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创建国家新能源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创建国家新能源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4-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创建国家新能源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创建国家新能源示范城市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4月18日
黄石市创建国家新能源示范城市实施方案
为促进各类新能源技术在全市的规模化应用,推动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发挥可再生能源在调整能源结构和保护环境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公布创建新能源示范城市(产业园区)名单(第一批)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14号)和《黄石市新能源示范城市发展规划》要求,结合黄石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新能源开发利用现状
自我市开展争创国家新能源示范城市工作以来,加快了对新能源开发利用工作的推进,2013年,我市已建成新能源利用项目年替代能源达到17.83万吨标煤,占全市能源消费总量的1.31%,其中,城区已建成各类新能源项目年替代能源14.17万吨标煤,占全市新能源利用量的79.47%,占城区能源消费总量的1.89%。
我市城区新能源利用项目中,太阳能利用包括太阳能热利用、太阳能光伏发电以及太阳能照明等项目,年替代能源折标煤2.24万吨,占城区新能源利用总量的15.81%;生物质能利用包括生物质成型燃料利用、沼气工程、垃圾发电、城市生活垃圾衍生燃料替代能源利用等项目,年替代能源折标煤6.36万吨,占城区新能源利用总量的44.88%;小水电年利用量1.32亿千瓦时,折标煤4.37万吨,占城区新能源利用总量的30.84%;地热供热面积42万平方米,年替代能源折标煤1.2万吨,占城区新能源利用总量的8.47%。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按照市委市政府“坚持生态立市产业强市,加快建成鄂东特大城市”战略部署,以加快老工业基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主线,以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和建设“两型”社会为契机,充分利用各类可再生能源资源,形成多元化的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体系,建设一批具有黄石特色的新能源应用示范工程,将新能源利用与低碳园区开发、民生工程建设、建筑节能以及发电基地创建有机结合,建设低碳、清洁、绿色、可持续的美丽黄石,努力把黄石市打造成由资源枯竭型城市向新能源城市转型的典范。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统筹规划,有序推进。根据城市未来发展需求和区域能源供应特点,对全市范围内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序推进,实现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与城市建设、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有机结合。在时序上,优先开发在本地区适用性好和经济性强的新能源技术,优先建设可在本地消纳的分布式新能源项目。
2、坚持多能互补,因地制宜。坚持大能源观,在新能源开发利用中坚持多能互补:一是实现新能源与传统能源之间的互补,既强调新能源的优越性,也不排斥传统能源的重要作用,如在分布式生物质锅炉供热供汽工程中,建设燃气锅炉作为备用,以保障整个工程项目的稳定性;二是实现各种新能源技术之间的互补,如风光互补系统的应用,太阳能热利用与地源热泵技术的结合,城市生活垃圾衍生燃料替代能源利用等等。同时,在黄石市新能源城市建设过程中,坚持立足资源条件、技术条件和开发利用基础,根据开发利用难度和可行性,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在加强新能源利用目标强制性和约束性的同时,保持对应用具体新能源技术种类和方式的选择性和灵活性。
3、坚持市场主导,创新驱动。坚持市场化方向,项目建设和运营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政府积极发挥宏观调控职能,采取各种扶持政策,创造良好的新能源开发利用环境;严格各种监管制度,维护市场秩序。鼓励科技创新和管理机制创新,依靠技术进步和机制完善提高新能源技术的经济性和竞争力,根据各种新能源技术的市场化发展阶段,确定不同扶持策略。
(三)目标任务。
按照创建国家新能源示范城市的要求,黄石城区规划新能源利用量到2015年末将达到60.9万吨标煤,占城区能源消费总量的6.74%,其中,太阳能利用折标煤量11.52万吨,占新能源利用量(下同)18.92%;生物质能利用折标煤量33万吨,占54.19%;风能利用折标煤量6.2万吨,占10.18%;水能利用折标煤量5万吨,占8.21%;地热能利用折标煤量5.2万吨,占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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