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漳河新区实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09-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关于漳河新区实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荆政发[2012]36号

东宝区、掇刀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规范市与漳河新区财政分配关系,促进漳河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快速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鄂政发﹝2010﹞64号),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漳河新区划定收入范围,设立金库,实行“属地征管、核定基数、定额补助、滚动发展、暂定三年”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一、基本原则

(一)促进发展。在坚持属地征管基础上,适当让渡市级财力,促进漳河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快速发展。

(二)与事权相对统一。依据市、区事权状况,合理确定漳河新区财权范围和支出责任,妥善处理市、区财政分配关系。

(三)保既得利益。对因调整收入范围和支出责任而形成的财力差异,实行年终结算上解或体制补助,确保各区既得利益不受影响。

(四)规范收入征管。设立漳河新区金库,设置相应的税收征管机构,避免跨区征收、收入混库现象发生。

二、主要内容

(一)划分收入范围。

漳河新区财政收入范围为托管后的东宝区漳河镇、掇刀区双喜街道办事处及所辖各村场、社区。具体是:

1.市直固定收入。石化、电力、金融(不含新引进的村镇银行)、保险、证券、烟草、石油、移动、联通、电信等跨区重点行业或统一核算企业实现的除耕地占用税、资源税以外的各项税收收入和教育费附加收入(地方教育附加比照教育费附加收入执行,下同);市集中征管、不易分清属地的车船税。市直固定收入范围内的行业和企业改组、改制、合并、分设、更名、搬迁,设立分公司、分支机构或直接控股的企业,其税收收入和教育费附加收入仍属市直固定收入。

2.区固定收入。包括区级行政管理范围内各类纳税人缴纳的耕地占用税、资源税。

3.市与区共享收入。包括区级行政管理范围内除纳入市直固定收入范围的行业和企业缴纳的各项税收收入及教育费附加收入外,其他各类纳税人(包括漳河新区引进的总部经济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地方分享部分。

各税种具体分享比例是:

(1)增值税:市直固定收入范围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中央分享75%、市分享25%;其他纳税人缴纳的国内增值税中央分享75%、市分享8.5%、区分享16.5%。

(2)企业所得税:市直固定收入范围内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含省规定的市不参与分享的企业所得税,下同),中央分享60%、市分享40%;其他各级各类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央分享60%、市分享12.5%、区分享27.5%。

(3)个人所得税:市直固定收入范围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指由地税部门按《个人所得税法》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不含国税部门按《对个人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下同),中央分享60%、市分享40%;其他纳税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中央分享60%、市分享12.5%、区分享27.5%。

(4)营业税:市直固定收入范围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全部为市级收入,区不参与分享;其他纳税人缴纳的营业税,市分享35%、区分享65%。

(5)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市直固定收入范围企业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全部为市级收入,区不参与分享;其他纳税人缴纳的,市、区各分享50%。

(6)城市维护建设税:市直固定收入范围企业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全部为市级收入,区不参与分享;其他纳税人缴纳的,市分享80%,区分享20%。

(7)教育费附加:市直固定收入范围企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全部为市级收入,区不参与分享;其他纳税人缴纳的,市分享20%、区分享80%。

(8)车船税:全部为市级收入,区不参与分享。

(9)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全部为区级收入,市不参与分享。

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非税收入按照现行管理级次,市与区划分范围不变。

(二)明确支出责任。

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漳河新区承担以下支出责任:

1.漳河新区管委会及所属机构(含托管后的镇和街办)的人员经费及基本运转支出。

2.市委市政府明确以及漳河新区与东宝区、掇刀区约定由漳河新区负责的经济社会管理事务支出。

3.漳河新区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原则上规划建成区内城市主、次干道及其管网、绿化、路灯由市负责建设,其他基础设施由漳河新区负责建设。

4.招商引资补贴及优惠政策兑现。

5.其他应由漳河新区负责的支出。

(三)明确金库设置及收入缴库。

设立漳河新区金库,由人民银行荆门市中心支行经理漳河新区金库,办理漳河新区范围内国库核算业务。

市直固定收入征收后直接缴入市金库;区固定收入、市与区共享收入征收后缴入漳河新区金库,其中教育费附加收入作为市级收入入库,其它收入市、区留成部分作为区级收入入库,属于市(或区)应分成的财力,年终通过财政结算办理。

(四)核定收支基数。

1.收入基数。以2011年为基期年,按漳河新区范围内税收收入及教育费附加收入完成数和体制规定的分享比例核定。

2.支出基数。原则上以2011年为基期年,按以下内容核定:

(1)漳河新区管委会基本运转支出及漳河新区事业发展支出;

(2)漳河镇支出基数(不含一次性专项补助)和双喜街办基本运转支出;

(3)东宝区、掇刀区划转收入基数及上解省级财力基数。

3.上交(或补助)基数。对收入基数大于支出基数的,差额部分由区财政作为基数每年上交市财政;小于支出基数的,由市财政作为基数每年定额补助区财政。

(五)核定上解省级财力。

上解省级财力基数以划入漳河新区企业2011年税收完成数为依据,按原体制省级分享比例计算核定。从2012年起,按照漳河新区当年地方税收收入增幅实行同比例递增上解,如果以后年度计算上解省级财力达不到2011年数额的,按2011年基数办理。

(六)其他。

1.东宝区、掇刀区有关基数划转问题。以2011年为基期年,对调整收入范围影响东宝区、掇刀区既得利益,市对区实行定额补助。

2.行政事业单位划转问题。2012年及以后年度,若涉及区与区之间行政事业单位划转事项(如教育、卫生、公安、法院、司法、林业等),采取“减1加1”办法处理。

3.土地收入缴库及收益分配。漳河新区土地收储及收益分配除不享受老城区改造政策外,其他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加强荆门市中心城区经营性土地收储经营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荆政办发〔2011〕11号)办理。土地出让收入作为市级收入全部缴入市金库,属于区应分成的财力,通过年终财政结算办理。

4.建立税收收入增长奖励机制。当年地方税收收入增幅高于市区平均增幅的,市财政按当年超出市区平均增幅市级分享增量的60%给予奖励性返还。

三、配套措施

(一)调整税收征收管理体制。为了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防止税收征管脱节,根据属地征管的原则,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在漳河新区设置征管机构,建立收入划分、征缴、报解制度。

(二)调整金库入库程序,确定资金留解比例。对体制调整后财政收入的入库,人民银行荆门市中心支行应修改税收入库程序,分税种按规定的缴库方式入库。同时,市财政局要合理确定区级资金留解比例,进行资金分解。

(三)事权与财权相衔接。新财政体制涉及面广,调整范围大,有关部门要根据财政体制要求做好衔接、配套工作。

(四)税收优惠政策处理。对中央、省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新体制规定,由市、区按分享比例分别承担。对需要财政扶持的领域,原则上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但要充分考虑新体制规定的上解省级财力因素。

(五)违反税收征管规定的处理。凡违反税收征管规定,人为混库和挖挤收入等行为,一经查实,相应扣减市对区的补助基数。

(六)有关基数计算和预算管理办法制定。有关基数计算和具体的预算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荆门市中心支行另行制定下发。

四、实施时间

本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2012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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