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境外企业安全管理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法
大兴安岭地区境外企业安全管理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法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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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4-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大兴安岭地区境外企业安全管理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境外企业安全管理,建立快速有效的境外企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根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7号)、《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商合发〔2010〕313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境外企业安全管理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法和黑龙江省境外劳务纠纷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2〕80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原则
进一步提高对境外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认识,牢固树立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高于一切的观念,认真指导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加强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建立健全工作协调、内部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落实“预防为主、防范处置并重”的要求。在处理境外安全生产事故和突发事件过程中,遵循“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统一指挥,分工负责;规范有序,快速反应;积极应对,减少损失”的原则,最大限度减少企业和人员的生命财产损失。
二、组织机构及分工
成立境外企业安全管理及应急处理工作协调小组。行署分管商务工作副专员任组长,行署秘书长、行署商务局局长、行署外事侨务口岸办主任、集团公司国际森林开发部主任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商务局、外事侨务口岸办、国际森林开发部、发改委、公安局、工商联、工商局、住建局、安监局、财政局、国资办等部门组成。协调小组负责分析研究我区境外投资合作企业安全管理形势、任务,制定安全管理政策措施,督促各项安全管理措施落实;负责协调和处置我区境外安全生产事故及相关突发事件;根据境外突发事件发展情况,向行署或上级部门提出处置建议。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行署商务局,协调小组每年召开1次会议,主要任务是分析研究我区境外安全生产事故及相关突发事件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协调小组成员和相关单位要确定联络员,并将联络员名单和联系方式报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联络员要保证通信畅通。
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行署商务局、行署外事侨务口岸办、集团公司国际森林开发部负责协调、组织处理境外安全生产事故及相关突发事件;及时主动与省商务厅、省外办等相关政府部门和行业商(协)会沟通情况,反馈信息;对涉及多部门的境外安全生产事故及相关突发事件,应及时报请行署统一协调处理;必要时可派遣工作组与相关企业共同赴境外开展工作,做好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工作。
行署外事侨务口岸办负责协助开展境外安全生产事故及相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为有关部门赴境外开展处置工作提供便利。
行署发改委负责对在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开展投资合作项目进行严格审核;配合商务局、外事侨务口岸办、公安局建立对外投资合作境外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定期向对外投资合作企业通报境外安全信息,及时发布境外安全预警。
公安局负责协助商务局开展境外安全生产事故及相关突发事件的有关调查处置工作,对突发事件中涉嫌犯罪的国内当事人依据有关规定立案侦查,对所涉嫌违法犯罪活动,依据有关法律进行查处。
工商联负责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本地区民营对外投资合作企业的安全管理及应急处置工作。
工商局负责对超范围经营对外承包工程的企业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住建局负责组织指导境外工程建设类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并提供技术支持,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安监局负责指导企业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组织专家组,提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技术支持,参加各类事故调查处理。
财政局负责有关部门处置境外安全生产事故及相关突发事件工作需要给予经费支持。
国资办负责指导国有对外投资合作企业的安全管理及应急处置工作。
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协调督促保险公司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各有关单位要对处理境外安全生产事故及相关突发事件的物资保障给予必要的工作支持。
境外安全生产事故及相关突发事件发生后,协调小组成立境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临时指挥部,临时指挥部由协调小组组长任总指挥,副组长任副总指挥,成员单位由协调小组成员和有关单位组成。临时指挥部负责协调处置境外安全生产事故及相关突发事件,实施协调小组的决定。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处理临时指挥部日常工作。
三、安全管理措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督促我区境外企业认真落实《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及《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加强对境外项目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考核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境外项目安全生产工作。
(一)坚持谁派出谁负责原则。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要对派出人员在出国前开展境外安全教育和应急培训,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增强安全管理综合能力。特别是从事高危行业的作业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未经安全培训的人员一律不得派出。如所在国安全生产标准低于国内,按国内标准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
(二)对外签约单位负安全生产总责。项目对外签约单位如将工程项目分包,应当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分包合同中约定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并对分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对外承包工程单位不得将工程项目分包给无资质单位。工程项目建筑施工部分不得分包给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境内建筑施工企业。分包单位不得将工程项目转包或再分包。对外签约单位应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分包单位不得将工程项目转包或再分包,并负责监督。
(三)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相关企业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检查、治理等制度,生产作业中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定期对安全生产进行深入排查,查找安全管理体制中可能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保证安全生产必要投入,依法为项目派出人员、财产设备购买相应人身保险、财产保险,配备专门的应急救援人员、器材和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切实保障生产安全。
(四)严格遵守境外有关法律法规。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境外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遵守项目所在国(地区)安全生产法律制度和中国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项目所在国(地区)法定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接受所在国(地区)及中国安全生产监督(职业安全健康)部门的监督。
(五)建立健全境外安全工作责任制。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负责人是境外安全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各地、各有关单位应指导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将境外安全防范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列入企业和负责人考核内容,加大监管力度,落实主体责任。对因安全教育、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等方面存在明显疏漏导致发生安全事件的企业,相关部门要依法给予处罚并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六)成立境外投资合作项目安全巡查组。由商务局根据需要会同外事侨务口岸办、国际森林开发部、发改委、公安局、工商局、国资办、住建局、安监局、财政局、工商联等部门,每年根据需要开展境外安全巡查,对境外重点项目进行安全检查指导,排查项目安全隐患,检查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和实施情况,协助解决存在的问题。
(七)建立境外安全联络员制度。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应指定1名境外安全负责人和1名安全信息联络员,专职负责境外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并将境外安全负责人和安全信息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行署商务局,境外安全负责人和安全信息联络员应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
四、工作程序
(一)接到省政府、省商务厅的情况通报后,由协调小组成立应急处置临时指挥部,临时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处理机制,提出处理方案。
(二)按照分工,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行署,及时与我驻外使领馆取得联系,必要时直接与境外一线人员通话,了解事件发展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应对措施。
(三)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向境外派遣工作组,指导工作组在一线开展工作。
(四)对超范围经营对外承包工程的企业违法行为,由工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五)对涉嫌犯罪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由公安部门依法打击。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
2013年4月16日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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