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萍府办字〔2015〕38号
颁布日期:2015-03-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工作方案的通知

萍府办字〔2015〕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3月16日

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方式动态明确禁止和限制企业等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清单以外的,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切实做到“法无禁止即可为”,建设服务型政府。

二、工作任务

(一)进一步梳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市发改委及相关部门本着“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进一步梳理各部门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于4月底前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及时会同法制、机构编制、监察、公共政务等部门进行审核,5月20日前报市政府审定。

(二)切实推进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信息公开。各相关部门于3月底前在部门网站对外公开本部门实施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

(三)各县(区、管委会)制定和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各县(区、管委会)主动跟进,于4月底前制定并出台本级市场准入负面清单,5月底前出台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分工。市发改委牵头负责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和协调,负责《萍乡市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编制、调整、更新等工作。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市监察局和市效能投诉中心负责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实施情况的监察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二)加强动态管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设定依据被废止或者修改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有关依据被废止或者修改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发改委提出书面申请。新设立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自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施行之日起应当纳入《目录》,执行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发改委提出书面申请。执行机关拟调整或者变更《目录》中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的,要及时向市发改委提出书面申请。

(三)强化协同配合。对纳入《目录》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项目审批部门对限制类的新建项目,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其他有关手续;对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督促市场主体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改造升级。对禁止类项目,严禁市场主体投资;对禁止类的现有生产能力,要求在规定的淘汰期限内停产或关闭。对负面清单以外的投资(工业)项目,各有关部门要引导各类市场主体依法进入,不再审批,建立前置事项承诺加备案、承诺公示、责任追究以及事中、事后监管等制度。执行机关要加强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并在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实施情况书面向市发改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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