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人民政府、怀化军分区关于服义务兵役高校在校生优待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政府 湖南省怀化军分区文号:怀政发〔2013〕14号
颁布日期:2013-09-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怀化市人民政府怀化军分区关于服义务兵役高校在校生优待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校在校生优待问题的通知》(民发〔2012〕19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军区关于服义务兵役高校在校生优待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发〔2013〕16号)精神,为鼓励适龄青年和高校在校生积极报名应征入伍,现就服义务兵役高校在校生优待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服义务兵役高校在校生优待问题。高校在校生被批准入伍后,由批准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于起运前一次性给被批准入伍青年家庭发放两年的优待金。经费发放渠道和标准按《中共怀化市委、怀化市人民政府、怀化军分区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怀发〔2012〕2号)的规定执行。高校在校生入伍退兵的,当事人应在退兵后一个月内向优待金发放地人民政府退还优待金。

入学前户籍不在学校所在县市区的高校在校生被批准入伍后,由批准入伍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将《应征入伍通知书》发给本人,翌年1月31日前通知其入学前户籍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入学前户籍地人民政府按规定给予除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外的其他优待。

二、关于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和进藏进疆义务兵一次性奖励金发放时间问题。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不含高校在校生入伍对象)按年发放,每年10月底前兑现到位。进藏进疆义务兵一次性奖励金在入伍时一次性发放到位。入伍后退兵的,当事人应在退兵后一个月内向优待金发放地人民政府退还优待金。

三、关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问题。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按每服役一年2000元的标准,在退出现役后6个月内发放到位。补助对象为2011年11月1日后以自主就业方式退出现役的士兵。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各县市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由省财政从2012年开始每年定额补助,省级补助后不足部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鹤城区由市、区两级各负担50%)。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怀化市人民政府怀化军分区

201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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