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鞍政办发[2009]32号 |
|---|---|
| 颁布日期:2009-12-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9]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2009〕8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尊重和爱护国旗,依法使用国旗,维护国家尊严和树立鞍山老工业基地新形象的高度认识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文件精神,切实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
二、各级政府要按照单位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明确工作责任部门,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机关党委或工会负责;学校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其他组织和社区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负责回收的单位对回收的国旗要集中放置,定期统一处理。
三、工商、质监、环保、综合执法和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对国旗制作、销售、升挂、使用、回收和处理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
四、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近期要精心组织,抓紧对本地区、本部门和单位(含下属单位)的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进行一次回收处理,并认真填写《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情况报表》,于2009年12月15日前报至市政府办公厅文电处。
联系电话:2251080,传真:5532825
附件: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情况报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
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情况报表
单位盖章年月日
单位回收数量
责任人保存地点
联系人联系电话
备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
国旗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
辽政办〔2009〕8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09〕10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在欢庆新中国成立60周年期间,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及广大干部群众在举行升挂旗仪式等集体活动或自发活动中使用国旗庆祝,极大地激发和抒发了我省各界各族人民的爱国热情,展示了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的新风貌。但是,一些国旗由于使用和悬挂时间较长出现了破损、污损、褪色等问题,有些悬挂的国旗不合规格。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从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尊重和爱护国旗,依法使用国旗,维护国家尊严和树立辽宁改革开放新形象的高度认识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函〔2009〕100号通知精神,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
二、高度重视,落实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的责任。各级政府按照单位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落实工作责任部门,层层落实工作责任。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机关党委或工会负责;学校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其他组织和社区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回收的国旗,市、县(市、区)政府要集中放置,定期统一处理。
三、加强工作协调,形成长效管理机制。要加强组织、协调工作,各相关部门要依据法定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落实具体工作措施,加强对国旗制作、销售、升挂、使用、回收和处理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建立健全国旗制作、销售、升挂、使用、回收和处理的长效管理机制。四、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依法使用国旗意识。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利用多种形式,大力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宣传教育工作,深入普及国旗知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提高全民尊重、爱护和正确使用国旗意识,形成良好的使用国旗习惯。要广泛发动群众,加强群众监督,形成齐抓共管局面,确保国旗的依法使用。
五、各地区、省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近期要精心组织,抓紧对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进行一次回收处理工作,并于2009年12月20日前将落实情况报省政府办公厅。今后,各地区、省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切实做好节庆日、重大活动以及日常生活中国旗回收处理工作。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一月三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
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
国办函〔2009〕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在全国各族人民欢庆新中国成立60周年期间,各种形式的爱国主义教育活动广泛开展,极大地激发了广大干部群众的爱国主义热情。参加国旗升挂仪式、集体活动使用国旗、自发使用国旗庆祝等,成为人们抒发爱国情感的重要方式之一。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有关规定,现就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旗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尊重和爱护国旗,依法使用国旗。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旗升挂、使用的监督管理,对升挂、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的,要责成有关单位迅速更换和纠正。
三、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的回收,按照单位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中央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机关党委或工会负责;学校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其他组织和社区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四、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单位集中放置,定期统一处理。处理时应注重环保和循环利用,可根据材质采用不同方式。
五、集中处理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情况举行庄严的仪式,作为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普及国旗知识、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
六、各地要建立健全对国旗升挂、使用、回收处理的长效管理机制。工商、质检、环保、市容和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据法定责任,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对国旗制作、销售、升挂、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
七、宣传、教育、文化、旅游、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女等群众团体,要大力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宣传教育,广泛普及国旗知识,不断提高干部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的国旗意识,引导人们养成尊重、爱护和正确使用国旗的良好习惯。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要采取不同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八、近期,各地各部门要抓紧对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进行一次回收处理。今后,重要节庆日、重大活动,以及日常生活中国旗回收处理工作,参照上述要求执行。各地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九年十月十五日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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