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10-15失效日期:2014-07-21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荆政办发〔2013〕61号)

荆州区、沙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大遗址保护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荆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10月15日

荆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建立健全依法、民主、科学的城乡规划决策机制,完善城乡规划管理体系,确保城乡规划依法、规范、有序实施,根据国家、省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荆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是市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受市政府委托,就城乡规划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向市政府提出审议意见。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市规委会下设办公室和专家库。办公室是市规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规划局;专家库是市规委会的技术咨询机构,其组织管理由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市规委会实行分级审议制度。根据申报事项和工作需要召开全体会议、主任会议或办公室主任会议。

第五条全体会议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荆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

(二)审议荆州市城市发展战略规划、重点发展地区概念性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三)审议城乡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和规划实施情况;

(四)市政府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主任会议主要职责:

(一)审议城市规划区内镇、乡、农场及各类产业园区、旅游景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总体规划;

(二)审议城市规划区内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各类专项规划;

(三)审议城市规划区内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四)审议城市规划区内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五)审议城市规划区内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及设计方案;

(六)审议城乡规划管理的地方性技术规定;

(七)市政府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办公室主任会议主要职责:

(一)对提交市规委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的事项进行初审;

(二)审议控规调整方案或已出让地块规划条件变更方案(改变用地性质、调整容积率等规划指标);

(三)审议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

(四)市规委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办公室根据市规委会的授权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市规委会议事规则和有关文件的起草工作;

(二)负责市规委会全体会议、主任会议及办公室主任会议的会务工作,包括提出会议预案、会议记录、审议意见的起草,以及会议资料的整理和归档保存工作;

(三)负责市规委会对外的业务联系工作;

(四)负责市规委会的换届准备工作;

(五)负责聘任、增补、取消市规委会专家委员的准备工作;

(六)市规委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人员组成

第九条市规委会委员由公务委员和专家委员组成。

第十条市规委会公务委员设主任委员1名,由市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2名,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分管城乡规划的副市长担任。其他公务委员,由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城乡规划的副秘书长、荆州区政府、沙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管委会、荆州大遗址保护区管委会、市规划局、市政府研究室、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经信委、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文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文物旅游局、市地铁局、市人防办、市林业局、市城管局、市房产局、市气象局、荆州长江河道管理局、市交管局、市市政园林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公安消防支队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专家委员由市规委会聘任,按城乡规划类、土木工程类、市政园林类、经济文化环境综合类和市外专家类等建立专家库,市规委会根据审议事项在专家库中遴选参会专家。

第十一条办公室设主任1名,由市政府分管城乡规划的副秘书长担任;常务副主任1名,由市规划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荆州区政府、沙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管委会、荆州大遗址保护区管委会和市监察局、市住建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市交管局、市房产局、市商务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土地储备中心等部门的分管领导组成;工作人员若干名。

第十二条市规委会公务委员实行部门资格席位制度,因换届、调任等原因需调整时,由继任人自动替补。

第十三条专家委员实行聘任制,任期五年,换届工作与市政府同步,在市政府换届后的3个月内完成。

第十四条市规委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有关会议并具有议事权;

(二)参加市规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对市规委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市规委会委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履行职责,执行市规委会的决议;

(二)以严谨、科学、客观、公正的态度完成市规委会的有关审议、咨询任务;

(三)遵守职业道德,维护市规委会的声誉。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市规委会全体会议由市规委会主任主持,全体委员参会,其中专家委员不少于参会人员的1/3,每年举行一至二次。

主任会议由市规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根据项目情况不定期召开,审议由市规委会办公室主任会议提交的议题。每次参加会议的公务委员不少于10人,专家委员不少于5人。

办公室主任会议由市规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办公室主任委托常务副主任主持,对市规划局或其它部门及单位提交的项目进行研究,办公室组成人员和相关专家参加会议。

第十七条市规委会的议事程序:

(一)市规划局或其它部门及单位就申报事项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同时将申报事项的有关材料报送办公室。

(二)办公室主任会议由办公室将申报事项汇总后,不定期提出会议预案(审议议题、时间安排和参会专家名单),报市规委会办公室主任确定,并通知申报部门或单位做好申报事项的汇报准备工作,会议形成初审意见后,提交市规委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

(三)全体会议和主任会议实行议决制,由会议成员参与讨论,主任委员总结发言,其审议意见由办公室进行整理成会议文件,报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授权副主任委员签发。

第十八条由政府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城乡规划,由市规划局按法定要求组织征求公众、专家及部门意见后提交市规委会审议;市政府其它部门组织编制的各类专项规划由部门组织征求公众、专家及相关部门意见后提交市规委会审议。

城市重要地块、重大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由市规划局拿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方案提交市规委会办公室,由市规委会办公室主任会议研究确定推选方案,经公示征求意见后,提交市规委会主任会议审议。

市规划局或其它部门及单位向市规委会办公室提交规划方案,应符合上位规划、“五线”规划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并应与其它专项规划相协调。

第十九条住建部派驻的城乡规划督察员列席参加会议。

第二十条除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审议事项外,市规委会会议可以邀请审议事项的有关部门、单位和公众代表列席参加。经会议召集人同意,列席会议的代表可介绍有关审议事项的背景、过程和技术内容,并回答委员的提问;也可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报道审议过程。

第二十一条市规委会会议资料及相关图纸均属保密文件,委员应按有关保密规定妥善保管,在会后应将会议资料交回办公室,办公室根据密级要求按国家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对会议材料的查阅、咨询,由市规委会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二条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的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申报部门及单位根据审议意见组织修改完善后,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五章工作经费

第二十三条市规委会的工作经费由市规划局申报纳入公共财政预算。

第二十四条工作经费的用途为:专家聘请、咨询、论证、调研、会议费用、办公室日常业务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开支。

第二十五条市规委会工作经费预算由办公室负责编制,报市规委会主任审批。日常开支由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审批。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市规委会可根据规则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需提交市规委会审议的重要地块为:

(一)城市规划所确定的城市市级、区级中心;

(二)市级综合公园、区级公园、专类公园及广场;

(三)荆州古城、历史文化街区及各级文保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

(四)各类城市出入口、城市主干道临街地块;

(五)主要江河湖渠临水地块。

第二十八条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需提交市规委会审议的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市级及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交通枢纽、基础设施、产业园区、生态文化旅游、人防等工程建设项目和重要地块以外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条款的解释权属市规委会,由办公室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第三十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荆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荆政办发〔2011〕59号)即行废止。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白银市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振兴装备制造业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内设机构职能等有关事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