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阳市2012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12-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辽阳市2012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12〕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阳市2012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3日

辽阳市2012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解决和改善我市农村贫困群众的住房安全问题,根据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关于下达2012年全省农村危房改造任务等有关工作的通知》(辽保居发〔201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全市2012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逐步解决和改善我市农村贫困群众住房问题作为“保民生”的重要举措;统筹城乡居民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全面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加快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居住安全问题,切实改善其生活条件,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群众自主自愿与政府引导扶持相结合,免除一切规费。农村危房改造要以农民自主自愿为原则,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搞强迫命令。整合社会资源,动员多方力量做好服务工作。

2.科学规划,有序实施。针对农户的困难程度和房屋危险等级情况,进行科学合理规划,有序有效实施。对危房改造任务比较集中的村庄,要组织编制村庄规划,统筹协调水、电、路、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整体改善村庄人居环境。

3.危房改造与其他工作相结合。危房改造与农村救灾救济、扶贫开发、城镇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村庄环境整治等工作相结合。

4.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各县(市)区要选择有条件的和改造需求最迫切的地区优先实施危房改造,重点对因台风损毁的房屋实施改造,避免“一刀切”和“平均摊派”。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实施差异化的扶持政策。

5.公平、公正、公开。规范程序,严格管理,坚持政策公开、对象公开、补助标准公开和实行民主评议,接受社会监督。

二、改造范围和任务

(一)改造范围。我市所辖各县(市)区均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同时按照省试点方案要求,2012年我市农村危房改造重点地区为水毁严重的辽阳县。

(二)改造任务。2012年省下达给我市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任务指标是1998户,其中,C级(属局部危险)689户、D级(属整体危险)1309户(含建筑节能示范256户)。具体分配指标如下:

辽阳县:1192户,其中C级294户、D级898户(含节能176户);

灯塔市:508户,其中C级368户、D级140户(含节能27户);

文圣区:92户,其中C级12户、D级80户(含节能16户);

太子河区:86户,其中C级7户、D级79户(含节能15户);

宏伟区:29户,其中C级8户、D级21户(含节能4户);

弓长岭区:91户,均为D级(含节能18户)。

各县(市)区要于2012年底前,按照省要求完成的比率(C级完成60%、D级完成67%)抓好落实。

三、改造方式及标准

(一)改造方式。

1.农村危房改造以各县(市)区为主导组织实施。依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经市、县两级共同鉴定为C级的住房,通过对局部构件进行更换、维修即可恢复正常使用功能的,应尽量修缮加固;对D级住房,则拆除重建,重建以原址翻建为主,避免异地大规模迁建。

对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户,可在尊重本人意愿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建设村级集中居住点的危房改造方式,但不得用村庄危房改造专项资金建设敬老院。

2.组织专业设计单位,编制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标准化住宅设计方案,统筹协调道路、供水、沼气、环保等设施建设,满足基本的安全、节能和使用功能。

(二)改造标准。翻建、异地新建农房的,均采用砖混结构,外部尺寸和内部布局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并达到如下标准:

1.家庭成员为2人以下(含2人)的贫困农户,建房不少于2间,建筑面积40平方米左右。

2.家庭成员为3人(含3人)以上的贫困农户,建房不少于3间,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四、补助对象和标准

(一)补助对象。2012年,全市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为居住在危房中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和农村低保边缘户,优先支持贫困残疾人家庭。

(二)补助标准。省财政根据省政府下达的各地危房改造任务数,对C级危房改造,每户补助0.5万元;对D级危房改造,每户补助1万元,在此基础上,将节能示范户补助提高0.25万元。市、县两级进行配套补助,其中C级危房改造每户补助0.5万元(市级0.15万元、县级0.35万元),D级危房改造每户补助1万元(市级0.3万元、县级0.7万元)。

五、时间安排

(一)前期准备和项目建设阶段(12月20日前)。

1.各县(市)区开展农村危房和贫困农户的调查统计、受理申请、项目实施、宣传培训、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申报和危房改造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保障办)协调相关单位对上报的拟实施危房改造的农户进行认定,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拍照和信息录入。

2.各县(市)区积极组织实施危房改造,并做好相关村屯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做好项目立项、规划、土地等手续的办理及项目建设的监督审计;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项目建设的指导与质量监督,组织专门技术力量从严把关,重点加强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施工工程的监管;完善和加强乡镇建设管理机构,提高服务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的能力。

(二)验收总结阶段(2012年12月21日至30日)。

1.项目建设完成后,县(市)区及时组织验收,于2012年12月中旬完成危房改造项目的验收工作。

2.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保障办)按省要求,结合农村危房改造的目标考核体系和相关政策,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市级验收,并将结果报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

(一)资金筹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由省政府补助资金、地方各级政府补助资金和农户自筹资金组成。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协调同级民政部门水毁房屋重建资金、扶贫部门贫困农户建房资金等,将其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统计范畴,使农村危房改造与各部门工作有机结合,实现成果共享;同时,通过银行信贷、社会捐助、农民自筹等渠道筹措改造资金。各级财政要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等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资金使用管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按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严格使用;健全内控制度,执行规定标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要定期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

(三)工作经费。各级财政要安排必要的农村危房改造日常工作经费,用于保障改造工作的日常支出,具体包括:农村危房情况调查、指导、召开会议,规划设计,监督危房改造工程的实施、检查与验收,档案管理,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拍照和信息录入等。

七、职责分工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保障办):牵头负责全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开展监督检查及统计上报工作,组织鉴定农村房屋危险等级,指导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推广建筑节能材料和技术。

财政部门:负责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筹措落实、统筹分配和使用监管,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扶持政策和改造计划。

民政部门:负责农户身份认定、统计,配合制定实施方案和改造计划。

发展改革委:负责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关扶持政策,确定改造计划,协调配合相关部门争取国家对口补助资金,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

扶贫办:负责移民扶贫建房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损毁房屋建设修缮、材料采购、资格认定、资金使用等工作实施情况进行全程监管。

八、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政府是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县(市)区长是第一责任人。要加强领导,成立相关的组织机构,明确具体负责领导和工作部门及联系人,制定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开展工作。市直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搞好衔接;要强化质量安全,实行建材下乡,组织协调主要建筑材料的生产、采购和运输。

(二)规范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的审核、审批程序。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程序。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的相关工作。

(三)要利用网站、宣传板报及村务公开栏等对补助标准、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批环节的结果进行公示,并作为“一户一档”的重要内容。纸质档案必须包括档案表、农户申请、审核审批表、公示情况、协议、资金投入情况以及改造前、改造中、改造后照片。全部农户的纸质档案信息都要录入全国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电子化管理。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月报制度,于每月30日前将农村危房改造计划落实、资金筹集、监督管理及工程进展情况报市保障办。

(四)要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的农户,解决其最基本的居住安全问题。同时,保护好历史文化名村和特色景观旅游村庄,以维修为主,对传统民居进行修复和保护,保持原有特色,避免大拆大建。

(五)做好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政策宣传、技术讲解等工作,引导农民正确使用节能、环保、利废的新型墙材。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栏和标语等媒介进行广泛宣传,使农村危房改造的各项政策深入人心,激发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和支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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