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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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12-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黄石市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黄石市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大气污染防治有关要求,根据《黄石市2014—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对在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环境容量的大背景下,短期内极端不利气象条件仍可能导致不同程度的大气重污染,需采取严格的应急措施,通过采取工业脱硫脱硝、烟(粉)尘治理、控车减油、压减燃煤、清洁降尘等措施来有效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减轻污染程度,保护公众健康。
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4〕6号)、《关于全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鄂环办〔2014〕164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预案。
二、预报发布
(一)检测评价。
依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开展空气质量监测和评价,根据气象条件和污染排放分布状况,每日对空气质量进行预报。通过市环保局环境监测站网站、黄石电视台、黄石人民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发布空气质量日报、预报。
(二)下达指令。
预警Ⅰ级(红色)响应由市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批准并负责组织发布。
预警Ⅱ级(橙色)响应由市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批准并负责组织发布。
预警Ⅲ级(黄色)响应由市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批准并负责组织发布。
预警Ⅳ级(蓝色)响应仅为健康防护提醒措施和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经市环保局核准,通过空气质量预报、网站、报刊等信息渠道向公众进行提示。
预警Ⅰ级(红色)、Ⅱ级(橙色)、Ⅲ级(黄色)解除程序与发布程序一致。预警Ⅳ级(蓝色)不设立解除审批条件。
三、预警划分
(一)分级。
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分级方法,空气质量指数(AQI)在151—200之间为中度污染;在201—300之间为重度污染;在301—500之间为严重污染。依据空气质量预报,兼顾大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将大气重污染分为4个预警响应级别,由轻到重顺序依次为预警Ⅳ级、预警Ⅲ级、预警Ⅱ级、预警Ⅰ级,分别用蓝、黄、橙、红颜色标示,预警Ⅰ级(红色)为最高级别。
1.预警Ⅳ级(蓝色):预测我市未来24小时出现重度污染,或我市≥80%的空气质量监测点持续3天出现中度污染;
2.预警Ⅲ级(黄色):预测我市未来24小时出现严重污染或持续3天出现重度污染,或我市≥80%的空气质量监测点持续3天出现重度污染;
3.预警Ⅱ级(橙色):预测我市未来持续3天交替出现重度污染或严重污染,或我市≥80%的空气质量监测点连续48小时出现严重污染;
4.预警Ⅰ级(红色):预测我市未来持续3天出现严重污染,或我市≥80%的空气质量监测点连续24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在450以上。
(二)措施。
根据确定的预警等级,分级采取以下相应的应急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提醒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预警IV级(蓝色)响应。
(1)健康防护提醒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尽量减少户外运动;建议中小学、幼儿园减少体育课等户外运动。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驻车时及时熄火;排污单位主动采取进一步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2.预警Ⅲ级(黄色)响应。
(1)健康防护提醒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如需外出建议采取防护措施;建议中小学、幼儿园减少体育课等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驻车时及时熄火;排污单位主动采取进一步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城区主干道增加道路保洁和洒水频次1次以上,减少道路扬尘污染;施工工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建筑拆除等施工必须采取有效的覆盖。
3.预警Ⅱ级(橙色)响应。
(1)健康防护提醒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建议中小学、幼儿园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尽量避免户外活动,如需外出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驻车时及时熄火;施工工地加强扬尘管理,增加洒水降尘频次;排污单位主动采取进一步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按大气重污染期间工业企业停、限产分预案确定的名单,对有关企业分别实施停产或限产减排20%污染物的措施;停驶全部普通公务车辆的30%;城区主干道增加道路保洁和洒水频次2次以上,减少道路扬尘污染;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渣土车、砂石车等易扬尘车辆运输;在现有“禁放”、“禁燃”规定范围基础上,全市范围禁止露天焚烧(垃圾、树叶、秸秆)、露天烧烤和烟花爆竹燃放。
4.预警I级(红色)响应。
(1)健康防护提醒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中小学、幼儿园停课,企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实行弹性工作制;建议停止大型露天活动;一般人群尽量避免户外活动,如需外出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驻车时及时熄火;施工工地加强扬尘管理,增加洒水降尘频次;排污单位主动采取进一步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全市范围内实施机动车单双号行驶,普通公务车在此基础上再停驶全部车辆的30%,公共交通运营部门加大运力保障力度;城区主干道增加道路保洁和洒水频次2次以上,减少道路扬尘污染;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渣土车、砂石车等易扬尘车辆运输;按大气重污染期间工业企业停、限产分预案确定的名单,对有关企业分别实施停产或限产减排30%污染物的措施;在现有“禁放”、“禁燃”规定范围基础上,全市范围禁止露天焚烧(垃圾、树叶、秸秆)、露天烧烤和烟花爆竹燃放。
四、应急保障
(一)组织保障。
为保障本预案实施,将大气重污染应急纳入全市应急体系统一管理。在市应急办统一领导下,成立市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环保局局长为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成员单位由各县(市)区政府和各相关市直部门组成。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专项实施预案(包括工业企业限产停产方案、机动车限行方案、扬尘控制方案、气象干预方案、停办大型户外活动方案以及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和停课方案等),并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当满足预警Ⅲ级、Ⅱ级或Ⅰ级响应条件时激活市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督导各项应急措施的执行落实;各成员单位在大气重污染预警响应启动后有效组织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在应急响应解除3日内将应急措施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指挥部办公室。
(二)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储备一定数量的常备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响应时所需物资的调用、采购、储备、管理,遵循“服从调动、服务大局”的原则,保证应急救援的需求。
(三)经费保障。
市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五、部门职责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环保局会同应急、气象、经信、监察、公安、交通、建设、城管、教育、卫生计生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预案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的修订或更新由市环保局负责,修订或更新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应急预案报省环保厅备案。
(二)日常监测。
市环保局建立和维护全市统一的大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对全市PM2.5等主要大气污染物进行连续监测和分析,每日通过网站发布市内各监测点的空气质量日报、预报、健康提示及防护建议等综合信息;市气象局及时开展大气重污染气象条件监测和预报,进行气象条件变化分析、趋势预测及信息发布。
(三)启动应急预案。
当本预案规定的启动Ⅳ级响应条件符合时,市环保局核实后启动相应预警,并将《黄石市环境空气质量预警信息》报市应急办备案。
当本预案规定的启动、调整、或终止Ⅲ、Ⅱ、Ⅰ级响应条件符合时,市环保局及时组织市重污染天气会商专家组开展预警会商。专家组根据预报结果进行会商研判,确认预警后形成《黄石市重污染天气会商专家组会商意见》,并报市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市环保局会同市气象局联合确定大气重污染预警等级,报市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启动本预案。
(四)应急响应与处置。
当本预案启动后,各相关市直单位除完成各自细化实施分预案职责要求外,需保障采取以下基本应急措施:
1.Ⅳ级响应与处置。
市气象局及时进行大气重污染气象条件趋势分析、预测预报,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与市环保局会商后联合发布空气质量预报。
市环保局保障空气自动监测系统的正常运行,监测人员24小时值班,及时公布真实信息,向社会发布大气污染提示;加强对工业大气污染源的监管,对重点污染源保持每日巡查的频率,核实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责令立即整改经检查发现的超量超标排污行为,督促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
市委宣传部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统一发布相关信息,倡导公众公交出行和全社会自觉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市教育局倡导市内中小学和幼儿园尽量减少师生户外活动,加强宣教工作,提高学生公益环保意识。
2.Ⅲ级响应与处置。在Ⅳ级响应基础上,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市气象局随时做好准备,当气象条件具备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市城管局组织和督促各县(市、区)城管局每日增加城市道路清扫、洒水压尘频次1次以上;加强对露天焚烧、露天烧烤等污染行为的执法检查。
市建委组织和督促建设业主单位采取洒水、覆盖等降尘措施;加强对建筑工地裸土地和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污染的巡查和纠改。
市交通运输局加强对尾气排放超标的营运机动车上路的管控。市公安局加大对上路黄标车和载重货车的检查执法力度,鼓励市民公交出行。
市质监局加强油品质量的监管及抽查。市教育局督促市内中小学和幼儿园减少师生户外活动。市经信委倡导大气重点污染源企业主动减产减排。市直机关工委、市文明办倡议各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
位主动减少公务用车出行。
市委宣传部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统一发布相关信息,宣传我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措施,普及环境保护科普知识。
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开展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知识宣传。
3.Ⅱ级响应与处置。在Ⅲ级响应基础上,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市经信委督促大气严重污染期间拟停、限产工业企业名单中的有关企业落实停产或限产减排20%。
市城管局组织和督促各县(市、区)城管局每日增加城市道路清扫、洒水压尘频次2次以上;进一步加强对各项禁燃工作的检查力度。
市建委下达建筑工地(重点市政工程和抢险、抢修工程除外)停止施工作业通知,督促停止所有建筑工地渣土运输。市直机关工委、市文明办督促和抽查各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停驶30%普通公务用车的落实情况。市教育局督促市内中小学和幼儿园减少师生户外活动和暂停体育课、课间操。
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各级医疗机构切实做好大气污染相关疾
病的救治工作。
4.I级响应与处置。在Ⅱ级响应基础上,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市经信委督促大气严重污染期间拟停、限产工业企业名单中的有关企业落实停产或限产减排30%。
市公安局实行除公共交通工具和特殊公务车(包括警车、救护车、消防车等)外所有机动车在全市范围内单双号限行(由市应急办代表市人民政府发布《黄石市机动车辆全市范围临时单双号限行通告》)。
市交通运输局督促公共交通运营部门加大运力保障力度。
市直机关工委、市文明办督促和抽查各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在单双号限行基础上停驶30%普通公务用车的落实情况。
市教育局督促市内中小学和幼儿园停课,同时加强宣教工作,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意识。
(五)应急响应终止。
在Ⅲ级、Ⅱ级、或Ⅰ级响应启动后,当气象条件变化预测不利于形成雾霾天气,或监测的环境空气质量呈明显好转趋势后,市环保局会同市气象局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经市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处置终止。启动的IV级响应在相应启动条件不具备后自动解除。
六、督查考核
督查考核工作以市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的名义由市环保局组织实施。督查考核内容包括:对各成员单位细化实施分预案的制定和应急体系建设等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当大气重污染预警启动时,督查联合工作组对各成员单位的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督查考核结果纳入对县(市、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市属国有企业的考核,对因工作不力、行政效率低下、履职缺位等导致应急措施未有效落实者,依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追责。
七、社会监督
积极引导媒体、公众等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地监督各项应急措施的落实,市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及时公开信息、公布大气重污染预警级别和相应应急措施。鼓励公众和媒体监督渠道对有关措施不落实、不到位等情况予以举报和曝光。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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