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06-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3〕4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建立健全我市基本公共服务体系,逐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开展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编制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目标,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抓手,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9号)要求,统筹编制我市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明确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目标和服务范围、服务标准和服务质量,优化整合、建设配置基本公共服务资源,健全覆盖城乡的基本公共服务网络,完善我市基本公共服务体制机制,提高基本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全面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二、工作任务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全面调研的基础上,组织编制本地区、本领域2013至2017年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

(一)市级规划。

沈阳市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编制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划国土局、建委、房产局、文广局、体育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统计局、残联以及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二)专项规划。

1.沈阳市基本公共教育体系规划。此项工作由市教育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规划国土局、统计局以及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2.沈阳市基本公共劳动就业服务体系规划。此项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规划国土局、统计局以及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3.沈阳市基本公共社会服务体系规划。此项工作由市民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划国土局、统计局、残联以及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4.沈阳市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此项工作由市卫生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规划国土局、统计局以及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5.沈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服务体系规划。此项工作由市人口计生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财政局、规划国土局、卫生局以及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6.沈阳市基本住房保障服务体系规划。此项工作由市房产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规划国土局、建委、统计局以及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7.沈阳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规划。此项工作由市文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规划国土局、统计局以及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8.沈阳市基本公共体育服务体系规划。此项工作由市体育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规划国土局、建委、统计局以及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9.沈阳市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此项工作由市残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划国土局、文广局、体育局、卫生局、统计局以及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三)区域规划。

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区域规划共14部,编制工作分别由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东陵区(浑南新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政府以及棋盘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三、实施步骤

(一)规划草案编制。6月底前,各地区、各牵头部门要完成区域和专项规划草案编制工作。8月底前,市发展改革委要汇总专项和区域规划草案,综合分析各类指标体系,统筹编制完成市级规划草案。

(二)征求意见以及指标衔接。8月底前,各牵头部门要就专项和区域规划草案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完成指标体系衔接以及修订工作,形成送审稿。10月底前,市发展改革委要完成市级规划草案征求意见以及修订工作,形成送审稿。

(三)规划报批。10月底前,市发展改革委要将市级规划提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待市级规划印发后,各牵头部门要将专项规划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后印发;各地区要将区域规划报本级政府(管委会)审定后印发。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各地区、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民生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创造有利条件,加强联动配合,确保按照要求高质量完成规划编制任务。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参照本通知,制订本地区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有序推进规划编制工作。

(二)实事求是,突出民需。各地区、各有关单位要深刻领会国发〔2012〕29号文件精神,正视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薄弱环节,结合“十二五”规划、小康社会规划和实际情况,坚持走群众路线,问需于民、问政于民,把规划的重点放在保障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上,科学、合理确定指标体系和资源布局,促进城乡、区域、人群公共服务整合发展。

(三)认真论证,夯实项目支撑。各地区、各有关单位要坚持顶层设计与分步实施相结合、发展目标与现实水平相结合、改善民生与承受能力相结合、软件建设与硬件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对人民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要以服务半径、服务人口为基本依据,按照区域和人口覆盖的原则,充分论证,统一纳入规划。

(四)把握进度,按时完成。各地区、各有关单位要倒排时序,明确规划编制工作时间表,抓紧开展相关基础调研工作,启动规划编制工作,确保按照时间节点完成规划编制、征求意见、指标衔接和报批工作。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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