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市客运市场秩序综合整治的通告
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市客运市场秩序综合整治的通告
| 颁布单位: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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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9-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市客运市场秩序综合整治的通告
为规范我市城乡客运市场秩序,维护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出行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专项治理活动有关文件精神,决定2010年9月至12月开展全市客运市场秩序综合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营运的“黑车”、伪造营运证照的小客车及其他社会车辆非法营运,严禁残疾人非法参与营运。
二、严禁城市出租汽车异地驻点营运,严禁不打表计程、不按表收费、拒载、甩客、不按照乘客要求路线行驶、无从业资格从事营运等违法行为。
三、严禁班线客车擅自绕线、串线、延伸线路及擅自停业、歇业,严禁强行招揽旅客、随意上下客。
四、依法取缔市中心城区擅自从事非法营运的个体中巴车。
五、市公安、交警、交通运管等部门要加强上路稽查,依法从严查处城市出租汽车、班线客车违法违规营运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客运市场非法经营的牵头者和组织者,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营运和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团伙以及涉黑涉恶行为。
六、城市出租汽车、城市公交车和班线客车应当做到车容车况良好、车内卫生整洁、文明驾驶、优质服务。加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管理,对车容车况差、安全技术状况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公安、交警、运管等部门依法查处。
七、严禁执法人员及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在整治行动中徇私舞弊、说情请托等行为,一经查实,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从严处理。
八、鼓励广大群众及时举报客运市场非法营运行为。举报电话:2255012。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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