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6-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工作的意见(荆政发〔2013〕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大遗址保护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推进地名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提高地名管理水平,现就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地名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法定性原则。各级地名主管部门按照地名管理和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组织编制地名规划,在地名命名、更名过程中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二)稳定性原则。各级地名主管部门要严格把握地名更名的条件,一经命名的地名,原则上不得随意更名。对历史上约定俗成、老百姓使用多年、可改可不改及当地群众不同意改的地名,一般不予更改。

(三)系统性原则。按照地名规划与城乡规划同步、局部与整体相衔接、新区规划与老区优化相结合、规范通名与优化专名相协调的原则,做好地名规划工作。

(四)文化性原则。地名命名和更名要体现我市丰厚的历史文化底蕴,提高城市文化品位。

二、地名命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尊重当地群众意愿,注意反映当地历史、文化和地理环境特点,有利于人民团结;

(二)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名称,同一城镇的街巷、居民区名称,同一乡、镇的村庄名称,不得重名,并避免同音;

(四)新建的居民区、城镇街道以及台、站、港、场等,要在施工前按审批权限确定名称;

(五)新勘探、开发的地区使用的临时名称,事后应按规定申报,获得批准确认的,可继续使用;未获批准的要及时换用批准确认的新名称;

(六)派生地名要与主地名统一;

(七)不得用外国人名、地名命名地名,避免使用生僻字和易产生歧义的字、词。

三、地名命名应当符合下列规范

道路、住宅区、楼宇建筑等地名的用名应当根据具体建设情况,分别使用大道(大街)、路、街、巷(坊)、新村、园(花园)、苑(花苑)、山庄、农庄、度假村、大楼、大厦、商厦、城、广场、中心、居(舍)等通用地名。各类通用地名命名标准为:

(一)大道(大街):指城市的主干道,断面50米以上,长度4000米以上;

(二)路:指城市的主干道、次干道和支路;

(三)街:商贸集中、繁华的中心地段支路;

(四)巷、坊:指除主次干道、快速路、支路以外的一般道路,断面在10米左右的路段;

(五)新村:建筑面积达到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民住宅区;

(六)园(花园):有相当的人工景点和一定的绿地面积(不少于总面积的四分之一)且高档豪华、典雅秀丽的住宅区;

(七)苑(花苑):从事文化、艺术、科技等活动较集中的建筑群体或花草林木面积较大的居民住宅区;

(八)山庄:依山而建、环境幽雅的低层高级住宅区或以休闲娱乐为用途的建筑物(群);

(九)农庄:建设在郊野或农村,环境幽雅,以旅游、休闲、娱乐为主的公共场所;

(十)度假村:位于郊区或风景区作度假使用,占地在2万平方米以上,有较完善设施的大型旅游场所;

(十一)大楼:规模较大、层数较多的单体综合性办公楼或住宅楼;

(十二)大厦:楼层达到8层以上(含8层)或高度达24米以上(含24米)的综合性高层建筑物或大型楼宇;

(十三)商厦:以经商为主、办公为辅的高层建筑;

(十四)城:占地面积在4万平方米以上或城郊占地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具有商用、办公、娱乐等综合性多功能的大型建筑群;

(十五)广场:占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和室外整块公共活动场地在2000平方米以上(不包括停车场),具有商用、办公、娱乐、居住等多功能的大型建筑群;

(十六)中心: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的大型建筑物;

(十七)居(舍):具有某种特色的居民住宅区。

四、规范地名的命名、更名程序

(一)申报要求。申报地名命名、更名前,须向地名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地名命名、更名申报表,说明命名、更名的理由和名称的来历、地名含义,以及拟废止的旧名,并附立项批准文书、红线图、使用土地证明文件和规划平面图等。涉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地名命名、更名,必要时向社会征集意见和邀请专家论证。

(二)地名的申报与审批程序。

1.行政区划名称,按行政区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居民区、村的名称按省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2.河流、湖泊、沙洲、滩涂、水道等名称,由各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3.公共广场、文物古迹、纪念地、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名称,由相关主管部门征求县级地名委员会意见后,报县级政府审批。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由相关主管部门征求市地名委员会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等名称,由相关主管部门征求市地名委员会意见后,经市政府审核,按规定上报审批。

4.居住区名称由建设单位申报,经县级地名委员会审核,报县级政府审批。集镇、自然村名称,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申报,经县级地名委员会审查,报县级政府审批。

5.城市道路、隧道(通道)、桥梁(立交桥、人行天桥)名称,由县级规划部门提出初步方案,经县级地名委员会审查,报县级政府审批。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由规划部门提出初步方案,经市地名委员会审查,报市政府审批。

管理河流上的码头(含轮渡站)和长途客运汽车站、货运枢纽站名称,由县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步方案,经县级地名委员会审查,报县级政府审批。

6.跨市公路名称,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市地名委员会意见后向市政府申报,市政府审核同意后,按有关规定上报审批。

7.江堤名称,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市地名委员会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

跨市(地)江堤名称,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市地名委员会意见后,按有关规定上报审批。

8.建筑物、构筑物需要使用名称的,由建设单位或产权所有人向县级地名委员会申报,经审查后,报县级政府审批,市地名委员会备案。

9.具有地名意义的农场、林场、渔场、专业市场等名称,由有关主管部门报县级地名委员会审批。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地名公布。各级政府审批后,由本级地名委员会在30日内予以公告,公告后的地名为标准地名。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地名时,都必须以标准地名为准。

201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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