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推进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葫政办发〔2016〕7号
颁布日期:2016-01-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葫政办发〔2016〕7号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推进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造葫芦岛市发展新引擎,增强发展动力,创新发展思路,努力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环境,培育和催生社会发展新生力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94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改革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强化需求导向,加强政策协同,突出开放共享,着力构建创新创业平台,激发创新创业活力,建立创新创业机制,营造创新创业氛围,突出“以人为本、尊重人才”,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氛围,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大学生等群体来葫创业,加快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动局面,从而撬动工业结构调整、城市转型升级,全力创建“创新、创业”之城、铸造“激情、梦想和活力”之城。

二、工作目标

“十三五”期间,加快建设东戴河新区、“龙湾硅谷”、高新区创业大厦、辽宁财贸学院创业大厦等创新创业基地和创业载体,大力吸引国内外创新创业人才,实现每年吸引创新创业人才5000人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在孵企业1000家以上,申请专利数年增10%以上,科技研发投入年增10%以上,到2020年,高新技术企业达到200家以上,逐步把我市建设成为辽西创新创业的最活跃地区。

三、工作任务

(一)加快建设各类创新创业载体。集中力量重点打造孵化器大平台,构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整合资源、制定政策,积极打造创新创业集聚区。构建创意工厂、创业苗圃、科技孵化器、产业加速器、特色产业园“五位一体”的梯级孵化体系。引导项目、资金和人才等创新创业资源向众创空间集聚。(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完善人才引进培养机制。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吸引高层次人才和海归人才创新创业。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大力开展群众性创新创业活动,扶持“草根能人”创新创业;鼓励利用网络、移动互联等高新技术载体创业,搞好我市“互联网+”经济;支持返乡创业,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科研人员双向流动机制。研究制定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

(三)优化职能,简化手续,便利创业。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加快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过程电子化登记管理,企业设立推行“一表申报”,允许“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对初创企业免收各类市权范围内行政事业性收费。为创新创业提供便利条件。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给予资金、政策等全方位支持。(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工商局、市财政局)

(四)强化财政资金引导,构建多元金融服务体系。设立市政府引导基金,扶持设立创新创业投资基金,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通过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创新创业,重点支持初创期、种子期及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挥财税政策作用,支持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发展,培育发展天使投资群体。(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

(五)推进创新创业资源开放共享。加快推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向社会开放。依托高等院校、企业和科研院所建立的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创新载体,为大众创新创业开放共享科技资源。(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六)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鼓励企业开发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对拥有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通过省级以上软件产品和软件企业认证、获得专利、著作权、软件登记产品、新产品、新技术、“专精特新”产品并在本地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企业,给予一定的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四、政策措施

(一)设立基金。设立专门针对创新创业企业的投资基金(子基金),重点支持人才引入和进入平台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以股权投资的形式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

(二)鼓励大学生创业。对应届或毕业3年内大专以上学历的大学生,经评审通过入住平台,视项目具体情况给予不低于2万元的启动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加大领军人才的引入及创新创业项目的支持。对海内外领军人才、高端人才来我市创办的重点项目,根据引进的人才及项目评审情况,给予最高500万元的科技项目启动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

(四)吸引和支持总部企业入驻。对在平台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的国内外知名和服务外包企业,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超过100人的,视项目具体情况给予资金补助,对企业通讯数据费用给予一定比例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优惠期为三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五)创新项目支持。对平台企业自主研发创新项目,经评审,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看好的,视项目研发及转化具体情况,给予不低于10万元的启动资金支持。(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

(六)鼓励企业开发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对拥有核心技术并获得专利、著作权、软件登记产品的企业,给予每户5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以上双软认证的企业,给予每户10万元奖励。通过平台毕业的科研项目,在本市各产业园进行产业化生产的,视具体情况给予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

(七)鼓励科技平台建设。落实国家鼓励政策,对创新平台检验检测、工艺验证、产品研制、试验研究等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向社会开放服务的,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八)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对我市现有工业企业技术研发人员、引进的高端人才,实现技术创新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给予奖励;对我市现有工业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开发新产品、重大装备研发、实现首台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实现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

(九)鼓励创新项目融资。鼓励支持银行、担保机构等金融机构为创新创业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到国内外各级证券市场上市融资,对成功上市的企业根据我市现有鼓励政策给予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十)支持本地采购。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平台企业的创新产品和服务。对采购平台企业软、硬件电子技术产品及技术服务的企业,按照购买产品及服务费用的30%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十一)培育一批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要发挥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等优势,打造运行模式先进、配套设施完善、服务环境优质、影响力和带动力强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省级、其它类型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高新区管委会、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十二)办公用房支持。经审核入住平台的创新型企业,三年内按人均10平方米左右零租金配套办公用房。(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高新区管委会)

(十三)配套用房支持。对于信息行业企业需装配用房或云计算等数据服务机房的,根据企业需要,三年内零租金提供。(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高新区管委会)

(十四)生活用房支持。对到葫芦岛创业的海内外领军人才、高端人才、海归人才视资格及项目评审情况给予生活住房补贴。博士及以上的三年内每年给予住房补贴15000元;硕士及以下的每年7000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创新创业工作组织领导机制。成立葫芦岛市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全市创新创业工作。建立健全督办考核机制,将创新创业工作纳入年度综合考核内容,确保各项政策和要求落到实处。

(二)建立评审认定、政策兑现机制。成立评审委员会,负责创新创业引进人才资格认定、项目评审、验收和政策兑现。

(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信用环境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专利行政执法力度,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形成保护、创新、发展的良性循环。建立征信系统,营造诚实、自律、守信的社会信用环境。

(四)切实做好落实工作。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同推进,切实将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实施意见中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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