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市经济普查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7-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市经济普查的通知

荆政发[2013]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省经济普查的通知》(鄂政发〔2012〕103号)精神,切实做好第三次全市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主要目的

全面调查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我市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我市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全面更新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建立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通过开展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健全统计工作部门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为全面实施中国农谷战略,深入推进“四化”同步发展,加快建设“四个荆门”,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本次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市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普查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经营能力、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突出重点,优化方式,统一组织,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已成立荆门市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其中,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市发改委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方面的事项,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民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市质监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各级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由市监察局负责和协调处理。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和市政府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各县(市、区)政府也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普查办公室,负责本地区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各级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经济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普查工作分为四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准备阶段(2013年4月—12月),主要是组织部署、经费物资准备、宣传动员、普查区图绘制、单位核查、业务培训、普查试点等;第二阶段为入户登记及数据处理阶段(2014年1月—9月);第三阶段为数据发布与总结表彰阶段(2014年10月—12月);第四阶段为资料开发应用阶段(2015年1月—12月)。

五、普查的经费保障

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将普查经费列入当地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要认真筹措支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劳动报酬,落实数据处理设备所需资金。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落实责任、精打细算、节俭办事,充分发挥普查经费的最大效益。

六、普查的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各级统计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二)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利用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全面建立普查区电子地图;巩固和拓展统计联网直报系统成果;全面使用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努力提高普查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和效率。

(三)确保普查工作质量。各级普查机构要严格建立数据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制定质量控制工作实施细则,对普查各阶段各环节实行全过程的质量管理,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可靠。

(四)切实做好宣传工作。各级普查机构应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情况。要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及时通报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荆门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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