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中核查认定全市城乡低保对象的通告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中核查认定全市城乡低保对象的通告
| 颁布单位: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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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8-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中核查认定全市城乡低保对象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管理工作,解决低保工作中存在“关系保”、“人情保”等问题,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确保社会救助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辽宁省民政厅《印发〈关于开展城乡低保对象集中核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辽群组办字〔2014〕18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对全市低保对象进行集中核查认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核查认定对象
城乡低保对象和新申请低保救助人员。
二、申请受理时限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8月15日为集中申请受理时间。逾期不申请的,视为放弃低保救助取消低保待遇。6个月内不得重新申请。
三、核查认定工作流程
1.宣传发动。乡镇(街道)将包含本通告在内的低保政策宣传单发放到每户低保家庭,达到低保对象家喻户晓。
2.自我认定并重新提出申请。低保对象和新申请低保救助人员都要对照低保政策进行自我认定,认为符合条件的,在指定时间内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交书面申请及家庭成员相关证明材料。填写承诺书和授权书,并接受低保公示。
3.核查。乡镇(街道)对申请人提供的家庭收入、房产、车辆、公积金、生产经营等信息进行核对。符合条件的,经入户调查(入户率100%),民主评议后,提出审核意见,张榜公示。
4.审批。县(市)区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拟保对象,按30%比例入户抽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张榜公示。
5.监督。各级民政部门要将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开。对于原低保对象重新提出的申请,经核查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依法追究骗保责任,且追缴所领取的全部低保金。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低保待遇或蓄意干扰和破坏集中核查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丹东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5日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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