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湘潭市市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潭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湘潭市市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湘潭市财政局 | 文号:潭财预〔2013〕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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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0-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湘潭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湘潭市市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预算单位:
现将《湘潭市市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湘潭市财政局
2013年10月28日
湘潭市市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完成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湘潭市市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市财政直接发生预算缴拨关系的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三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四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科学论证。对申报的项目应进行充分的论证和严格的审核,按照轻重缓急,结合当年财力状况择优安排。
(二)整合资金。对用途相同或相近的项目资金进行整合,整体考虑具体项目的安排,避免多头安排资金,降低项目资金使用效益。
(三)统筹规划。依据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分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四)细化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应当编制到具体项目和使用单位,并按规定的支出内容分解、细化到相关经济科目。
(五)绩效评价。市财政局和市级部门对预算安排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评价,跟踪问效。
第五条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的管理职责
预算单位职责:对当年本单位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理性和规范性负责;组织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充分论证,根据部门工作重点和事业发展规划,在择优遴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项目排序方案和各项目的预算申请数,在规定的时间内汇总上报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职责:对预算单位上报的项目进行合理性和规范性审核,组织评审;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和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分部门排序、汇总,并结合年度财力状况调整预算申请数和项目排序方案,安排项目支出预算。
第二章项目分类
第六条项目按其支出性质分为业务性专项和项目性专项。
第七条业务性专项,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职能,完成工作任务,每个预算年度都需要发生的项目支出。包括:会议、培训类项目,课题调研、规划类项目,信息化租赁运行维护类项目,物业管理类项目,印刷类项目,宣传、活动类项目,房租类项目,执法办案类项目和其他经常类项目。
第八条项目性专项,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而发生的支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行政管理类项目,是指无法用定额标准衡量,单位用于特定对象、特定工作或特定事务等方面的支出,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活动经费、向上争取资金和项目的前期经费、一二类会议经费、大型设备购置、大型活动经费等。
2、政法维稳类项目,是指用于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专项支出,如:大要案经费、司法救助经费、法律援助经费、禁毒经费、信访帮扶救助资金、综治维稳经费等。
3、事业发展类项目,是指用于产业扶持,支持社会经济发展,以及民生民本事业等方面的专项支出。
4、维护建设类项目,是指用于基本建设等方面的专项支出。
5、征收成本类项目,是指因征收非税收入发生的成本性支出,仅限于与收入征收直接相关的税费、租金、工本费、材料费、临聘人员经费、上缴上级支出等直接支出。
6、其他项目,指除上述项目支出以外与单位编制人员不相关联的支出,如:劳教劳改人员生活费、市容监察员经费等。
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九条项目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方针政策;
(二)符合财政资金支持方向和财政资金供给范围;
(三)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工作重点,属于本部门行政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四)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十条项目申报要求
(一)申报项目要有充分、合理的立项依据。
(二)申报项目中按规定需进行评审的,要做好评审所需的项目资料、申报依据等前期准备工作。
(三)实施政府采购的项目,要求明确到具体采购项目,并在项目申报书中予以明确。
(四)实施绩效评价的项目,按照绩效评价有关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章项目审核
第十一条市财政局进行项目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申报是否符合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和部门及单位的发展规划。
(二)项目申报理由是否充分、申报程序是否规范、申报预算是否合理、所附相关材料依据是否齐全、规范。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对部门申报项目进行综合平衡和核实调整预算申请数,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确定分部门排序方案并汇总,上报市政府审定。
第五章项目支出预算核定和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市财政局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市委市政府工作重点、部门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确定年度项目支出预算安排的原则和重点,结合年度财力状况和项目排序方案安排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四条市财政局在规定的时间内对预算单位报送的预算申请进行审核汇总,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并依法批复项目预算。
第十五条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发生终止、撤消、变更等引起预算调整的,相关项目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申报;因国家政策调整等特殊因素确需增加项目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经审批。
第六章项目的监督
第十六条市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对年度预算安排实施绩效评价项目,由市财政局按照有关绩效评价的管理办法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八条市财政局要将项目完成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加强项目管理及以后年度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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