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内部层级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监察审计监督联动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内部层级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监察审计监督联动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牡政办发〔2015〕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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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2-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牡政办发〔2015〕46号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内部层级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监察审计监督联动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政府内部层级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监察审计监督联动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6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对依法行政工作的新要求,进一步增强对行政权力监督的有效性,提升政府法制层级监督与行政监察、审计监督在查办行政违法案件中的协作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黑龙江省行政执法与监督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内部层级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联动工作办法>的通知》《中共牡丹江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牡丹江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5年工作要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组织协调机制
1.成立政府内部层级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监察、审计监督联动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法制机构、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的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组织协调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加强对联动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联动工作;制定联动工作计划,安排部署联动工作任务;研究解决协作配合中的重大问题;召集联动工作会议,定期通报联动工作情况。
2.政府法制机构和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分别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联系,确保协作配合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3.政府法制机构和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定期对查实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违反纪律规定、违反财经法规且属于审计机关管辖范围的案件进行通报和通过媒体曝光。
二、形成联合监督机制
4.政府法制机构与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应当加强专项执法监督检查方面的合作,通过日常监督、专项监督、综合检查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原则上每年联合组织开展一次以城市管理、工商质监、环境保护、公共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社会保障等涉及民生领域为重点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5.政府法制机构在开展政府层级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涉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涉嫌违反纪律规定的,可以商请同级监察机关协助配合;涉及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等专业性事项,可以商请同级审计机关协助配合。
6.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需要政府法制机构协助配合的,可以商请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协助配合;涉及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等专业性事项,可以商请同级审计机关协助配合。
7.审计机关在履行审计职责过程中,需要政府法制机构协助配合的,可以商请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协助配合;涉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涉嫌违反纪律规定的,可以商请同级监察机关协助配合。
三、完善案件移送机制
8.政府法制机构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或者行政复议审理工作中,发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涉嫌违反纪律规定的,应当移送同级监察机关;发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涉嫌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且属于审计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同级审计机关。
政府法制机构作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后,行政机关存在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经政府法制机构责令履行仍不履行等情形的,应当移送同级监察机关。
9.审计机关在进行审计监督工作中,发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涉嫌违反纪律规定的,应当移送同级监察机关。
10.政府法制机构或审计机关在进行案件移送时要严格履行以下程序:监督人员提出移送建议,法制监督(审计监督)业务科室向办(局)领导提出移送意见,召开办(局)务会进行研究决定。
11.政府法制机构或审计机关在移送行政执法案件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案件移送书;
(二)行政案件调查报告;
(三)涉案物品清单;
(四)案件证据材料原件;
(五)属于行政处罚的案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应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12.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在接收移送的行政案件时,应认真审查移送材料,如移送材料不全,待移送材料补齐后予以接收,并向移送单位出具行政案件交接书。
13.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接收移送的行政案件后,应当及时对行政案件进行查办,案件查办情况要及时向移送单位反馈。
四、强化责任追究机制
14.政府法制机构和审计机关在向监察机关提请责任追究时,应当分别填写《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建议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并附有关案件材料。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提请案件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
15.监察机关对移送案件存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反纪律规定的,应当依法、依纪查处。
16.对政府法制机构、审计机关存在有案不移、有案难移、瞒报漏报或者不及时移送等情形的,监察机关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五、落实联席会议机制
17.政府法制机构与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由协调机构组织召开,如临时有重要议题,可由提出会议议题方协调机构提出会议建议。联席会议主题和内容由三方共同研究商定,会后形成会议纪要上报或下发。参会人员包括三方分管领导、承办协作配合事项的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
18.政府法制机构与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互相参加对方组织召开的案情通报会、现场工作会、经验交流会等有关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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