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潭政办发〔2010〕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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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11-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潭政办发〔2010〕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加大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不断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功能,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健全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的行政服务体系,根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同意湘潭市适当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湘价函〔2010〕137号)规定,经2009年12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含风景名胜园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指原国有土地上的建筑改变原有性质等)、扩建商业、住宅、办公用房、工业及商业类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湘价函〔2010〕137号文件规定的征收方式和标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征收方式和标准
根据湘价函〔2010〕137号文件,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继续按房屋建筑面积征收。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报建手续时核定征收金额,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负责具体征收。征收实行按用地类型和土地级别征收,用地类型和土地级别按《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湘潭市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潭政发〔2008〕5号)规定标准核定(今后如有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按湘价函〔2010〕137号文件规定标准(见附件)执行。
三、各职能部门职责
(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加强对城市土地类型和土地级别划分的管理,并将划分标准变更情况及时反馈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和市政务公开全程代理中心。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报建手续时,认真核对报建建筑面积,如实核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金额,严格审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缴纳情况。对未缴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其建筑面积如实核定征收金额,并督促其缴清有关费用后,再依法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负责加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缴力度,根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定的征缴金额应收尽收,并足额征收到位。
(四)市物价局:负责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进行严格监管,对擅自以各种名义多征、少征或不征配套费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五)市监察局:负责加强对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规擅自发放建设项目权证的单位和个人,实行责任追究。
四、其他有关规定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先缴费后发证的原则。建设项目单位或个人在建设施工前,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除符合《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湘价费〔2009〕169号)和湘价函〔2010〕13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可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缓征、减征、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管理等部门要严格把关,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到位。
(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对在2010年11月1日前按相关政策规定办理分期缴纳、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手续的,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征收时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用于建设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设施、城市园林景观、地下排污管网、举办义务教育和城市环境卫生等各项城市基础设施的配套及相关管理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义务教育设施配套建设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07〕21号)精神,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提取3%,专项用于城市公办义务教育设施建设。
(五)本通知规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方式和标准,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施行时间为2年。《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调整湘潭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收费有关规定的通知》(潭政办发〔2007〕31号)规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湘潭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略)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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