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中核查认定全市城乡低保对象的通告

颁布单位: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8-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中核查认定全市城乡低保对象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管理工作,解决低保工作中存在“关系保”、“人情保”等问题,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确保社会救助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辽宁省民政厅《印发〈关于开展城乡低保对象集中核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辽群组办字〔2014〕18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对全市低保对象进行集中核查认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核查认定对象

城乡低保对象和新申请低保救助人员。

二、申请受理时限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8月15日为集中申请受理时间。逾期不申请的,视为放弃低保救助取消低保待遇。6个月内不得重新申请。

三、核查认定工作流程

1.宣传发动。乡镇(街道)将包含本通告在内的低保政策宣传单发放到每户低保家庭,达到低保对象家喻户晓。

2.自我认定并重新提出申请。低保对象和新申请低保救助人员都要对照低保政策进行自我认定,认为符合条件的,在指定时间内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交书面申请及家庭成员相关证明材料。填写承诺书和授权书,并接受低保公示。

3.核查。乡镇(街道)对申请人提供的家庭收入、房产、车辆、公积金、生产经营等信息进行核对。符合条件的,经入户调查(入户率100%),民主评议后,提出审核意见,张榜公示。

4.审批。县(市)区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拟保对象,按30%比例入户抽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张榜公示。

5.监督。各级民政部门要将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开。对于原低保对象重新提出的申请,经核查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依法追究骗保责任,且追缴所领取的全部低保金。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低保待遇或蓄意干扰和破坏集中核查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丹东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5日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白银市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振兴装备制造业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内设机构职能等有关事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