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7-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余府办字﹝2013﹞7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30日

新余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目录

1总则…………………………………………………………4

1.1编制目的……………………………………………………4

1.2编制依据……………………………………………………4

1.3事件分级……………………………………………………4

1.4适用范围……………………………………………………4

1.5工作原则……………………………………………………4

2应急处置指挥系统及职责…………………………………5

2.1应急指挥机构………………………………………………5

2.2各应急指挥机构职责………………………………………6

3监测、监控和预防…………………………………………11

3.1风险评估制度………………………………………………11

3.2监测、监控工作……………………………………………11

3.3固定危险源的预防…………………………………………11

3.4移动危险源的预防…………………………………………12

3.5饮用水源地的预防…………………………………………12

4预警…………………………………………………………12

4.1预警分级……………………………………………………12

4.2预警措施……………………………………………………13

5信息举报、报告与发布……………………………………14

5.1信息举报……………………………………………………14

5.2信息报告……………………………………………………14

5.3信息通报……………………………………………………16

5.4信息发布……………………………………………………16

6应急响应……………………………………………………17

6.1分级响应……………………………………………………17

6.2先期处置……………………………………………………18

6.3现场处置……………………………………………………18

6.4应急监测……………………………………………………21

6.5安全措施……………………………………………………21

6.6应急响应终止………………………………………………22

7后期处置……………………………………………………23

7.1善后处置……………………………………………………23

7.2奖励…………………………………………………………23

7.3责任追究……………………………………………………24

7.4评估总结……………………………………………………25

8保障措施……………………………………………………25

8.1经费保障……………………………………………………25

8.2装备保障……………………………………………………26

8.3技术保障……………………………………………………26

8.4通讯保障……………………………………………………26

8.5应急队伍保障………………………………………………26

8.6处置现场治安保障…………………………………………26

8.7应急、宣传、培训与演练…………………………………27

9附则…………………………………………………………27

9.1名词术语解释………………………………………………27

9.2预案实施时间………………………………………………30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危害,规范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江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新余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事件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四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突发环境事件及次生、衍生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

1.5工作原则

1.5.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高度重视可能影响饮用水水源地、居民聚集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涉及敏感人群的突发环境事件;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等日常准备工作,强化预防预警。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因素,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1.5.2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相关单位和部门各司其职,针对不同污染源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污染、放射性污染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

1.5.3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事发地所在政府和受事件影响的行政区域政府应立即上报有关情况,并在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事件后果。

1.5.4部门联动,公众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信息通报,提高反应速度,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1.5.5依靠科技,依托专家。鼓励开展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加大投入,重视专家在环境应急工作中的作用,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

2应急处置指挥系统及其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㈠领导机构—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㈡日常工作机构—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㈢专家咨询机构—专家组;

㈣联动机构。

2.2各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2.1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2.2.1.1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任副总指挥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有:市应急办、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气象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联通公司、市移动公司、市电信公司、新余水务集团等。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产生原因和影响范围,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进行调整。

2.2.1.2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⑴研究确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决策和指导意见;

⑵组织、领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⑶负责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重要信息;

⑷向市政府及省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2.2.1.3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作为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监测、监控、报告、预警、应急、响应、善后处置和应急保障等应急处置工作的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和参与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各自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

⑴市政府应急办:根据指挥部安排,按规定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接收和报送工作,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⑵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组织专家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督促、指导、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

⑶市公安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事故现场的保护和治安维护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根据事件影响范围临时封锁道路,设立警戒区域。

⑷市委宣传部:组织好新闻媒体广泛开展环境污染防控科普知识宣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对事件进行宣传报道。

⑸市监察局:负责调查处理事件中相关人员的违法违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⑹市财政局:负责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确保所需装备、器材等物资的经费供给,保障事故造成损失赔偿的垫付和事故后环境与生态恢复或修复的经费供给,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⑺市住建委:负责确保城市燃气、市政设施、生活污水收集及污水处理厂安全正常运行。

⑻市发改委:负责工业污水处理厂安全正常运行。

⑼市卫生局:负责对现场受伤人员医疗救治,对救援人员进行必要的防护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对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⑼市水务局:负责提供实时水情信息,协助污染趋势的预报工作,参加现场应急处置,负责对所辖防洪排涝工程的调度,协助有关单位适当调控相关江河水体流量,降低污染物浓度和影响程度;参加事件责任调查和事件评估工作。

⑾市气象局:对空气污染发展趋势和可能影响的范围进行预测预估,提供气象预报服务。

⑿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抢险救援人员及物资运输的畅通;组织人员、伤员、救灾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转移、疏散;负责船舶污染事故处置和调查工作,负责公共客运安全正常运行。

⒀市民政局:做好社会捐助、救济物资发放,协助污染区域内人民群众转移安置等工作。

⒁市农业局:负责涉及农田、畜牧、水产等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和处置工作。

⒂市林业局:负责涉及森林、林地、林木、陆生野生动(植)物及林业部门主管的自然保护区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

⒃市国土资源局:参与涉及土地、矿山资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

⒄市安监局:负责监督检查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⒅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生活垃圾填埋厂安全运行,协助涉及工业废渣运输、装卸、贮存过程中造成污染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

⒆市公安消防支队:根据需要参加现场抢险,控制污染源。

⒇新余水务集团:确保城市供水,在饮用水源地发生污染事故时,负责视情况采取净化水质、停水、减压供水、改路供水、启用备用水源、通知沿途居民停止取水、用水等处理措施,严格做好入厂水和出厂水的水质监测,加强对水源保护区的巡查,确保饮用水水质安全。

(21)市联通公司、移动公司、电信公司负责通信联络,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通信网络畅通,并根据需要,及时、准确、免费向社会发布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相关短信。

2.2.2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2.2.1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2.2.2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⑴贯彻落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各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市政府应急办上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⑵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核查,指导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检查有关部门应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⑶建立与当地驻军、武警部队等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联系、沟通机制,必要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协调驻军、武警部队参与、配合应急处置工作。

⑷组织修订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⑸组织环境应急相关宣传培训和演练。

⑹组织建立应急处置专家库,协助处理我市突发环境事件。

⑺参与调查突发环境事件。

⑻完成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3专家组

2.2.3.1专家组是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时,由相关专家组成的临时咨询机构,专家组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市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2.2.3.2专家组的主要职责

⑴对全市突发环境事件提出建议。

⑵参与拟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⑶对全市突发环境事件进行技术指导。

⑷为公众提供突发环境事件防护措施技术指导。

⑸承担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监测、监控和预防

3.1建立健全全市环境危险源风险评估制度。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工作原则,及时做好市区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

3.2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监测、监控工作。

(1)开展危险源调查,重点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贮存、运输、使用和销毁进行调查,及时掌握全市危险源的种类和地区分布情况。

(2)指导全市危险源单位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

(3)对危险源单位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进行监测、监控,并依法责令有关单位落实环境安全防范措施。

3.3固定危险源预防

(1)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职对危险源单位加强监管,并实施动态监控。

(2)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监督固定危险源单位,落实责任主体。

3.4移动危险源的预防

⑴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监督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并落实各项预防措施。

⑵加强对途经饮用水水源地、重点流域和事故多发路段移动危险源的动态监控。

⑶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要加强管理,制定环境应急专项预案,掌握承运危险化学品的应急处置技术。

3.5饮用水水源地预防

⑴在规划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⑵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管,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⑶水源保护区管理部门和市公用事业部门制定饮用水水源水质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落实预防措施和保障措施。

4预警

4.1预警分级

根据事故单位和各部门的报告以及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结果,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及时预警。

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为标志分四级预警。

蓝色预警:将要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事态可能扩大。

黄色预警:将要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事态有扩大趋势。

橙色预警:将要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预警: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预警信息取消按照“谁发布、谁取消”的原则执行。

4.2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各有关部门要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市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省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3)按照相关应急预案,疏散、撤离、转移和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同时做好群众安抚工作。

(4)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及时报告污染物扩散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情况。

(5)根据事态发展,组织后备力量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6)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事件信息,公布咨询电话。

(7)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终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8)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资,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9)突发环境事件威胁饮用水安全时,事发地政府要积极主动发布信息,做好储水和启用后备水源等准备工作。一旦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启用后备水源,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和消防用水。同时,第一时间通知下游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监测、监控和储水避峰等准备工作。

5信息举报、报告与发布

5.1信息举报

市环保局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咨询电话,受理突发环境事件举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及其隐患信息,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单位和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或缓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不得破坏有关证据。

5.2信息报告

5.2.1责任报告单位

⑴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

⑵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

5.2.2责任报告人

⑴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的负责人

⑵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或工作人员

5.2.3报告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的负责人应立即向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部门报告。

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要于1小时内组织核查并向同级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同时向同级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

5.2.4报告内容及方式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置结果报告三类。初报:在核实突发环境事件后上报,可用电话和传真直接报告。续报:在查清相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视突发环境事件进展情况可一次或多次报告。处置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采用书面报告。

⑴初报内容。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⑵续报内容。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特别重大、重大环境安全事件至少要按日进行续报。

⑶处置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处置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置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置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5.3信息通报

市政府有关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及隐患或者接到有关突发环境事件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市政府报告,同时向市环保局通报。

跨省辖市地界河流的上下游政府及其环保、水行政等部门应当互通情况、相互配合,预防和处置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事故。

5.4信息发布

建立政府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统一发布制度。

市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对外统一发布工作,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提供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

发布信息要做到准确、客观、公正,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较复杂的事件可采取分阶段方式发布有关信息。

当发生跨界突发环境事件时,双方应将相关应急处置信息通过适当方式相互通报,及时按要求和权限发布信息。

6应急响应

6.1分级响应

按照环境污染事故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预案响应等级分为四级。事故发生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污染情况启动应急方案,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环境污染事故进行紧急救援。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或污染影响范围超出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区域时,要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6.1.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的应急响应,由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请国务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

当组织实施Ⅰ级应急响应时,事发地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部署,以及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救援。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及时向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

6.1.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Ⅱ)级,Ⅱ级应急响应由省政府组织实施

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后,由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我省行政区域内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启动省级应急预案。

6.1.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的应急响应,由市政府组织实施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新余市政府启动本级应急预案,新余市政府和新余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或可能涉及的省辖市通报情况。

6.1.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的应急响应,由县(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区)政府、管委会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立即开展事件调查、确认和评估,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按照规定向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

6.2先期处置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责任单位要按照相应的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

事发地要迅速、科学地实施先期处置,立即调度物资和社会资源,协调相关部门和有关应急专业队伍赶赴现场。

各应急专业队伍要在事发地政府的统一指挥下,果断控制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6.3现场处置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现场处置主要依靠当地应急处置力量,实行市、县(区、管委会)、镇(乡)政府和有关部门三级联动,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有关单位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接受统一指挥调遣,积极开展工作。

6.3.1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主要内容

⑴制定现场应急处置原则,依法及时下达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决定或命令。

⑵邀请、选派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挥。

⑶协调各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行动。

⑷协调事发地周边危险源的监控管理。

⑸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⑹根据事发地的地理环境、人员密集程度等因素,确定受威胁人员的疏散和撤离的时间、方式。

⑺以各种媒介为载体,告知单位和个人应采取的环境安全防护措施。

⑻及时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行动进展情况。

6.3.2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应根据现场情况和实际需要,成立若干个工作组作为具体工作机构,明确参与部门分工协作,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⑴现场处置抢险救援组。负责在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包括现场灭火、伤员搜救、设备容器的冷却及事故后对被污染区域的清洗消毒,及时控制危险源。牵头单位:市公安消防支队、专业抢险队伍,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配合。

⑵现场环境监测组。负责对大气、水体、土壤以及天气实况等进行环境监测,确定危险物质的成份及浓度,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对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制定环境修复方案并监督落实到位。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⑶交通运输保障组。负责优先安排应急物资,疏散人员和可移动保护目标的运送、转移。牵头单位: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事发地政府配合。

⑷医疗救治组。负责组织医疗救治疾病预防。牵头单位:市卫生局,事发地政府配合。

⑸后勤保障组。负责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所需物资的储备、供应、调运及抢险人员的生活保障。牵头单位:市财政局,事发地政府配合。

⑹社会治安组。负责落实安全警戒,采取强制隔离措施,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加强治安巡逻,及时查处违法犯罪活动。牵头单位:市公安局,事发地政府配合。

⑺调查组。负责调查事件发生的原因,严肃追究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调查处理迟报、谎报、瞒报或漏报突发环境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的其他失职、渎职等行为。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监察局等部门配合。

⑻善后处理组。负责接待伤亡人员家属,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牵头单位:事发地政府。

⑽综合组。负责起草有关文件、汇报材料和领导讲话,编印工作总结,整理收集信息,提供事件的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等相关资料。牵头单位:市环保局、事发地政府,市委宣传部配合。

6.4应急监测

6.4.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地域特点,制定应急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

6.4.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采取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6.5安全措施

6.5.1应急工作人员。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严格执行环境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

6.5.2受威胁人员。主要包括事发地和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行政区域内的受威胁人员,可采取以下安全措施:

⑴在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下,组织力量转移、撤离、疏散并妥善安置受威胁群众。

⑵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6.6应急响应终止

6.6.1终止条件。在突发环境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后,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应当终止应急。终止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⑴事件现场危险状态得到控制,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

⑵污染源的泄露或释放已降至规定值以内无继发可能。

⑶事件现场的各专业应急处置已无继续的必要。

⑷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可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降至最低。

6.6.2终止程序

应急响应终止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执行。

⑴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⑵根据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定,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向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政府和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响应终止命令。

⑶应急响应终止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市政府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有关要求,继续开展环境监测和后评估工作,直至无需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转入常态管理为止。

6.6.3终止后的行动

⑴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和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⑵有关类别突发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特别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上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⑶应急过程评价。由市环保局组织有关专家,会同事发地政府组织实施。

⑷根据实践经验,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

⑸参加应急行动的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环境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7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置

7.1.1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做好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

7.1.2事发地政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在充分调度社会资源仍不能彻底消除污染隐患、确保当地环境安全的情况下,可向市政府请求支援。

7.2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⑴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⑵对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或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侵害或减少损失的。

⑶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⑷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3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市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由市委组织部门进行任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从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⑵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⑶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⑷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⑸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或物资的。

⑹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⑺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⑻有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7.4评估总结

对影响严重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性质、影响、责任、造成的损失及应急处置中遇到的问题、应急措施和过程等,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和总结。

市环保局在市政府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评估和总结,形成报告,报市政府和上一级环保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并根据职责和事件评估需要提供相关资料。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要深刻总结经验教训,认真修订并严格执行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8保障措施

8.1经费保障

市财政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遇突发环境事件及时拨付工作经费;事发地政府应急处置经费不足时,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予以支持。

8.2装备保障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重点加强装备建设,有计划地配置应急装备。

8.3技术保障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要建立科学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建立环境应急专家、危险化学品资料、应急物资典型案例等信息库,并实现信息共享。市环保部门要建立常备专家队伍,为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8.4通讯保障

联通公司、移动公司、电信公司等负责组织、协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讯保障工作,必要时在处置现场设置应急通讯设施,在市政府有关部门之间建立应急通讯联络机制。

8.5应急队伍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有关部门要建立反应速度快、业务能力强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化工企业等各类危险源重点单位要组建应急分队,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培训和管理。

8.6处置现场治安保障

市公安部门负责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治安,针对当地社情、民情,根据不同级别突发环境事件,制定相应维护治安秩序的行动方案;要视现场情况加强治安力量,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证事发地稳定的社会治安秩序。

8.7应急、宣传、培训与演练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组织开展环境应急工作宣教教育,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提高公众的自救能力。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类环境危险源单位,要制定并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人员日常培训计划。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应急预案及其他相关专项预案,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9附则

9.1名词术语解释

环境事件:受人类活动、自然灾害以及其他意外因素影响,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为避免环境事件发生或减轻环境事件后果,进行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行动。

预警:根据监测到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急预案中的相关规定,提前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并提出相应应急措施建议。

应急预案:针对突发公共事件事先制定的,用以明确事前、事发、事中、事后的各个过程中,谁来做、怎么做、何时做以及用什么资源来做的应急反应工作方案。

次生、衍生环境事件:某一突发公共事件所派生或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的环境事件。

危险源:一个系统中具有潜在能量和物质释放危险的可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的,在一定的触发因素作用下可转化为事故的部位、区域、场所、空间、岗位、设备及其位置。先期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后期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为使生产工作、社会生活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⑴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⑵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⑶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⑷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⑸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⑹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⑺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⑴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⑵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⑶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⑷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⑸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⑴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⑵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⑶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⑴发生3人以下死亡。

⑵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⑶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9.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2月21日印发的《新余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余府办字〔2006〕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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