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10-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

辽府发〔2013〕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54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吉政发〔2013〕26号)精神,全面做好我市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内容

此次普查的范围是我市境内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等各类国有单位所收藏保管的国有可移动文物,包括普查前已经认定和在普查中新认定的国有可移动文物。非国有单位收藏保管的可移动文物暂不列入本次普查范围。

普查内容包括统计国有可移动文物数量、类型、分布和收藏保管等基本信息。各县区政府、市文广新局根据普查结果,编制普查报告,建立普查档案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可移动文物名录,加大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力度。

二、时间和安排

本次普查时间从2013年8月开始,到2016年12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间点为2013年12月31日。2013年8月至11月为普查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组建普查机构,编制普查实施方案,开展宣传、培训等前期筹备工作;2013年12月至2015年12月为普查第二阶段,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开展调查、文物认定、信息采集和审核;2016年1月至11月为普查第三阶段,主要任务是进行调查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公布普查结果。

三、组织和实施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辽源市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汤艳副市长

副组长:慈向东市政府副秘书长

赵广忠市文广新局局长

成员:赵恩玉市档案局副局长

李刚市委党史研究室主任

王世明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陈鹏市教育局副局长

全福顺市民委副调研员

王兆卿市民政局副局长

李鹏市财政局副局长

贾进财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张跃坤市统计局副局长

王亚军市文广新局副局长

马秀君市科协主席

孟晓红人民银行辽源市中心支行工会主任

吴志伟辽源供电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

李克春辽源矿业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马开志电信公司辽源市分公司总经理

贾宝霞东丰县副县长

姜学东东辽县副县长

闫慧敏龙山区副区长

侯艳丽西安区副区长

王魁祥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市文广新局,办公室主任赵广忠(兼)。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

各县区要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认真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可移动文物普查的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落实普查经费,扎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可移动文物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重点文物收藏单位、收藏文物相对集中的行业和国有单位要成立专门工作机构或抽调专门人员负责。各国有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单位所在地的县区普查机构完成本单位可移动文物的普查登记。

四、经费保障

本次普查所需经费由市、县区分别承担,并分别列入市、县区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各县区普查机构要根据普查工作的实际需要,科学测算普查工作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普查工作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五、工作要求

(一)认真开展调查,如实填报资料。

凡我市境内收藏保管国有可移动文物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完整地填报普查信息,配合普查机构开展普查工作。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市、县区普查机构要通过实物调查认真核查普查信息,确保普查质量。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防止在普查登记中造成文物损坏。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二)开展业务培训,保证普查质量。

市、县区普查机构要认真制定培训方案,切实做好人员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对基层单位文物信息登录人员的培训,全面提升业务能力,准确掌握普查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保证全市文物普查质量。

(三)加强普查宣传,促进文物保护。

市、县区普查机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普查宣传方案,举办各种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普查的意义,使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了解和参与普查工作,扩大普查的社会影响,促进文物保护工作。

辽源市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研究制定《辽源市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辽源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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