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封山禁牧的通告
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封山禁牧的通告 颁布单位: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3-09-16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封山禁牧的通告 为切实保护我市森林资源,巩固绿化成果,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辽宁省封山禁牧规
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封山禁牧的通告
| 颁布单位: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9-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封山禁牧的通告
为切实保护我市森林资源,巩固绿化成果,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辽宁省封山禁牧规定》和《阜新市封山禁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封山禁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封山禁牧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地和水土保持治理区,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宜林荒山荒地和退耕还林地。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封山禁牧范围内放牧,严禁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封山禁牧标志、护栏等管护设施。
三、对在封山禁牧范围内从事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赔偿损失,并依法予以处罚。
(一)进入林地放牧的,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按每只(头)牲畜处以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二)在林地内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损坏的,限期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三)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标志、护栏等管护设施的,限期恢复原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不恢复设施原状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四、在封山禁牧范围内草场上、水土保持治理区放牧、采挖植物或者破坏草场植被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在封山禁牧范围内从事违法行为,构成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阜新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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