车库、地下人防工程、地下变电站、地下共同沟、地下商场、地下餐饮、地下仓库、地下工厂、地下娱乐场所等,可以确定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

在地上、地下分层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根据当地基准地价和不动产实际交易量,评估确认分层的出让最低价标准。地上、地下空间土地权利审批时不得与国家关于国防、航空、军事、防灾、文物保护、电力、水利等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且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取得地上、地下分层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

具有宗地划分条件但因不同用途高度联系、需要整体规划建设、确实难以分割供应的综合用途建设项目用地,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分别确定不同用途地块的位置、面积、使用性质和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条件和土地使用标准,分别按用途、使用年期和开发条件评估不同用途地块价格后,综合确定出让底价,按照一宗地块进行整体供应。

(八)积极推进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

各县、区人民政府收到上级政府对该地区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工作方案》批复文件后,对原土地权利人按照当地区片综合地价给予土地补偿;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由建设单位按照各县、区城镇基准地价10%的标准对原土地权利人给予土地补偿;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进行土地价格评估确认后对原土地权利人给予土地补偿。

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外,对国家机关办公、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逐步实行有偿使用。

县、区人民政府在供应工业用地时,可以采取先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给土地使用者,并明确约定在项目正式投产后转为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供应方式。以先租赁后出让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租赁。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达到合同约定的受让条件后,由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另行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和工业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不包括采矿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严格规范商品房用地出让行为,严格执行商品房用地单宗出让的面积规定,不得将两宗以上地块捆绑出让。

对同一宗地有两种以上用途的商住(包括棚户区改造住房)混建用地,其住宅用地属于划拨供地的,商服用地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但必须按市场价及时缴纳土地出让金。

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供应工业用地的,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

四、充分整治挖潜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九)加强土地收购储备管理

各县、区要抓紧成立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并上报备案,实行名录制。按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积极搭建融资平台,引入市场机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前期开发,形成建设用地条件后,依法由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组织供地。凡列入年度供应计划的存量土地,经土地收购储备后,妥善处理土地产权、安置补偿等法律关系,完成必要的前期开发,形成用地条件后方可供应。

(十)加大闲置土地、批而未用土地清理和处置力度

要积极盘活存量土地,加大对闲置土地和批而未用土地的清理力度。土地闲置满两年,要依法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要采取置换、政府收购等途径,及时处置,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要摸清土地家底,全面查清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和闲置土地的座落、面积、用途,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宗地数据库,实施动态管理。同时,要加大处置力度,对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用地行为的,将土地进行收购储备。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行署将批而未用及闲置土地处置情况作为对各县、区绩效考核和安排用地指标的重要依据之一。

(十一)加大土地整治利用效率

农用地整治应当坚持促进耕地集中连片,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升耕地质量,优化用地结构,提高集约利用水平。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开展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对历史遗留的工矿废弃地进行复垦,对城镇低效利用的土地进行更新。

农村闲置宅基地实行自愿有偿退出。退出的农村宅基地依法优先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规定申请宅基地的需求。

五、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维护良好的土地管理秩序

(十二)严格依法依规用地,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案件

各县、区人民政府是本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责任主体,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案件是各级政府的责任。

各县、区要认真总结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经验和教训,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审批制度,坚决纠正和制止未批先建、边报边建、欠缴土地出让金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对未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土地出让合同规定实施建设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依法查处。

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对建设用地批准和供应后开发情况进行全程监管,落实动态巡查责任,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各类建设项目供地后,要及时将供地结果上传中国土地市场网备案,特别是批次用地或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批复后,县、区政府要及时供地,并上传中国土地市场网备案,尽量避免跨年度供地和录入,否则会影响供地率,出现批而未用现象。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

201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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