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政府 | 文号:孝感政规[201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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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9-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孝感政规[201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孝感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孝感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9日
孝感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电子政务工作,强化规划统筹,高效推进应用,推动信息共享,提升行政效能,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是指政府机构应用信息与网络技术,将管理和服务集成,实现政务与技术的有机融合,向政府内部和社会公众提供更加规范、透明、高效、便捷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是指电子政务网络、业务信息系统、信息库、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及相关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包括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开展电子政务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电子政务内网建设与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电子政务建设与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规范标准、集约精简、协同共享、安全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着力于管理创新、模式创新和技术创新,促进电子政务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机构体制
第五条市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电子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电子政务办),设在市政府办公室,作为市政府电子政务管理机构履行日常工作职责。
市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等部门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辖区电子政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机构,落实工作职责,保障电子政务日常工作的有序开展。
部门应当加强本部门电子政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信息化主管负责制,总体协调部门内部以及其他部门之间信息化建设重大问题。
第三章规划与管理
第七条全市电子政务发展规划由市电子政务办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编制,经市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直部门根据全市电子政务发展规划编制本系统、本部门电子政务专项规划,报市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县(市、区)根据全市电子政务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地电子政务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电子政务办备案。
第八条政府投资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由发展和改革部门牵头,会同电子政务办、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等部门进行审核后,由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批复文件抄送电子政务办等部门。
年度电子政务预算项目由财政部门牵头,会同电子政务办、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审批,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预算安排情况抄送电子政务办等部门。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积极推动电子政务项目的源头管理。各项目建设和应用部门要按照招标采购、工程监理、竣工验收、运行维护和绩效评估等有关规定,接受监督管理。
第四章网络及应用系统建设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通过构建电子政务云计算中心建立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上与国家、省相连,下延伸至县、乡、村(社区),集中承载运行各级各部门业务应用系统。
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涉密业务外,部门不再单独新建业务专网。已建成的业务专网应当逐步归并整合,所属应用系统迁移至电子政务云计算中心。
第十条电子政务应用应突出政府基本职能,通过信息化支撑提升政府“经济协调、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
部门要在内部办公、业务协同以及对外服务方面推进信息化应用,以行政审批、行业监管、综合治税、社区服务、“市民卡”综合应用为重点,结合职能在经济、社会、民生领域推进各项应用有效开展。
第十一条地方门户网站要加强运维管理,保障栏目内容,突出集群效应,充分发挥“信息公开、在线办事、政民互动”三大功能。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部门要加强政府网站集约化建设,全面整合网站资源,逐步形成相对统一的门户网站系统。
第五章信息资源利用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统筹建设全市电子政务数据交换中心,开发政务信息资源交换系统,实现跨区域、跨部门的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换。
市电子政务办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信息共享机制。资源目录根据需要进行周期性更新,由市电子政务办按期发布。
凡列入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部门,应当按统一的规定和标准向市电子政务办提供交换接口,并及时准确交换信息。
第十三条市电子政务办应利用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建立人口、法人、空间地理信息和宏观经济数据库,逐步形成全市政务大数据。部门应加强政务大数据的深度开发利用,促进政务大数据应用于科学决策、精细化管理和社会服务。
第十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地方政务、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知情权与参与权。
第六章安全保障
第十五条市电子政务办组织实施电子政务安全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全市统一的数字认证体系和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数据灾难备份等基础设施。
第十六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关于电子政务安全相关要求,依托全市电子政务安全体系基础设施,建立健全定期备份制度、信息资源分级管理制度、应急处理制度、网络系统运行维护制度。
第七章评估、考核与监督
第十七条电子政务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或者组织专业单位对本级电子政务项目进行事前评估、事后评估和应用评估。
对部门申请的电子政务项目进行事前评估,评估意见作为审批立项的重要依据。
对批准立项的电子政务项目,在项目完成后进行事后评估,评估意见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
对电子政务项目的运行和应用情况定期进行应用评估,评估意见作为考核电子政务工作和给予经费保障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电子政务工作纳入全市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由市电子政务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部门的电子政务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子政务办责令改正;造成重大事故和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违反电子政务发展规划、技术标准或者业务规范的;
(二)擅自建设独立的电子政务网络的;
(三)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建设和运行电子政务项目的;
(四)不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交换政务信息的;
(五)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在公众网站上公开政府信息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2015年9月9日施行至2020年9月8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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