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造纸企业污染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鹤政办发〔2010〕55号
颁布日期:2010-07-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造纸企业污染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鹤政办发〔2010〕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鹤各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岗市造纸企业污染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鹤岗市造纸企业污染整治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切实解决造纸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根据东北督查中心对我市造纸企业污染问题的督办意见,吸取其他地市因造纸企业污染造成行业限批的深刻教训,市政府决定对我市造纸企业污染开展集中整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结合环保专项行动和小鹤立河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大对造纸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加强环境风险隐患防范,推进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确保我市新一轮城乡建设实施方案重点工作任务的完成,采取依法取缔、停产治理、强化监督等措施,对造纸行业统筹规划、合理整合、综合整治,促进全市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整顿方法及步聚

(一)对无证照,无环保审批手续及污染防治设施且污水直排企业,由市环保局责令停止生产,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供水、供电部门予以断水、断电。

(二)对通过环保验收企业加大现场监察力度,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杜绝偷排、直排及擅自停用污染防治设施等问题。

(三)已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未经验收的企业整治方法及步聚

1.自查整改阶段(2010年8月25日前)。凡是已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未通过环保验收的造纸企业参照验收标准,于2010年8月25日前自行完善污染防治设施,自查达到验收标准后,向市环保局上报验收申请,由市环保局组织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

2.停产治理阶段(2010年11月25日前)。2010年8月20日前未完成整改的造纸企业,由市环保局责令停止生产,查封生产设施,实行限期停产治理。实施停产治理的造纸企业必须上报整改计划,整改计划要明确具体工作的完成时限,每周上报整改进度,市环保局对照计划实施监察。

到2010年12月30日,仍未达到验收标准,未通过环保验收的造纸企业,由环保局有按照关规定,通知相关部门予以断水、断电。

在停产治理期间,擅自生产的造纸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上限予以处罚,并由环保部门通知相关部门予以断水、断电。

3.验收阶段。2010年12月30日前对完成自查整改和停产治理的造纸企业由市环保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验收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工作不受时间限制,完成整改达到验收标准的造纸企业可随时上报验收申请,市环保局自接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

4.关闭阶段。对在规定时间内未通过验收的企业,将依法对其进行关闭。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政府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鹤岗市造纸企业污染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为市环保局、市监察局、市工信委、市工商局、市电业局、市水务局、矿水电公司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

(二)认真清理排查。全面掌握辖区内造纸企业分布、生产、排污情况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做好《现场检查记录》或《调查询问笔录》及相关的文字、影像、物证等佐证材料,并做好收集、整理、存档工作。

(三)停产治理期间,加大现场监察力度和频次,采取昼查与夜查相结合,定期巡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开展现场监察,发现阻挠执法、撕毁封条或擅自生产的,责令立即停止生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报有关部门实施断水、断电和吊销营业执照。

(四)标本兼治、立足城市水环境的改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环境污染防治的管理机制,把是否具备连续、稳定环保达标排放作为造纸企业生产的许可前提条件,以切实保证环境安全。要从源头控制造纸企业新、改、扩建,引导企业集约化生产经营,逐步走上规范有序可持续良性发展轨道。

(五)整治纪律。在整治过程中发现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通风报信或放任、纵容、包庇、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附件:造纸企业污染整治项目验收标准

附件:

造纸企业污染整治项目验收标准

为确保造纸企业污染防治工程验收规范化、标准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验收标准。

一、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标准

(一)水污染防治设施按“环评”及批复标准,建设满足产品产能及工艺水回用要求的沉淀池、清水回用池,并根据产品工艺需求,增设絮凝、气浮设备,确保实现工艺废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

(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

(三)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要求。

(四)工艺废渣建成专用贮存场所,实现安全处置及综合利用。

(五)各处理工程建成配套的取暖设施,保证冬季设施正常运行;

二、所需材料

(一)建设单位验收申请文件1份;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5份;

(三)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2份;

(四)建设单位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和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的工作总结1份;

(五)突发性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六)试运行记录;

(七)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

(八)成立企业环境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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